作者Duarte (有病沒錢難保晚年)
看板medache
標題Re: [新聞]科技主管癌逝 安法診所健檢 院長判刑
時間Mon Jun 9 09:16:38 2008
※ 引述《Simon711 (IDEXX)》之銘言:
: 新聞網址:
: 但還是構成業務過失致死,因此判刑3個月,緩刑2年。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這個案子判 3 個月, 相對於原條文的上限五年, 可以說是判得輕的吧?
(雖然已經有人說不應該判有罪)
國內對於將醫師排除於此罪的適用, 恐怕多數的法律學者仍無法支持,
http://www.drkao.com/library/9/chap3-3.htm
"廢除「醫療業務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支持醫界的法界學者不多,
只有蔡墩銘教授認為在醫師專科制度完善及
醫師自律自重情況下可以考慮,
其他如林山田教授、陳春山教授都不贊成, 但都要求
司法界應以嚴謹的態度從事醫療過失行為的認定..."
不過, 看到這邊, 突然想到, 如果判刑事庭的法官因為冤獄把犯人判死刑,
或是因為不肖警察栽槍栽毒, 造成假證據時, 法官和警察要不要也適用一下 2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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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而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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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4.82.192.209
推 monyan:這是個舊聞,所以我時在很討厭這些人在立法院亂抹黑 06/09 10:42
→ bathape:審判沒有評鑑、制衡制度 不嚴重違法,小缺失是不痛癢的 06/13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