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medach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Simon711 (IDEXX)》之銘言: : 新聞網址: : 但還是構成業務過失致死,因此判刑3個月,緩刑2年。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這個案子判 3 個月, 相對於原條文的上限五年, 可以說是判得輕的吧? (雖然已經有人說不應該判有罪) 國內對於將醫師排除於此罪的適用, 恐怕多數的法律學者仍無法支持, http://www.drkao.com/library/9/chap3-3.htm "廢除「醫療業務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支持醫界的法界學者不多, 只有蔡墩銘教授認為在醫師專科制度完善及醫師自律自重情況下可以考慮, 其他如林山田教授、陳春山教授都不贊成, 但都要求 司法界應以嚴謹的態度從事醫療過失行為的認定..." 不過, 看到這邊, 突然想到, 如果判刑事庭的法官因為冤獄把犯人判死刑, 或是因為不肖警察栽槍栽毒, 造成假證據時, 法官和警察要不要也適用一下 276 條? -- 人生而孤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4.82.192.209
monyan:這是個舊聞,所以我時在很討厭這些人在立法院亂抹黑 06/09 10:42
bathape:審判沒有評鑑、制衡制度 不嚴重違法,小缺失是不痛癢的 06/13 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