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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實務"通說"對於要怎樣認定有無過失,有無因果關係 : 如何將事實涵攝到法條,其實都有一定的方法(如上一篇所闡釋) 推文不上手....用回的... 因果關係的認定在刑事論理應該是相當嚴謹的,這我想大家不會懷疑司法官。 不過實務上的盲點的確懸而未決... 將事實涵攝到法條檢驗是否構成要件該當等等,都是司法的技術問題, 我想多數這裡的觀眾不會有反對的意見。 不過因果關係就不一樣, 畢竟絕大多數的醫療案件不會該當構成要件故意, 所以一定會放到過失來檢驗,另外就是醫師的不作為。 不管是用相當因果關係還是客觀歸咎理論, 都牽涉一個打不開的死結,就是醫療人員的判斷, 多是基於所學跟所累積之臨床經驗, 且對於醫療行為常導致不確定不一致的結果,法官要如何用門外漢的標準檢驗 醫師是否有應作為而不作為?有該當構成要件過失? 事實上,就單一CASE的處置不同醫院不同醫師作法就不一樣, 當然結果也不一而足。 就算同一個病同一個醫師診治, 也不會每個病患結果都一樣好,或一樣差。 期刊上的同一疾病處置的方法討論更是看都看不完。 就好像行政法上司法權不能檢驗政府高權的學說, 就小的粗淺的認知和學習經驗, 我真的深深感覺,刑法論理要檢驗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外的 醫療訴訟實在有不可說之重。 當然不是說這個案子一定是法官判的有問題, 畢竟沒看到判決書也不能亂入嘛~~ : 最高法院定期也會開會,針對一些常見的重要的議題形成決議 : 大部分的法官其實也只是照著這個方法去認定 : 不太會自己專擅地生出一個方法來認定 : 法官對於有罪或無罪的心證是要詳載於判決書理由欄的 : 如果心證的形成不是剛剛所說"通說"的方法, : 這個判決在上級審是有被廢棄的可能 : 而法官的考核方式 : 又是看你的判決是否被上級審所支持 : 講到這邊又要回到我前一篇的結論 : 對法條的解釋及通說的形成,仍脫胎於法條本身 : 講白一點,如果法條上有個立法解釋,沒有法官會枉法裁判 : 在大陸法系的窠臼下,法官是不能造法的,只能依法判決 : 要修改實務的認定,最有效的方法還是透過立法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21.104.237
TallGuy:法院會找專家證人.醫審會,依照"通常情形"會採用醫審會證詞 06/20 16:32
TallGuy:以上的通常情形,是指"大部分"的法官都是這樣 06/20 16:34
matsui55:但是所謂專家證人或醫審會,究竟是無證據能力?還是僅 06/20 16:37
matsui55:影響法官之心證? 06/20 16:37
TallGuy:舉個例子,法條上說:應注意,能注意...,法官其實不可能知道 06/20 16:41
TallGuy:醫生是否"能注意"所以要藉助專家證人來瞭解,怎樣的狀況 06/20 16:42
TallGuy:是有注意的可能 06/20 16:43
TallGuy:再換個例子,被告可能會提出對其有利的證物,這個證物可能 06/20 16:44
TallGuy:是非專業的人無法判別,如此也要藉助專家證人 06/20 16:46
Duarte:怎麼會不懷疑司法官? :P 就像很多情況下, 醫生也被懷疑了啊 06/20 18:29
DrBear:司法就像皇后的貞操,不容懷疑,雖然有人真操了她 06/20 18:37
Duarte:你果然沒懷疑啊!! 06/20 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