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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uarte (有病沒錢難保晚年)》之銘言: : ※ 引述《TallGuy (生命就該這樣!!)》之銘言: : : 我想說的是..法官是依法裁判量刑的人, : : 除非所依據的法律有違憲可以停止審判,交大法官解釋 : : 依法實證主義的講法,惡法亦法,法官只能就法論事 : : 如果賦予法官得逾越法律斷案,那社會將會回到警察國家的狀態 : : 好啦..講白點..覺得醫生要負擔業務過失之責不公平 : : 要找立法院啦,別期望法官能不管既有的法律來判決 : 你一直重覆罪刑法定主義和依法裁判的精神, 這的確是法官應有的執法作為. : 但是這些案例引發醫師們不安的部份原因是, : "過失" 的有無, 過失與損害的 "因果關係", 也是由法官來認定的. : 可否請你也對這個部份做些闡述. 剛剛上一篇已經就過失、因果關係解釋得很清楚 學理上我沒有要補充的了 我試著盡量用白話的方式以實務的角度來說 現在實務"通說"對於要怎樣認定有無過失,有無因果關係 如何將事實涵攝到法條,其實都有一定的方法(如上一篇所闡釋) 最高法院定期也會開會,針對一些常見的重要的議題形成決議 大部分的法官其實也只是照著這個方法去認定 不太會自己專擅地生出一個方法來認定 法官對於有罪或無罪的心證是要詳載於判決書理由欄的 如果心證的形成不是剛剛所說"通說"的方法, 這個判決在上級審是有被廢棄的可能 而法官的考核方式 又是看你的判決是否被上級審所支持 講到這邊又要回到我前一篇的結論 對法條的解釋及通說的形成,仍脫胎於法條本身 講白一點,如果法條上有個立法解釋,沒有法官會枉法裁判 在大陸法系的窠臼下,法官是不能造法的,只能依法判決 要修改實務的認定,最有效的方法還是透過立法院 -- 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 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234.55
TallGuy:咦..講相當因果關係,有認識過失等概念的"上一篇"怎麼不見 06/20 15:08
matsui55:推!專業~不過盲點除了法條本身以外,法界對於 06/20 15:21
matsui55:醫師的期待可能性認識與醫療實務差距太大..... 06/20 15:21
matsui55:不單是相當因果或是客觀歸咎,個人比較困擾的, 06/20 15:24
matsui55:是沒有法界人士學說或實務定義醫師給付義務..委任?雇傭 06/20 15:25
matsui55:太多學說都只是學說,希望法政界人士明訂規則以供遵循囉 06/20 15:26
sailinthesky:不知道有沒有法官判救火救人消防隊員業務過失過????? 06/20 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