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llGuy (生命就該這樣!!)
看板medache
標題Re: [新聞]科技主管癌逝 安法診所健檢 院長判刑
時間Fri Jun 20 17:01:21 2008
我提供一個也許並不恰當的例子
海商法第56條第2項
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
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
實務上很多運送人遇到海損時
會一直與托運人談判..談判的目的不在讓雙方達成協議
目的在拖延時間..只要拖過一年..未起訴..就解除責任了
民法上損害賠償要時效完成
不論是從時效中斷的事由來看或是消滅時效的除斥期間來看
都比這個要嚴苛上很多很多
那為什麼海商法會有這條呢?
立法理由是..
海上運輸是存在風險的,為促進國際貿易,減輕運送人的責任是必要的
我舉這個與醫療過失不是很相當的例子在於彰顯一件事
問題的解答在立法院
--
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
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234.55
※ 編輯: TallGuy 來自: 220.130.234.55 (06/20 17:02)
※ 編輯: TallGuy 來自: 220.130.234.55 (06/20 17:04)
推 matsui55:的確~~立法需與時具進~~ 06/20 17:12
→ wanderful:Tall大以後要不要常常光臨呀, 個人覺得版上有法律人在 06/20 17:25
→ wanderful:的話, 變的格外有可看性!! 感恩~ 06/20 17:26
→ monyan:醫療行為是存在風險的,為改善醫療環境,減輕醫療人員的責任 06/20 23:15
→ monyan:必要的 06/20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