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medach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提供一個也許並不恰當的例子 海商法第56條第2項 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 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 實務上很多運送人遇到海損時 會一直與托運人談判..談判的目的不在讓雙方達成協議 目的在拖延時間..只要拖過一年..未起訴..就解除責任了 民法上損害賠償要時效完成 不論是從時效中斷的事由來看或是消滅時效的除斥期間來看 都比這個要嚴苛上很多很多 那為什麼海商法會有這條呢? 立法理由是.. 海上運輸是存在風險的,為促進國際貿易,減輕運送人的責任是必要的 我舉這個與醫療過失不是很相當的例子在於彰顯一件事 問題的解答在立法院 -- 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 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234.55 ※ 編輯: TallGuy 來自: 220.130.234.55 (06/20 17:02) ※ 編輯: TallGuy 來自: 220.130.234.55 (06/20 17:04)
matsui55:的確~~立法需與時具進~~ 06/20 17:12
wanderful:Tall大以後要不要常常光臨呀, 個人覺得版上有法律人在 06/20 17:25
wanderful:的話, 變的格外有可看性!! 感恩~ 06/20 17:26
monyan:醫療行為是存在風險的,為改善醫療環境,減輕醫療人員的責任 06/20 23:15
monyan:必要的 06/20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