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nyan:說到重點了 06/23 08:11
※ 引述《Duarte (有病沒錢難保晚年)》之銘言:
: 次查,台大醫院於96年3 月13日以校附醫秘字第09602023
: 58號函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稱: 「使用Kenacomb之
: 製劑成份塗抹於口腔黏膜上皮,仍有可能因患者本身上皮
: 較薄或黏膜破損潰瘍等狀態而會發生短暫性之灼燒、刺痛
: 及癢的感覺。」(見本院卷三第99頁);而醫審會000000
: 0 號鑑定書亦認塗抹「康納可乳膏」於口腔,會造成口腔
: 局部之刺激(見原審醫字卷第87至89頁),足見被上訴人
: 戊○○及丁○○因上開疏失而交付外用之「康納可乳膏」
: 予上訴人塗抹於口腔潰瘍處,會刺激上訴人之口腔潰瘍,
: 而造成灼燒、刺痛及癢的感覺,且因用藥錯誤,上訴人心
: 理難免恐慌,致上訴人精神上受有痛苦,兩者間有因果關
: 係,故上訴人主張其因此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請求被上
: 訴人戊○○及丁○○連帶賠償精神慰藉金,應屬有據。
"有損害始有賠償"這是自羅馬法以來恆定的原則
這句話分三個部分理解
1.行為人有過失(借用刑法的概念解釋)
行為人必須是 "應注意,能注意" "預見其發生,確信其不發生"
以本案來看,法官可能認為,在核對藥品的程序是有過失存在的
2.原告受有損害
負舉證責任義務之一造,要證明自己的損害額有多少,損害分財產上及非財產上
財產上損害
法庭上要看到的是"單據",如:車禍案件的修車單據、醫療收據、車資
全部加起來就是損害額,這個案例看起來原告沒提出可採信的單據
或是提出的單據證據力不足,所以法官一塊錢都沒給
非財產上損害
這裡指精神慰撫金,就這個案例而言,可能有兩個人可以主張受有損害
第一個是塗抹藥膏的小朋友,這裡法官的重點應該是擦錯藥膏會不會痛
醫審會的證詞看起來是對小朋友有利的
第二個是小朋友的家人,這裡法官的重點應該在,家人是否因為看到小朋友的情形
,心理受有痛苦,這裡會從"當庭的表現",有的還會犧牲工作及休息時間照顧
精神損失的數額是多少真的很難量化,或客觀化
有人的耐痛能力比較好,有人的EQ比較高
就算是同一個人受傷兩次,也很難說第一次受傷的疼痛是第二次受傷疼痛的2.5倍
實務上每個判決就這個部分的確存在數額標準不一的情形
3.過失行為與損害有因果關係
用白話說..就是沒有這個過失行為,就不會有損害,以本案來說,
如果核對藥品的程序沒有過失,傷口就不會疼痛
以上這三點是主張損害賠償的"前提",缺一不可
我的行為雖然造成損失,彼此也有因果關係,但如果這個行為沒有過失,也不用賠
假設我有過失,但你沒有損害,我也不用賠
或是我有過失,你也有損害,但因果關係不足(如:你提出你朋友也因此很難過要求賠償)
也不用賠
每個人都有可能會當原告或是被告
當主張自己求償的權利或是抵禦別人求償的主張,請大家多考慮這三點
例如說...
只要口內有傷口就會痛,擦對的藥或是錯的藥都會痛,那就算我核對藥品有過失,
是否還要賠?這裡就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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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法律保護吾身,便是驅逐吾身於蠻人之中;
他們是把棍子給我,叫我自己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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