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TCT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
看板medache
標題Re: [深思]醫療事故可不可能除罪化?
時間Sat Mar 8 01:02:00 2008
※ 引述《monyan (廢健保救台灣)》之銘言:
: 醫療行為最化是全世界的趨勢
: 連中共都開始符合世界潮流
: 為啥救人的行為要背上刑事責任?
: 醫療行為一日不去刑化
: 醫師就不敢全力醫治病人
: 也會讓病患有恃無恐的敲詐醫師
: 如此惡性循環
: 非全民之福
: 全世界幾乎只有台灣是以刑法對待醫療行為
: 但是台灣的司法卻以報復的心態對付救人的醫師
: 這是不公平的
: 台灣一日不改
: 就一日遠離世界潮流成為笑柄
: 成為比對岸還要落後的野蠻思維
這個問題應該這麼說:
歐陸法系之刑事訴訟制度其目的在於發現真實。
因此,老派的歐陸法系學者(例如我們已經葛屁的獨派大老林博士山田教授副主
席大人)多會認為醫療行為的過失傷害不能免於國家司法之訴追。
這邊要提出來的是:
醫療行為固然有其風險,但是刑法學者所主張的是,是否醫療人員幫醫療行為
增加了不必要,甚至不應該出現的風險。
舉例來說,假設剝主動脈瘤剝到破、剝到噴血,病人死在table上。這是風險
但是 "扯" 主動脈瘤扯到破、扯到噴血,病人死在table上。這是增加不應該
(不必要)的風險。
刑事訴追醫療過失、疏失的目的是在處理 "扯" 主動脈瘤這一種的問題。
當然,扯主動脈瘤已經是殺人行為,有點sense的人都知道;
但是給錯藥打錯針......這種事情的傷害不見得人人都知道。
司法實務工作上的難題在於,如何區分某一醫療行為對患者造成之傷害係醫療
行為之必然,亦或人為製造之實然。
有一個司法實務上的論點是這麼說的:
刑法上所謂之「過失」,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
意,而不注意者而言,
被害人雖與有過失,僅係在民事上法院得減輕賠償或
免除之,刑事責任上仍無法解免行為人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之注
意義務,換言之,
刑事責任係對於反社會行為所加之公之制裁,不若民事責
任係專以填補損害為目的,因此並無允許依民事上過失相抵之理論,而解免
已發生之刑事責任之餘地。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
至於藥害救濟制度,事實上也不妨害病家向藥廠索償。
只是誠如法諺所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要病家舉證藥廠的疏失實在
有如難上青天,所以才有 "請領藥害救濟就不能向藥廠求償" 的錯誤印象。
而且藥害救濟採無過失主義,只要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發生藥害,就可以依法
請求救濟。
比照藥害救濟制度發展醫害救濟制度,其實就好比汽機車有強制險一樣,真
的要告還是可以告,頂多就是醫師不幸告輸時可以少賠200萬。
不過,如果醫療行為本身充滿風險,那或許就不會有那麼大的醫療市場。
這可能也是保險公司對於醫師責任險興趣缺缺的原因-畢竟,保險公司不是
佛心來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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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角響起 為革命做先鋒 哪裡有難哪裡衝 敵我不分 前線我最勇 管他下雨或颳風
黑夜中 手電筒 隨便照明曝行蹤 攻山頭 下壕溝 不取敵首誓不休
砲聲隆隆 揮汗採水果 英勇的戰士搖搖頭 英勇的戰士搖搖頭
糯米糰「英勇戰士搖搖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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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ahawow:刑事最大的問題在於醫師的訴訟成本(時間,金錢)無端增加 03/09 08:15
→ hahawow:而且醫療事故發生無可避免 03/09 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