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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開刀或延誤開刀一樣會有事... 不過要是開下去成了植物人 少不了天價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醫訴字第1號 http://tinyurl.com/3e2rg3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2_1.aspx?v_court=TCD&v_sys=M&jud_year=94&jud_case=%e9%86%ab%e8%a8%b4&jud_no=1&jud_title=&keyword=&sdate=&edate=&page=&searchkw= 【裁判字號】94,醫訴,1【裁判日期】950929【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醫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律師       林伸全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 偵字第二三九四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缗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事 實 一、丁○○係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學院(現已改制為中國醫藥大學 )附設醫院之外科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緣病患王寶 玉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因右腹疼痛、壓痛、發燒及 下痢等症狀,前往臺灣省立豐原醫院(現已改制為行政院衛 生署豐原醫院,下稱豐原醫院)急診住院,嗣王寶玉及其家 屬因認豐原醫院之治療無成效,遂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轉往 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住院治療。王寶玉於同年九月二十五 日轉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後,先由急診科醫師乙○○給 予點滴及抗生素注射,並進行腹部超音波檢查及血液、尿液 細菌培養,當時王寶玉白血球指數為三萬一千五百五十(正 常為一萬以下),並有腹痛及發燒之徵候,初步研判有敗血 症之情形,因而安排在內科住院。經內科醫師丙○○於王寶 玉住院同日安排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發現王寶玉腹腔內有廣 泛性膿瘍,隨即於同日為其插管施作經皮引流術(PCD) 合併抗生素治療,之後並由放射科醫師蔣咸嘉於同年十月四 日為王寶玉更換較粗之引流管、同年十月八日新插一處引流 管。王寶玉於內科住院期間,曾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會診外 科醫師莊錦銘,復於同年十月一日會診丁○○,經丙○○與 丁○○評估後,認王寶玉可能有手術之必要,故於同年十月 七日由內科轉診至外科,由丁○○負責診治。丁○○身為專 業外科醫師,且曾於同年十月一日會診王寶玉,對於王寶玉 之身體狀況及病情,已有所知,其於同年十月七日王寶玉轉 診至外科由其主治時,原應注意王寶玉之腹腔膿瘍歷經十餘 日之PCD引流,期間並已更換粗管及新置引流管,猶未能 使膿瘍清除或減少,且王寶玉仍持續有腹部疼痛及發燒之徵 狀,足見單純採用PCD引流合併抗生素注射已無法治療王 寶玉之病症,應即時施行外科手術探求王寶玉腹腔膿瘍之原 因,並切除產生膿瘍之發炎甚或壞死組織,以挽救王寶玉之 生命及健康,且王寶玉及其家屬亦已要求手術,而依當時客 觀上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此,而仍沿 用原先之PCD引流治療,而未即時採取手術。其後於同年 十月九日,王寶玉之體溫達到攝氏三十八點二度明顯發燒, 丁○○仍未採行手術。迄至同年十月十一日,王寶玉之白血 球指數突然由前一日之五二二○,急速升高至一○八四○, 顯示王寶玉感染已失去控制,丁○○始對王寶玉進行手術, 惟因手術時機有所延誤,王寶玉之升結腸已壞死及穿孔,雖 經丁○○於手術時切除其右半結腸並作迴腸造廔,王寶玉仍 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一時三十五分,因後腹腔膿瘍併敗 血症及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 二、案經王寶玉之兄甲○○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丁○○固坦承其係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之外科醫 師,曾於八十五年十月一日會診被害人王寶玉,嗣被害人於 同年十月七日由內科轉診到外科,由其負責診治,同年十月 十一日其為被害人施行手術等事實,惟矢口否認何業務過失 致被害人於死之犯行,辯稱:(一)被害人經電腦斷層檢查患有 腹腔膿瘍,關於腹腔膿瘍之治療,依證人丙○○醫師、戊○ ○○○所言及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 第四次鑑定意見第(五)點所載,均認插管引流與手術均屬有效 之治療方式。本件被害人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轉院至中 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經檢查證實其患有腹腔膿瘍後,旋即 由放射科醫師決定為其施行插管引流,其白血球指數由同年 九月二十五日之三一五五○,降至同年九月二十七日之一九 九七○,足見被害人接受插管引流合併抗生素治療之成效良 好,故被告會診被害人後,建議延續先前插管引流合併抗生 素之治療方式並無不當。醫審會鑑定意見雖稱「八十五年十 月七日至十月九日之間應為手術較佳時機,若能提早手術, 病患或許有存活機會」,然並未表明當時是手術較佳時機之 具體理由,亦未說明被害人當時身體狀況是否足以負擔開刀 之刺激,所為之鑑定有重大之瑕疵,自不足採。況且被害人 健康狀況本已不佳,於此情形,立刻手術有可能加速病情之 惡化,危險性較高,不必然會得到更好的結果。現今醫學關 於何時才是手術之適當時機,尚無一定標準,端視病患之情 況與醫師之判斷而定,被告依據被害人當時之病情審慎評估 後作出治療之判斷,並無任何無故延宕手術之原因存在,即 難謂有何延誤手術時機之過失。(二)本件被害人最初於八十五 年九月十八日至豐原醫院就診,因其病情未獲改善,始於同 年九月二十五日轉往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就診期間雖經 醫師對其腹腔膿瘍症狀施以插管引流合併抗生素治療之方式 盡力醫治,惟仍未能如大部分相同病情之患者獲得痊癒,足 見其原本之全身健康狀況已屬不佳,貿然開刀有不可預知之 風險,故被告於八十五年十月七日至同年十月九日之間建議 繼續為其施行插管引流合併抗生素治療,若效果不佳再考慮 手術,符合被害人之最佳治療方式,應已善盡醫師職責,不 能以治療結果未見成效,遽以推斷被告有延誤手術時機之情 形,且以被害人當時已不佳之身體狀況,是否必然可免於死 亡之結果,誠屬有疑,被告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間,並 不具有刑法上之相當因果關係。 二、經查: (一)被告為執業之外科醫師,自屬從事醫療業務之人,且為被害 人診斷及治療,亦屬其業務範圍。 (二)被害人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一時三十五分,因後腹 腔膿瘍併敗血症及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有中國醫藥學院附 設醫院於同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一號卷第三頁)。 (三)被害人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八日,因右腹疼痛、壓痛、合併發 燒、下痢,前往豐原醫院急診住院,嗣被害人及其家屬因認 豐原醫院之治療無成效,遂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轉往中國醫 藥學院附設醫院住院治療,有豐原醫院八十六年三月二十日 八六豐醫病字第○九六八號函所檢送之被害人病歷影本附卷 可憑(同上偵卷第一一至二四頁)。而被害人於八十五年九 月二十五日轉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後,先由急診科醫師 乙○○給予點滴及抗生素注射,並進行腹部超音波檢查及血 液、尿液細菌培養,當時被害人白血球指數高達三萬一千五 百五十,並有腹痛及發燒之徵候,初步研判有敗血症情形, 因而安排在內科住院。嗣經內科醫師丙○○於被害人住院同 日安排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發現被害人腹腔有廣泛性膿瘍, 隨即於同日為其插管施作PCD引流合併抗生素治療,之後 並由放射科醫師蔣咸嘉於同年十月四日為被害人更換較粗之 引流管、同年十月八日新插一處引流管。被害人於內科住院 期間曾先後於同年九月二十六日、同年十月一日會診外科醫 師莊錦銘、被告,評估開刀之必要性及適合性,嗣被害人於 同年十月七日,由內科轉診至外科,由被告負責診治等情, 業據證人乙○○、丙○○、蔣咸嘉銘等醫師於本院審理時結 證在卷(見本院卷(一)第七八至一○一頁、卷(二)第一五至二四 頁),並有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檢送之被害人病歷正本可 佐(證物外放)。 (四)被告身為專業外科醫師,且曾於八十五年十月一日為被害人 會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狀況及病情,已有所知,則其於同 年十月七日被害人轉診至外科由其主治時,自應注意被害人 之腹腔膿瘍歷經十餘日之PCD引流合併抗生素治療,期間 並已更換粗管及新置引流管,猶未能使膿瘍清除或減少,且 被害人持續腹部疼痛及發燒之徵狀亦未有所改善,足見被害 人體內膿瘍未能藉由PCD引流獲得有效控制,應即時採取 外科手術,探求被害人腹腔膿瘍之原因,並切除產生膿瘍之 發炎甚或壞死之組織,以挽救被害人之健康及生命,而依當 時之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即時施行 手術,而仍沿用原先之治療方法,迄同年十月十一日被害人 之白血球指數突然從前一日之五二二○,急速升高至一○八 四○(此有該二日之急診血液檢驗單附於前開中國醫藥學院 附設醫院病歷正本可憑),顯示被害人感染已失去控制,被 告始為之進行手術,然因被害人之升結腸已壞死及穿孔,縱 經手術切除右半結腸並作迴腸造廔,仍於同年十月二十四日 因後腹腔膿瘍併敗血症及多重器官衰竭死亡,被告顯有延誤 手術時機之醫療過失,且其過失與被害人死亡之結果間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而經本院將卷證資料檢送醫審會鑑定結果, 亦認被告「於十月一日接到會診,多次前往訪視病患,並做 必要的處置(如引流管沖洗、重新更換引流管等),十月七 日至十月九日之間應為手術較佳時機,若能提早手術,病患 或許有存活機會」、「本病人原本並無腹內疾病,嗣後出現 腹內膿瘍,必定有其原因。如此原因未能由PCD引流獲得 有效控制,即應考慮改以剖腹探查。綜觀本案病人病情,如 能在八十五年十月七日至十月九日之間進行剖腹探查,應較 妥適」,分別有醫審會九十二年九月八日衛署醫字第000 0000000號書函所附鑑定書、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衛署 醫字第0000000000號書函所附鑑定書在卷可參( 即本案第四次、第五次鑑定意見,分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二年度他字第六八號卷第一一至一五頁、本院卷(二) 第四一至五○頁)。 (五)雖被告以前詞置辯: 猡有關腹腔膿瘍之治療方式,固有PCD引流及手術二種,然 依證人戊○○○○所證述:「(腹膜腔膿瘍臨床的治療方式 ?)目前優先考慮的是經由皮膚穿刺引流,引流效果不好, 才會考慮手術治療」等語(見本院卷(二)第一六頁),及醫審 會第四次鑑定意見第(六)點所載:「腹腔內膿瘍或後腹腔膿瘍 之治療,傳統上均採手術引流,但最近一、二十年來逐漸改 為先以PCD引流後,PCD效果不佳時才手術」(同上他 卷第一三頁),足見手術治療之效果優於PCD引流,僅因 手術之風險較高,故一般均優先採用PCD引流,但PCD 引流效果若不佳,即應放棄引流改採手術,始為正確之治療 方式。而由八十五年十月七日之住院病歷記錄(附於前述中 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病歷正本)記載:「v.s丁○○: suggest PTCD again,if no function,may be operation」 (會診被告,其建議再次引流,若無效,可能手術),可知 被告本身亦瞭解在PCD引流效果不佳之情況下,只有改採 手術方能達到治療之目的。 滩關於手術時機之判斷,依證人戊○○○○所證稱:「(引流 效果不好一般會有何現象反應出來?)引流不乾淨,一直會 有膿及腐爛組織出現」、「(引流效果不好的意思?)他的 膿瘍體積不能縮小,有持續膿出來,會有腐爛組織出來,臨 床症狀不會改善」、「(引流效果好的情形?)流出來的量 會愈來愈少,膿的顏色會改變愈來愈清,膿瘍的空洞會縮小 、「(引流效果不好會考慮手術,這時間點如何判斷?)這 要看實際的臨床狀況,如依照這樣持續有敗血症的狀況,也 就是有發燒、白血球增加,這樣就要考慮開刀」等語(見本 院卷(二)第一六至一八頁),併參酌醫審會第五次鑑定意見第 (一)點所載:「當腹腔內有膿瘍發炎時,白血球數目會升高。 當感染受到控制後(不論是因為藥物之治療、PCD之引流 或剖腹引流),白血球數目會逐漸回復正常值…但僅憑白血 球之數目,並不能一定能完全反應感染是否有效被控制,而 是必須綜觀病人之其他症狀(例如血紅素之數目下降等), 始能作周延及正確之判斷」(見本院卷(二)第四四頁),可見 白血球指數並不能作為判斷膿瘍是否獲有效控制之唯一依據 ,應同時就病患之臨床症狀例如發燒是否已獲改善,及PC D引流後膿瘍體積是否縮小、膿液數量是否逐漸減少、顏色 是否日趨澄清等綜合觀察,以決定是否採取手術治療。 欢本件被害人經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施以PCD引流後,依 證人丙○○醫師所證述:「(這段期間為何要更換引流管? )因為有時候她膿瘍是一包一包的,我們在引流的時候,有 時引流不是很完全,所以會更換引流管是要換引流位置。另 外有些膿瘍比較濃稠,不容易引流的時候,管子可能要換粗 一點」、「(這段期間幫王寶玉作膿瘍引流,她顯現的效果 ?)病人的情形有慢慢改善,但是病人插管的傷口敘述會疼 痛,還是有一些發燒的情形」、「(病患發燒是否代表插管 引流的效果不佳?)發燒的情形有可能是膿瘍比較濃稠的部 分引流不是很乾淨,還有部分沒有引流完全,或是病人身體 很虛弱,她自己會有發燒的現象」、「(在八十五年九月二 十六日會診外科醫師莊錦銘的原因?)因為病人住進來之後 ,是敗血症合併廣泛性膿瘍,開刀危險性很高,但是我們還 是會請外科醫師過來評估是否適合開刀」、「(同年十月一 日再次會診被告的原因?)因為病人的插管傷口還是有疼痛 ,病人還是有發燒的情形,所以我們會再會診外科醫師評估 開刀的適合性」、「(為何要把王寶玉轉到外科由被告治療 ?)十月七日當日病人插管的傷口會疼痛,病人還是有發燒 的情形,病人希望外科醫師過來評估一下,所以我們決定再 請外科醫師過來評估,經與外科醫師討論,覺得可以轉給外 科,轉給外科的原因,是因為如果病人隨時有狀況發生需要 立刻開刀的話,外科可以立刻開刀處理。如果留在內科這裡 ,需要立刻開刀,我們還是要會診外科過來看一下,這樣我 們怕耽誤到病人的情形」、「(…從二十五日轉診過去開始 引流,為何有這麼多膿瘍可以引流?這代表病患不斷有膿產 生,已非單純使用抗生素可以抑制,為何沒有在病患白血球 數值五千多的時候,趕快剖腹探查?)膿瘍有可能是一包一 包有很多包,我們在引流的時候,不容易引流完全,另膿瘍 可能很黏稠,引流的速度很慢,我們換過很多次管子,希望 病人能引流乾淨配合抗生素治療,儘量不要開刀冒開刀的風 險,所以使用引流合併抗生素治療。白血球降到五千多的時 候,那時是十月七日,我有再請外科醫師過來評估,所以才 轉給外科醫師」、「(既然你有參與評估,為何不在數值五 千多的時候決定剖腹探查?)是我請外科醫師過來會診,會 診結果是轉到外科病房,由外科醫師再評估,因為我不負責 開刀」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九○至九六頁),證人戊○○○ ○所證稱:「(治療期間曾經更換比較粗的引流管的原因? )要看引流的濃稠度,越大的引流管代表濃稠度較高,且有 腐敗的組織在裡面,需要較大的引流管」、「(王寶玉體內 化膿的程度?)按照我放的引流管來判斷,應該是蠻嚴重的 ,組織損壞的程度很厲害」、「(為王寶玉從事引流管治療 時間?)十月四日一次、十月八日一次」、「十月四日那次 是要求換一個大管子,一般我們都是從小管子做起,我們從 八號管換到十六號…十月八日從報告看起來,是又加了一條 十六號的大管子,這樣表示她的膿瘍量很大」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一六、二一、二三頁),及八十五年十月一日內科會 診被告之會診通知單記載:「This is a victim of intraabdominal abscess with continous fever and abdominal guarding for 4、5 days. We have tried PTCD for drainage but failed.Yesterday PTCD revision was performed but still had poor drainage.We need your help to evaluate whether the OP should beperformed immediately」(這是一位腹腔內膿瘍之患者,持續發燒及 膿瘍已四、五日,我們嘗試PCD引流但失敗,昨天已修正 PCD引流但排液仍不佳,我們需要你協助評估是否需立即 進行手術),同年十月七日住院病歷記載:「S:W'd pain, Ask for operation」(病患主訴:傷口疼痛,要求手術) ,同年十月九日住院病歷記錄記載:「S:wound pain&fever O:…High fever over 38.2℃↑」(病患主訴:傷口疼痛 及發燒。徵候:最高溫超過38.2℃以上)(上開會診通知單 及住院病歷記錄均附於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病歷正本), 顯示被害人經多日之PCD引流,期間並已更換較粗之引流 管及新插一處引流管,仍持續有疼痛及發燒症狀,膿瘍亦未 縮小,原內科主治醫師丙○○認PCD引流治療效果不佳, 故會診被告評估立即手術治療之必要性,進而將被害人轉診 到外科,足見被害人之病情已非單純PCD引流合併抗生素 治療所能治癒,惟被告卻疏未注意上開情狀,於被害人轉診 至外科由其診治時,仍沿用原先之PCD引流方式治療,而 未即時施行手術,終致錯失手術時機。 权至被告雖辯稱被害人當時之身體狀況不適合開刀云云,然腹 腔膿瘍之病患如未能有效治療,最終結果必導致死亡,在P CD引流未見成效之情形下,手術是挽救病患生命之唯一方 法,縱使病患身體狀況欠佳,仍應施行手術,此由證人乙○ ○醫師所證述:「(有敗血症現象適合開刀嗎?)有敗血症 現象如發現有需要開刀的原因,就需要開刀」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七九頁)、證人丙○○醫師所證稱:「(敗血症不能 開刀,所以一直在治療患者敗血症,你們是想要治療到何程 度才要開刀?)如他引流可以完全乾淨的話就不要開刀」( 反面推之,如引流不完全乾淨,縱使是敗血症患者亦需開刀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九四頁)、證人戊○○○○所證述: 「(有敗血症的狀況可以考慮開刀?)一般先考慮用介入性 的方式治療,這樣對病人比較安全。如果介入性沒有辦法, 才冒險去開刀」、「(你剛剛有提到發燒與白血球增加,為 何可以考慮開刀?)這是敗血症的徵候,表示介入性放射性 治療方法不好,所以才考慮第二途徑的治療」等語(見本院 卷(二)第二○、二一頁)即可得知,且被告於被害人身體未回 復正常之情形下,最終亦選擇開刀,足見被告亦知悉依當時 被害人之病情,手術乃挽救被害人生命之必要手段,是當時 被害人之身體狀況縱有欠理想,身為主治醫師之被告仍應即 時告知手術之必要與風險,俾由被害人自行決定是否接受手 術,然被告卻未為此項告知,自有疏失。 摊末者,依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病歷正本所示,被害人除因 腹腔膿瘍而有持續發燒、疼痛及白血球指數偏高之情形外, 其他生命跡象如脈搏、呼吸、血壓等尚屬穩定,亦無罹患其 他重大疾病足以判定其生命已至盡頭,倘被告能即時為被害 人採取手術治療,被害人當有存活機會,而不致發生被害人 隨後於八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死亡之結果,此亦為醫審會鑑 定意見所肯認。因此,被告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六)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 以認定。至被告雖聲請將本件送臺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及中 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鑑定有關被害人自八十五年十月八日至 八十五年十月十日經PCD引流後,白血球指數由三一七八 ○降至五九六○、五二二○之正常值、此時有無必要捨PC D引流再剖腹等事項(詳見本院卷(一)第二六、二七頁),惟 經本院透過網路查詢結果顯示被告曾擔任臺灣消化系外科醫 學會第九屆監事,有該醫學會第九屆理、監事名單可參(證 物外放),因此本院認不宜送臺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鑑定。 經本院就被告上開請求鑑定之事項委由醫審會鑑定說明,業 據醫審會於九十五年七月十日以衛署醫字第0000000 000號書函所附鑑定書回覆說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四一 至五○頁),此部分自無重複函詢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之 必要,併予敘明。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業已修正,增訂第一條之一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 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 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 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 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是就現行刑法中,有關於罰金 刑處罰之規定,即有比較新舊法之必要。本件被告所犯之業 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法定刑中設有罰金刑之規定,經比較增訂 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二條結果,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此部分尚無新法 或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之問題。惟被告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 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一百元、二百元、 三百元,修正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因屬科刑 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 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 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 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三 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過失致 人於死罪。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憑,因其過失致被害 人死亡,犯罪所生損害甚鉅,事後未能坦承犯行,惟被告本 件過失程度尚屬輕微,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亦表示肯 定被告對於其胞妹之治療過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 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修正前)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 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 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孫立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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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dronephros:轉法律系吧 10/07 04:23
※ 編輯: hahawow 來自: 123.193.130.67 (10/07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