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TCT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之銘言:
: 我常常在想,當法官覺得醫師都在「弄獅」(舞獅,比喻唱獨角戲表演)的時候
: 你要求法官不要先入為主地認為醫醫相護也蠻困難。
: 因為在法律的體系裡面,有一種制度叫做「迴避」
: 像中醫大那個腹膿瘍沒開的要去找消化醫學會鑑定,偏偏苦主是學會理監事
: 這種在法院不被打槍才奇怪。Why?沒有迴避,講白話就是沒有避嫌啦。
迴避針對的應該是個人(被告)而非機關(醫學會)吧
消化系外科醫學會95年3月26日就已選出第十屆理監事,
該判決是在950929,文中說被告"曾擔任"臺灣消化系外科醫學會"第九屆"監事
這還有迴避的問題嗎???
再者連大法官對於自己的俸給相關釋憲都敢不迴避了
但同樣的邏輯不能用在該外科醫師,(送鑑定後被告亦"無任何增益")
甚至整個機關(消化系外科醫學會)於其專業範疇都被要求迴避???
釋字第601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http://tinyurl.com/3bz6cf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2D601+&K1=%B0j%C1%D7&N1=%C4%C0&N2=601
節錄部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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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上之「迴避」,係為確保司法之公正,透過法律之規定,
或以自行迴避之原因或於當事人有所聲請時,將該法官從其所受理之
案件予以排除之一種制度。是其對象乃特定之法官,非法官所屬之機
關-法院,亦即僅對於法官個人而為者始可,此觀諸訴訟法關於迴避
之規定,均以「法官」為規範之對象即明(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第
二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以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以下參照
)。其對性質上屬於國家機關之法院為迴避之聲請者,要非迴避制度
之所許。至其聲請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全體法官或司法院大法官全體迴避者,非特因此等之全體法官或大法
官如予迴避即已無其他機關可予審判,其迴避之本身亦無他人可為裁
定,乃有違迴避制度之本質。聲請迴避如此,其自行迴避者尤然。況
且個別法官之迴避,仍須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俾以
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倘有因法官之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
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本件聲請解釋案涉及憲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及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之解釋,具體之爭點包括司法院大法官是否為憲
法上之法官?大法官是否適用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司
法獨立原則是否為立法院行使預算審議權之憲法界限等,均係關乎權
力分立、司法獨立及違憲審查等基本憲政制度之重要憲法問題。司法
院大法官依憲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及
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行使
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違憲審查及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與政
黨違憲解散事項之權。就其職權範圍內之案件如本案者,大法官實為
最終且唯一之有權解釋或裁判機關。本院大法官倘執憲法解釋之反射
作用所間接形成之結果而自行迴避,則無異於凡涉及司法權與行政權
、立法權等間爭議之類似案件,或涉及全國人民(當然包括大法官)
利害之法規違憲審查案件,均無從透過司法機制予以解決。此種結果
已完全失卻迴避制度之本旨,而必然癱瘓憲法明文規定之釋憲制度,
形同大法官對行使憲法上職權之拒絕,自無以維持法治國家權力分立
之基本憲法秩序。
大法官之俸給,五十餘年來均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法律或命令支給
。相關法令既未修正或廢止,則立法院於審議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案時,是否得刪除大法官九十四年度司法人員專業加給之預算,
乃前述憲法相關規定之解釋爭議。本件係大法官被動、依法定程序,
就憲法相關規定之爭議,為維護憲法秩序之客觀審查,既非主動就大
法官俸給事項自為解釋,而解釋之結果,對大法官依現行有效法令所
應支給之俸給,亦無任何增益,自與權責機關為該機關或該機關個人
之利益,而自行依職權為增益決定之情形,不容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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