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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案,長庚一位有法碩學位的心臟外科醫師投書蘋果: 手術前醫師的告知責任 根據《蘋果日報》六月一日報導,長庚醫院外傷科林醫師,因疏忽未盡到手術危險性告知 義務,導致病人手術後因特殊體質併發症猝死,引發醫療賠償爭訟。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林 醫師敗訴。本案關鍵之處有兩點,(一)很少發生,但有嚴重後果之風險是否須說明,(二) 若已說明是否會導致病人拒絕手術。 常見的手術併發症當然要告知病患及其家屬,這是無庸置疑的。至於少見的併發症是否要 告知,則有所爭議。根據我國司法界的通說「新過失論」,「過失」的構成要件要素之一 為違反「客觀注意義務」,也就是違反「結果預見義務」和「結果迴避義務」,並以「結 果迴避義務」為判斷核心,亦即須為迴避特定結果而應採取適當措施的義務。 可容許風險不必說明 若對結果的發生無預見可能性,或雖可預見但無迴避可能性時,則無客觀注意義務存在, 所生之結果乃出於不可抗力,不得謂有過失。因此,若執行醫療行為時,因併發症發生機 率很低而無法預見併發症的發生,自無違反客觀注意義務。從而,發生機率很低的併發症 ,實已超過醫師的說明義務,並且可能會阻礙病患接受正規醫療的機會,對病患反而不利 ,因此不必告知。依法學通說,這種情況屬於「可容許的風險」範圍內。 一般來說,任何醫療行為,均會對患者的生命、身體健康造成某種程度的傷害,會有一定 百分比的併發症與死亡率。但由於其目的是正當的,因此發生機率很低的併發症或死亡, 應是醫療行為的可容許風險,醫師不必說明。因任何一種併發症於任何一種手術、生產、 檢查、處置或用藥,幾乎都發生過。長篇大論的說明內容反而失去意義,因病人或其親屬 不可能記得住。全世界從事飛機維修,長期接觸油污,吸入各種有機溶劑及飛機廢氣的技 師何等之多,但因特殊體質而在重建手術及麻醉後導致併發症及猝死症者,罕見於醫學文 獻,僅有少數病例報告,世界各國亦不曾有醫師因此被法院定罪,台灣醫界則更不曾報告 過此等併發症。從而,林醫師對此種併發症應無預見可能性而無過失。 退一步說,即使林醫師對此種併發症已有預見而告知病人,則病人是否會因此拒絕手術? 醫療糾紛訴訟時,原告一定會主張「假如醫師事先告訴他某療法對他的可能影響,他將不 同意此種治療」。因此,我們必須以客觀的方法來探究「醫師未說明」與「病人拒絕治療 」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美國法院的見解是:一位審慎小心理性之第三人,處於病人的相 同情況下,如果醫師已適當地告知可能導致某種併發症的風險,能合理地期待該第三人會 拒絕治療,則成立因果關係;反之,若醫師未說明,理性的第三人也不會拒絕治療,則不 成立因果關係。例如:開心手術後,可能併發腦中風。若醫師未說明可能併發腦中風,但 理性的第三人並也不會因「開心手術後,可能併發腦中風」而拒絕接受開心手術。因此, 「醫師未說明可能併發腦中風」與「病人拒絕接受開心手術」之間,不成立因果關係。本 案病人的特殊職業,產生此種併發症及猝死症之機率很低。即使理性的第三人知情也不會 為此一台灣醫界不曾報告過的併發症而拒絕手術,故不成立因果關係。因此,林醫師的「 未說明」與「病人拒絕手術」之間應無因果關係,從而無過失。 醫師的說明義務乃病人自主權之展現,對病人權利極為重要。然而,告知說明之內容不必 要鉅細靡遺,是有例外的,有些不必說明。發生機率很低的併發症或死亡即是其一,應是 醫療行為的可容許風險,醫師不必說明。醫師未說明病人也不會拒絕治療的併發症,更是 不必說明。 作者為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臨床教授,東吳大學法律碩士 林萍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8.244
ASHDAC:病人: 開這刀會不會有風險? 06/18 09:47
ASHDAC:醫生: 當然會有.... 06/18 09:47
ASHDAC:病人:那最嚴重會怎樣? 06/18 09:47
ASHDAC:會死.... 06/18 09:48
ASHDAC:我看我以後都這樣解釋好了...... 06/18 09:48
hahawow:重點是法官採信了特殊體質說,認為特殊體質成功率小於95% 06/18 10:05
hahawow:當病人知道死亡率夠大時有可能會拒絕手術... 06/18 10:06
hahawow:個人覺得特殊體質說才是本案該送鑑定的部分 06/18 10:07
hahawow:簡言之,林萍章從醫學觀點否定特殊體質說,才能認為不必告知 06/18 10:08
hahawow:法官:"蔣俊彥在不知其所實施之系爭重建手術乃具有較高於 06/18 10:23
hahawow:一般人發生前述各項併發症及猝死症風險之情況下..." 06/18 10:23
hahawow:何況大家也知道,台灣的"理性第三人"是很容易拒絕手術的 06/18 10:27
hahawow:只要把少見副作用都詳細講述一遍 06/18 10:28
bathape:法官觀念不改,死守法條,不深入了解醫療臨床實況,又不願 06/18 12:12
bathape:採納專業建議的話,一切都是空談 06/18 12:13
bathape:法官的養成教育中對其它高度專業的領域又有多少了解? 06/18 12:13
bathape:甚者 行醫本來就是practice性質,豈有白紙黑字百分百必然 06/18 12:14
nnsc:林教授自己的CABG手術同意書洋洋灑灑的有九頁,簡直像testbook 06/18 17:27
nnsc:裡面充滿了一堆幾率,發生腦中風幾趴,術後短期再次阻塞幾趴 06/18 17:29
nnsc:其實我要是病人我都眼花了,不過他教我們不先講出事你免不了 06/18 17:31
nnsc:責任,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以後可能連local刀都要恐嚇病人 06/18 17:32
hahawow:純好奇,林教授是否親自逐條解釋,解釋完是否再確認病家理解 06/18 19:45
Huangrh:林教授觀點和陽秀儀真像耶..XD 06/18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