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hawow (哇哈哈)
看板medache
標題Re: [新聞/判決書]治攝護腺發現肺病變未告知病患 ꜠…
時間Fri Jun 22 23:15:23 2007
: 推 zestwhite:忽然想到 假設家屬知情但要求醫師對病患本人隱瞞 而事後 06/22 21:43
: → zestwhite:病患本人才得知然後要提告 這種情況會怎麼判? 06/22 21:45
會怎麼判?
得問法官
我還沒看到這種判例...
不過醫師法和醫療法倒是滿配合的
未來會不會被大法官認定違憲或被立法院修改就不得而知了
醫師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Lcode=L0020001
第 12- 1 條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
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
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醫療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Lcode=L0020021
第 63 條 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
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
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4 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
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
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 65 條 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送請病理檢查,並將結
果告知病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
結果,作成分析、檢討及評估。
第 81 條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
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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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30.67
→ banbanegg:不可能改吧 病人昏迷怎麼辦? 06/23 00:19
→ hahawow:可以改成"應告知病人,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 06/23 05:45
→ hahawow:應告知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更符合病人自主 06/23 05:47
→ hahawow:退一步如"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 06/23 05:48
推 zestwhite:這似乎是最妥當的方法了 謝謝回答:) 06/23 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