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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作者: happypigyear (我不是中國人,我是台灣人)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好奇] 有沒有殺人醫生的八卦啊? 時間: Thu Jan 24 23:38:08 2008 大家以為抬棺抗議很正常 給大家看幾個抬棺抗議,抬到自己坐牢... 抬棺抗議,男子遭易科罰金 報載台中縣某男子因父親在沙鹿某醫院就醫後死亡,率眾前往抬棺抗議,被依公然侮辱罪 判刑二十天,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本案被依公然侮辱罪判刑,所謂侮辱罪係指以言語或舉動羞辱他人,和誹謗不同的是,侮 辱多為抽象的謾罵,無所謂事之真偽。公然則係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謂。事實上,抬 棺抗議視具體狀況尚可能構成其他罪名。例如假如讓醫院無法營業可能成立強制罪,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甚至假 若佔用道路,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尚有觸犯妨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虞。是故,抬棺抗議 家屬宜保持冷靜,循合法管道救濟,以免觸法。 一、案例經歷:本案選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裁判字號】 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易字第1783號 【裁判日期】 920723 【裁判案由】 強制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七三八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玲         禤宏偉 右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五二、一六九五七 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林文玲共同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禤宏偉共同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又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 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 林文玲與禤宏偉係母子關係,因禤宏偉之子禤嘉進曾住院台中縣大甲鎮李綜合醫院 大甲分院醫療,嗣轉院台中榮民總醫院醫療中病逝,林文玲及禤宏偉不滿李綜合醫 院大 甲分院遲未與談醫療有無疏失及應否負責之問題,竟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許,率同親友十餘人,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抗議, 以空棺堵塞急診 室大門、僱用六名八家將舞刀弄棍及親友灑冥紙等強暴、脅迫行為,使醫療人員、病患心 生畏懼,妨害該醫院正常營業工作權利之行使及一般民眾病 患至該醫院求診權利之行使 。另禤宏偉復夥同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姓名不詳),於九十一年八月五日下午二時 許,至該醫院理論,由綽號「小寶」者對醫院代 表林枝樟恐嚇稱:「胡醫師為何不在場 ,是不是害怕,叫胡醫師的家人妻小來,我要當場對他砰砰(並以手作手槍樣子作勢開槍 )」。要林枝樟將此恐嚇言論轉告胡 恩理醫師,林枝樟因而心生畏懼並將此恐嚇言論告 知胡恩理醫師,胡恩理及其家人均因而心生畏怖。綽號「小寶」者並揚言:醫院如不好好 談,其將找人來砸醫院等 語。以上述加害胡恩理及其家人生命、身體之事及加害該醫院 財產之事,恐嚇胡恩理及該醫院負責人李順安,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李順安告訴由台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 訊據被告林文玲與禤宏偉二人對有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許,率同親友 ,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抗議之事實,均直承不諱,惟均辯稱:我 們在 門口,但是沒有在他們大門,應該不會影響門診云云。另被告禤宏偉對有於九十一年八月 五日下午二時許,至該醫院理論之事實亦不諱言,惟否認有夥同綽號 「小寶」者對醫院 代表林枝樟恐嚇稱:「胡醫師為何不在場,是不是害怕,叫胡醫師的家人妻小來,我要當 場對他砰砰(並以手作手槍樣子作勢開槍)」。要林枝樟 將此恐嚇言論轉告胡恩理醫師 之事實,辯稱:「我都在旁邊沒有聽到」。惟查被告二人前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代理 人許林文於偵查中、林枝樟於偵、審中指陳綦 詳,及被害人胡恩理於偵查中指訴明確, 此外,並有抬棺抗議強暴脅迫及恐嚇危害安全之錄影帶各乙捲及洗錄之現場照片等在案可 証,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所 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其等犯行均堪認 定。 二、核被告林文玲與禤宏偉二人上開率同親友抬空棺至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急診門口 抗 議,以空棺堵塞急診室大門、僱用六名八家將舞刀弄棍及親友灑冥紙等強暴、脅迫行為, 使醫療人員、病患心生畏懼部分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 以強暴、脅迫 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禤 宏偉上開夥同綽號「小寶」之成年男子,至該醫院理論,由綽 號「小寶」者對胡恩理醫 師恐嚇及揚言砸該院等犯行,係犯同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禤宏偉與綽號 「小寶」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 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禤宏偉所犯 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二人係因喪失親人禤嘉進,致 心情悲痛,其處境固屬堪憫,惟其等如 認李綜合醫院大甲分院或胡思理有醫療疏失,亦 應循正常法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尚未可以此激烈手段,強行私自處理等及其他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禤宏偉部分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末查被告等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 按,被告二人其等經此教訓,當皆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 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四條 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 崑 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三、參考法規 1.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一 章 妨害安寧秩序 第 64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二) )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 意圖滋事, 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 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 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 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制攬載者。 四 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 索,超出慣例者。 五 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第 四 章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 第 87 條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 加暴行於人者。 二 互相鬥毆者。 三 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3.醫療法 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 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之。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觸犯刑法者,應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公正審理醫療糾紛訴訟 以抑制抬棺抗議 ⊙謝炎堯  台灣的電視畫面,經常出現一群病人家屬披麻帶孝,加上親朋好友和其他群眾聚集在醫 院門口,抬棺或手捧死者相片,撒冥紙、丟雞蛋,哭啼叫罵,抗議醫療過失致人於死而不 負責任。  警察在旁觀看,不加以取締制止,似乎無法可管。其實只要考慮妨害公共秩序、公眾安 寧、公共衛生和現場病人求醫權益,應該可以行使公權力予以制止,不必等到最近由醫師 公會提出請求,內政部警政署才同意要依據集會遊行法規定辦理。  每當發生醫療爭議事件,社會人士通常同情病人一方,而且許多人相信上法庭無法獲得 公正的審理,所以不忍取締譴責聚眾抗議的違法行為。而醫療糾紛訴訟沒能獲得公正的審 理,多半是因為醫療糾紛鑑定有醫醫相護的弊端。  司法官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必須評估被告的醫療品質是否有瑕疵,醫療行為是否有疏 失,原告的指控是否合理恰當。由於醫療行為具有高度專業性,要正確公正評估是非,非 司法官個人所能勝任。  美國的醫療糾紛訴訟,通常經由民事訴訟途徑,當事人雙方聘請專家證人出庭當場進行 辯論,由雙方律師交叉質詢,經陪審團裁決有無疏失後,由承審法官逕行判決,故無需送 請鑑定。我國醫療糾紛訴訟通常向檢察官提出過失傷害刑事控告,因為檢察官和法官均欠 缺足夠的醫學專業知識及對當時當地醫療水準的瞭解,故必須將案件送請醫療專業人士鑑 定,做為辦案的依據和參考。  司法官通常將醫療糾紛案件送請當時公認據公信力的機構鑑定,早年的醫療糾紛鑑定, 大部分由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醫療糾紛鑑定委員會負責,因為被社會各界批評有醫醫相 護嫌疑,所以改由行政院衛生署依法組成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小組負責鑑定,醫事鑑 定小組委員約十五人,其中五人為非醫界社會人士,有法學、法規、社會學、宗教和政府 人士。醫事鑑定小組鑑定採合議制,醫事鑑定小組會同初鑑專家,經討論後作成最後的鑑 定。  司法官也可以將案件逕行送請夠水準、具公信力的機構(例如醫院)鑑定。所獲得的鑑 定意見,沒有經由其他人士的評審,其優點是可避免部份具「醫醫相護」心態的審議委員 的修改,改變鑑定結果,缺點是如果初鑑人作成偏差的鑑定,則失去被公正審議委員修正 的機會。  民眾認為診斷錯誤或治療結果不如理想即有過失,應負法律責任。可是現代醫學博大精 深,複雜深奧,大部份的醫療行為屬團隊運作,雖然醫師個人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佔據最重 要比重,尚需其他醫療團隊人員(護士、檢驗師、藥師等)的配合,而且還受醫療保險、 衛生行政主管機關及醫學倫理的約束。診斷的正確性與治療效果的良窳,和病人是否能合 作,描述正確且充分的症狀,誠實回答問題,及確實聽從醫師指示與建議,有密切關係。  雖然現代醫學發達,可是許多必要的檢查和治病救人的藥物及技術,均伴隨或潛伏危險 性,沒有一種訓練可以確保沒有失敗或錯誤的發生,而且人為的錯誤, 總是難以避免。 另外,目前尚有許多疾病難以早期正確診斷,也有不少不治之症, 何況人類壽命有極限 ,醫師無法挽救所有病人,因此,在享受現代醫療照顧效益過程中,必須忍受可能發生, 醫界公認可以接受的失敗、不良反應或錯誤。所以醫療糾紛的鑑定,不是單純的判斷對錯 ,也不僅是在區別優劣成敗。醫療糾紛的鑑定原則,依據評估醫療工作人員是否已盡責診 治病人,其醫療行為是否合乎當時當地的一般平均水 準。  一九九九年,美國醫學研究所發表報告「犯錯是人性︱建立更佳的健康系統」,推算在 一九九七年一年中,美國可能有九萬八千名病人因為醫療失誤而死亡。美國近代兩位傑出 的臨床醫學教育家Samuel Levine和William Osler都說:「醫學是不確定的科學,也是或 然率的藝術。」  在美國,當被告的醫療照顧或治療,其水準或品質未能達到當時當地的水準,因而發生 診斷錯誤、判斷錯誤或治療失當,通常被認定為疏忽或不良執業,以民法的不盡責處理。 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認為醫師的良好誠實的錯誤判斷或無心過錯,不應以刑法處理。  美國司法官審理醫療糾紛時,若被認定為一般過失,通常以民法處理,只有在下列情況 ,才可能被認定是重大過失,以刑法起訴:一、承辦醫療保險有詐欺行為。二、對病人有 性侵犯行為。三、非法處方或使用管制藥品。四、醫療行為嚴重或故意極端偏離執業標準 。  醫療糾紛若以民事訴訟處理,原告只要能提供優勢證據,顯示被告有不盡責,導致病人 遭受傷害,通常即可贏得不良醫療的勝訴。若是要以刑法起訴,因其動機為處罰被告,以 判處徒刑,拘束被告的人身自由,嚇阻再犯,所以在尊重人權的國家的檢察官,必須有「 無可置疑」的確實重大過失證據,才會起訴被告,課以刑責,證據的要求,比民法訴訟嚴 謹。  我國醫療糾紛絕大部分以刑事訴訟處理,原告以為可用刑事責任的威脅,逼迫醫師和解 ,獲得較佳賠償條件,可是因為我國法律沒有一般過失只須負責民事賠償,刑法起訴只適 用於重大過失的慣例和共識,而醫療糾紛的鑑定,常無法獲得「無可置疑」、「沒有爭議 」的確實重大過失證據,所以即使被告有一般過失的優勢證據,也會被鑑定為無過失而遭 受社會各界指責是「醫醫相護」的偏差。  凡是人都會有失誤的可能,鑑定醫療糾紛也不例外,其原因可能是:一、司法官函請鑑 定時,限定鑑定範圍。二、病人病歷記載不詳或錯誤,誤導鑑定。三、鑑定人的觀點與眾 不同,偏離一般原則。四、基於醫醫相護的心態,顧慮醫療過失的鑑定將令同業負刑責。  早年的醫療糾紛,由德高望重的專家鑑定,大部分是接受日本訓練的教授,鑑定態度公 正而嚴謹,而承辦機構,不論是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衛生署醫政處,均能尊重專家的意 見,達成共識。  自從實施全民健保以後,因為許多醫療項目的健保給付只有合理金額的三分至十分之一 ,台灣的醫療品質,呈現如作家曹又方所描述的在醫學中心「粗糙與野蠻的」只花兩分鐘 的診察,延誤診斷,層出不窮。  臺大醫院、榮民總醫院和三軍總醫院都在實施全民健保以後,效法長庚醫院,改採績效 制,包括教授在內的主治醫師,都在拚「業績」,一次門診,診察病人超過合理量四倍以 上者比比皆是,少有時間用於細心照顧住院病人,如果因而發生誤診誤治,在美國被認定 為故意超量作業,屬重大過失,應追究刑事責任,可是現役的鑑定委員,本身就是如此看 病,沒有這種想法,或是認為這是因應健保偏低不合理給付的合理行為,而且唯恐有朝一 日,自己也可能成為被告,不想作法自斃,因而投鼠忌器,不敢秉公鑑定。  按道理,衛生署醫政處的官員應僅處理醫療糾紛的行政事宜,可是現在的承辦官員自創 一套鑑定指引,宣稱法律「不告不理」,所以鑑定時應該「不問不答」,即鑑定內容不得 超出司法官請求鑑定的範圍,例如:司法官函請鑑定「某醫師治療有無不當之處」,就僅 能就該醫師的診斷病名,檢討治療內容有無不妥之處,不得對診斷的正確性提出質疑。如 果司法官函請鑑定「某醫師處置病人有無疏失之處」,就僅能就該醫師部分鑑定,若有竄 改病歷嫌疑,不得請司法官進行調查,若實際應負責任者另有其人,也不可以提出,也不 可以指出主管和醫院應負連帶責任。所以即使有公 正鑑定人提出詳盡公正的鑑定報告, 也被刪改成面目全非,適合現行體制。  公正審理醫療糾紛,是政府應重視的重要內政問題,希望上自總統,下至醫界人士,都 能重視醫療糾紛問題,妥善處理。(作者謝炎堯╱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前任理事長) ※ 引述《Fw200 (初為師表 = 網路不穩)》之銘言: : 如題 : 不是電視上醫死人 家屬抬棺材灑冥紙抗議那種 : 聽說貧窮的第三世界或比較特殊的地方 : 有醫生是專門以醫"死"人為業 : 病患家屬還是要請他過來 付相當報酬給他們 : 請問有沒有之類的八卦? : 謝謝 -- (我不是中國人,我是台灣人),不管我到那一國,我都這麼回答 因為不管北美亞洲歐洲都有人問你Are u chinese? 外國人問我為何不是中國人呢?我用英文回答,當中國人是奇恥大辱!我只是台灣人 china air就是蔣介石創的,是滯留台灣的中國人的航空公司卻以空難聞名 eva air就是台灣人創的,從不空難,每一日本人都說 嗯點頭 台灣人要的不是正名和獨立,要的是對這個"新民族",大家要大聲喊出 o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44.213.119
sunfox:直接 噓 01/24 23:40
-- (我不是中國人,我是台灣人),不管我到那一國,我都這麼回答 因為不管北美亞洲歐洲都有人問你Are u chinese? 外國人問我為何不是中國人呢?我用英文回答,當中國人是奇恥大辱!我只是台灣人 china air就是蔣介石創的,是滯留台灣的中國人的航空公司卻以空難聞名 eva air就是台灣人創的,從不空難,每一日本人都說 嗯點頭 台灣人要的不是正名和獨立,要的是對這個"新民族",大家要大聲喊出 ok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144.213.119
Goku:You suck 01/26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