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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恕刪
CKun:其實當處理非不可逆的疾病時,並沒有什麼拒絕插管,拒絕急救 07/25 05:17
CKun:的選項,危急時ACLS整套搬上去用,不然告起來大家等著賠錢吧 07/25 05:20
CKun:此病患沒其他毛病,缺氧到失去意識,早該插管..所以是vs的問題 07/25 05:24
CKun:除非明知道救不回來(e.g.癌末,老人),不然見死不救等同殺人 07/25 05:35
CKun:家屬不同意插管? 可以,請AAD帶回家,不要放在救人的醫院 07/25 06:06
jagdzaku:樓上真是好天真,家屬拒插管你如果做了,搞不好會被打,病人 07/25 06:20
jagdzaku:好了家屬也許鬧小一點,插管後的合併症有出現,你才會被告 07/25 06:22
jagdzaku:到爆.病人/家屬不想插管是他們的選擇,不是不插管就要AAD, 07/25 06:23
jagdzaku:你如果真的在臨床工作,希望不會在社會板看到你的消息 07/25 06:23
CKun:To jagdzaku..你擔心的是這個新聞嗎? http://0rz.tw/5b4sY 07/25 07:32
CKun:雖然兇手僅被判1年6月有期徒刑,醫師也被檢察官依強制罪嫌提起 07/25 07:36
CKun:公訴,已獲無罪之判決. http://0rz.tw/df4q2 07/25 07:44
CKun:據我所知,目前法律僅賦予「末期病患」拒絕插管的權利,所以 07/25 08:16
CKun:本案例簽署同意書的合法性? 可能需要高手指點 07/25 08:18
剛好有做過這方面的報告 跟各位分享一下 首先 根據醫師法第二十一條及醫療法第六十條 醫師有"義務"給予危急病人必須的救助 法條如下 醫師法 第 21 條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 第 60 條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 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而目前所謂的DNR主要的法源依據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適用族群其實比一般人想像中的小的多 開宗明義的第一條就清楚的指出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訂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什麼是不可治癒末期病人? 這在法條中也有一定的定義 第三條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 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而且這不是一個醫師說了算 第七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而這一切都必須要詳實的記載在病例之上才可以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條 經診斷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末期病人者,醫師應於其病歷記載下列事項: 一、治療過程。 二、與該疾病相關之診斷。 三、診斷當時之病況、生命徵象及不可治癒之理由。 為什麼要訂的這麼細 我想就是為了避免一些明明可以救回來的病人 卻因為家屬的原因而被放棄掉 換句話說避免病人被濫用法條謀殺 那不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情況怎麼辦??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也就是說依照醫師法跟醫療法的規定 簡單的說 救到底就是了 實際上很多臨床上所謂的DNR case並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 那份DNR將不會法律的效應 所以就法理上來說 CKun大的說法完全正確 當然就臨床上的作法就不一定是這回事了 我們常常在做違法的事情,只是沒被告而已 或是說 有時候我們甚至為了不要被告而故意做一些非法的事情 但 誰又能保證怎樣做不會被告呢?? 當初醫事法律的老師有一席話讓我印象相當深刻 "照法律規定做不能保證你們不會被告, 因為要不要告你們是患者的自由。 但是, 告是一回事,告不告的贏是另一回事。" 回到這個case 依法律的規定該做的還是要做 救到底就算被告應該也會被判無罪 但jag大說的也沒錯 如果硬是忽視家屬的要求而堅持照法律進行急救 那就準備常常到法院報到了 就算確定會無罪 光訴訟的過程就夠頭大了 相反的 不救的話雖然違法 但達到了取悅家屬的目的 如果根本不會被告誰管他有沒有罪 畢竟 死人不會告人嘛 您說是不是??!! 但是 確定不會被告??? 沒被告就真的皆大歡喜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了?? 這裡我想跟各位分享一個小故事 有一個產婦因為前置胎盤而大量出血 醫師判斷唯有拿掉子宮才有救命的機會 幸運的是似乎拿掉子宮之後將會有很高的活命機會 但是 跟患者的公公以及老公解釋之後 家屬堅持不要拿掉子宮 後來產婦就死了... 一個二十幾歲的年輕女性 度過這次災難之後還有好幾十年可以活 但是她沒有辦法決定自己要不要活下去 沒有人問她的意見 究竟是誰賦予誰權力來決定別人的生死的? 還是這根本就是一件沒人申冤的殺人事件?? 在我看來 家屬簽下了他的死刑執行書 而醫師則是劊子手 大量出血 只是劊子手手中閃亮亮的刀而已 不是嗎? 至於這是不是真實的故事我也不知道 我只是聽說而已 或許您也聽說過類似的故事 或許吧... -- “The only thing worse than Mets game is a Mets doubleheader.” ~1962 Casey Stenge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03.86
cyp001:如果發生這種事, 醫師可以反過來告家屬嗎? 07/25 10:59
cyp001:理由: 因為家屬的關係,無法施以最好的醫療而害死"我的"病人 07/25 11:01
cyp001:當然不是要家屬賠錢, 只是要搞清楚責任, 保護自己 07/25 11:02
Apin:報請檢察官提起公訴? 07/25 13:11
CKun:謝謝分享..關於你說的產婦悲劇,大陸最近就有一例類似案件 07/26 00:39
CKun:產婦因子癲症入院,因血氧僅50%需緊急剖腹生產來救命,結果丈夫 07/26 00:43
CKun:認為是感冒吃藥就好,拒絕開刀,三小時後母嬰雙亡.. 07/26 00:45
CKun:這種事在台灣可能發生嗎? 法律責任誰該負擔? 07/26 00:48
CKun:事後家屬要告醫院, 不過大陸專家認為院方無責任 07/26 00:49
CKun:假設場景在台灣的話,醫師對危急病患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 07/26 00:52
CKun:是否包括插管及手術? 能否因為家屬不同意而中止呢? 07/26 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