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L0020021
醫師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L0020001
新聞評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feb/17/today-so1.htm
※ 引述《childay (貓大爺)》之銘言:
: 剛好有做過這方面的報告
: 跟各位分享一下
: 首先 根據醫師法第二十一條及醫療法第六十條
: 醫師有"義務"給予危急病人必須的救助
: 法條如下
: 醫師法 第 21 條
: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醫療法 第 60 條
: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
: 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 第 64 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
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不過怎樣算是情況緊急?要由誰來認定?
"但醫療法第64條也規定,如果醫師當時採行的醫療措施是急救或醫療照顧所必須,
即使未獲同意,也可能阻卻違法;但是否為急救或醫療照顧所必須,並非醫師認定就
算,一旦引發糾紛,還需要以專業鑑定、經過法律判定為準。"
這世界上有哪一個行業像台灣醫師一樣兢兢業業
法律規定你要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急救病人 即使拖延也是違法
可是當你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之後
又有人可以說你採取的醫療行為其實不必要 沒有解釋給家屬同意 犯了刑法
"但相對的,如果病人與家屬懷疑醫師作為,在缺乏互信的前提下,醫師寧可選擇保守、
自我保護的作法,對於病患來說,絕對不是好事!"
除了病人和醫師沒有互信
醫師對法律也沒有足夠的信心
也是保守防衛性醫療盛行的原因之一吧
與其等被告了 才由不知道專業度在哪裡的法官判你有沒有罪
中間可能穿插些媒體報導沒有醫德的新聞啦 家屬抬棺撒冥紙啦
或者看診看到一半有人突然衝出來捅你一刀
不如一開始就滿足家屬的期待 這樣醫師也少了麻煩
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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