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medach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醫療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L0020021 醫師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L0020001 新聞評論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feb/17/today-so1.htm ※ 引述《childay (貓大爺)》之銘言: : 剛好有做過這方面的報告 : 跟各位分享一下 : 首先 根據醫師法第二十一條及醫療法第六十條 : 醫師有"義務"給予危急病人必須的救助 : 法條如下 : 醫師法 第 21 條 :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醫療法 第 60 條 :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 : 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 第 64 條 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 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 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不過怎樣算是情況緊急?要由誰來認定? "但醫療法第64條也規定,如果醫師當時採行的醫療措施是急救或醫療照顧所必須, 即使未獲同意,也可能阻卻違法;但是否為急救或醫療照顧所必須,並非醫師認定就 算,一旦引發糾紛,還需要以專業鑑定、經過法律判定為準。" 這世界上有哪一個行業像台灣醫師一樣兢兢業業 法律規定你要採取一切必要措施急救病人 即使拖延也是違法 可是當你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之後 又有人可以說你採取的醫療行為其實不必要 沒有解釋給家屬同意 犯了刑法 "但相對的,如果病人與家屬懷疑醫師作為,在缺乏互信的前提下,醫師寧可選擇保守、 自我保護的作法,對於病患來說,絕對不是好事!" 除了病人和醫師沒有互信 醫師對法律也沒有足夠的信心 也是保守防衛性醫療盛行的原因之一吧 與其等被告了 才由不知道專業度在哪裡的法官判你有沒有罪 中間可能穿插些媒體報導沒有醫德的新聞啦 家屬抬棺撒冥紙啦 或者看診看到一半有人突然衝出來捅你一刀 不如一開始就滿足家屬的期待 這樣醫師也少了麻煩 皆大歡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13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