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medach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hahawow (哇哈哈)》之銘言: : ※ 引述《Duarte (歡迎愛妻抵達倫敦)》之銘言: 刑法294條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C0000001294 :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 : 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醫護人員在醫療上屬於專業,但救火並非醫護人員專業, : 於緊急危難發生時(是否留滯現場)與(無自救力者死亡結果之發生), : 是否構成因果關係,或有討論空間, : 即便因果關係有極少機率存在,是否就完全不能阻卻違法, : 恐怕最後還是法官自由心證? : 當然,我們局外人並無法得知醫護人員當時是否仍在現場急救... 刑法第294條第1項後段屬於「純正不作為犯」或「不純正不作為犯」? 甘添貴師、黃常仁教授及實務95年台上字第3517號判決認為屬於「純正不作為犯」, 黃常仁教授指出「第294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毋寧在特別強調, 舉凡依法令或契約之"責任義務人"對於受其保護之「無自救力之人」 在處於危及其生命之具體危險狀態時,即負有排除此一具體危險狀態之義務。 若"責任義務人"繼續任其處於該危險狀態而不予提供救助, 即已充足第294條第1項後段的處罰理由。 是故,第294條第1項後段是屬一特別「命令規範」, 從而其具「純正不作為犯」之性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57.10
monyan:負有排除此一具體危險狀態之義務=>救火不是醫護人員的專業 12/25 22:34
monyan:也要算是"義務"嗎???? 12/25 22:34
ererer:小弟只是依法而論,並無敵意,排除不代表救火,把人搬離火災 12/25 22:45
ererer:就是第六行所說的 12/25 22:48
monyan:想太多了,我只是很好奇這種見解的根據是從何而來???? 12/25 22:48
monyan:很多法律上的見解常常和一般民眾所認為的有差距 12/25 22:48
monyan:尤其是玻璃娃娃事件以後,害的現在的社會都不敢見義勇為 12/25 22:49
ererer:法學雜誌,文章內已有教授名字~呵 12/25 22:51
monyan:我有看啦,我只是想知道這兩位大師為何有此見解 12/25 22:54
ererer:打個比方,像機師也沒配降落傘 12/25 23:02
ererer:也就是防危險時,機師自己逃命,不救全機的人 12/25 23:02
monyan:不過開飛機是機師的專業~~~~ 12/25 23:04
monyan:飛行器有問題時除了機師以外無人能控制 12/25 23:08
ererer:套用在此事件上,開刀房指揮者為醫師,所以才在追該醫師 12/25 23:11
ererer:有無任何失誤,人死+上新聞+有人告=有人要負責 12/25 23:12
Duarte:推一個^_^ 感謝分享~ 12/25 23:12
monyan:但是醫師只主導手術,可不是主導開刀房~~~~ 12/25 23:13
monyan:開刀房的一切設施不是醫師掌控的 12/25 23:14
ererer:設施方面院方也被告了,現在追的是為什麼病人身上會著火 12/25 23:32
syringe:現在醫生不只要學醫還要學法 說不定改天連修水管也要學 12/26 00:54
hahawow:火場搬運病患可不是醫師的專業,特別若是有停電的狀況... 12/26 06:36
hahawow:另外,一個機師的逃命可能要用上百條乘客人命換取, 12/26 07:18
hahawow:火場即便犧牲整個開刀醫護團隊,不一定換得回一位病患性命 12/26 07:20
hahawow:另外這個所謂遺棄,其實醫護也並未走遠,如同溺水游上岸求救 12/26 07:21
hahawow:呼救之外,不會游泳導遊有跳下水救該團旅客的義務嗎? 12/26 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