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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tyu (wei~)》之銘言: : 要設立診所 結果因為"建築法規"不符規定設立不成 : 衛生局的公務員說這個法令92年就通過了 : 只是一直沒落實 去年嘉義出事了 所以現在才要認真來落實 : 而這個"新"規定 各縣市落實的時間點不大一樣 : 屏東縣是今年3月左右 高雄市是今年11月 : 也就是說同樣的條件設立診所 在高雄10月可以通過 11月就沒辦法... : (必須辦理地目變更 要給建築師賺一筆 如果房東不給變更就更麻煩了...) : 推 sheepin:沒差,因為最後一個實施的地區是高雄縣、就是月底 12/10 14:03 : → sheepin:所以以後開診所的困難度高很多,就在建築法規這塊 12/10 14:03 : → sheepin:而且不只地目變更那麼簡單,還涉及任何建築物的改建 12/10 14:05 : → sheepin:就算把後院加蓋成廚房或倉庫,也不會通過了 12/10 14:05 : → sheepin:所以很多人趕著今年底前開診所,就是這個原因 12/10 14:05 : 推 DrBear:我居然都不知道有這些事,媽呀 12/10 16:07 熊拔想開分院嗎? :P : 推 monyan:能給相關法規嗎????我想看看~~~~ 12/10 16:39 我也是因為一些陰錯陽差的原因才知道這些事情 之前都不敢說 現在反正已經剩不到20天可以搶著去申請 貼出來應該沒有關係了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 **本標準依醫療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附表(六) 診所設置標準表 五、其他 1.建築物構造符合建築法有關規定。 2.診療室及候診場所寬敞、通風、光線充足。 3.所內外環境衛生良好,蚊、蠅、鼠害之防治有適當措施。 4.適當之消防設備及安全設施。 5.設有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者,應有緊急供電設備。 建築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第73條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第76條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 種公眾使用時,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應檢查其構造、設 備及室內裝修。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部分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發布 )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下表: ├─┼───┼──────────┼───┼─────────┤ │F│衛生、│供身體行動能力受到健│F-1│供醫療照護之場所。│ │類│福利、│康、年紀或其他因素影├───┼─────────┤ │ │更生類│響,需特別照顧之使用│F-2│供身心障礙者教養、│ │ │ │場所。 │ │醫療、復健... F1 1.設有10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2.樓地板面積在1000㎡以上之診所。 3.樓地板面積在500㎡以上之下列場所:護理之家、做月子中心、屬於 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 │G│辦公、│供商談、接洽、處理一│... │類│服務類│般事務或一般門診、零│ │ │ │售、日常服務之場所。│ │ │ │ ├───┼─────────┤ │ │ │ │G-3│供一般門診、零售、│ │ │ │ │ │日常服務之場所。 │ ├─┼───┼──────────┼───┼─────────┤ G3 1.衛生所、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 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按摩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 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店、公共廁所。 2.設置病床未達10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 3.樓地板面積未達1000㎡之診所。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 使用執照時,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 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 附表三 F-1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 定 項 目 檢 討 標 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 2 分間牆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二欄。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F類。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三類。 17 通 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四目。 20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 身心障礙保護法之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依核定期限改善。 G-3類組規定項目檢討標準表 項次 規 定 項 目 檢 討 標 準 1 防火區劃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 2 分間牆 無限制規定。 3 內部裝修材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 4 直通樓梯步行距離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三條。 5 緊急進口設置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零八條。 6 樓梯及平臺淨寬、梯級尺寸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欄。 但設置二座以上符合該條第四欄規定之樓梯者,視為設置一座符合其第三欄規定之樓梯。 7 防火構造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G類。 8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及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條。 9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無限制規定。 10 設置兩座直通樓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五條。 11 直通樓梯之總寬度 無限制規定。 12 走廊淨寬度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 13 直通樓梯改為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六條。 14 特定建築物之限制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十八條第二款。 15 最低活載重 符合建築構造編第十七條第三欄或建築師安全鑑定書。 16 停車空間 符合都市計畫法令及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第一類。 17 通 風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四十三條。 18 屋頂避難平臺 無限制規定。 19 防空避難設備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目。 20 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或依 身心障礙保護法之規定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依核定期限改善,其他無限制規定。 其他細項與消防法規請自己去看囉(又不是我要開我沒研究那麼仔細啦!) 另外聽說現在執登為專科的,不能把診所登記成一般科了 (以前聽說登記成一般科抽審時比較不會被抽到?) 但這個已經實施多久我就不知道囉~ -- ◢███◣ 12F ∩ ∩ ○︹○ ~好不酥湖的感覺啊~\●/ ξ█◥◥◥10F\/▼▼▼▼ \*◢◢██◣◢█ F ⊙ ⊙ 8F ﹏﹏ ▄▄\◤◥ |||> 6F ▲▲▲▲ ˙ ˙ □︵□⊙-⊙- ─ ─ ◥█4F ●/能說/ \ )" 皿  GAS 2F~ Oooooouch!!! ◥◤◥ . .◣︶ ◢ ▄▄ -- ※ 編輯: sheepin 來自: 218.164.36.208 (12/11 00:55)
sheepin:我承認我是來show簽名檔的..... 12/11 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