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引述《lostt (事不過三!)》之銘言:
: : 洪貞玲、劉昌德/傳播權觀點的商營廣電管制
: : http://www.twmedia.org/modules/mydownloads/visit.php?cid=5&lid=4
: : p.7-p.8
: : 入性行銷採取更嚴格的管制措施。事實上,在置入性行銷可視為一種廣告的前提下,
: : 現行法規對於這種商業力量影響媒體內容的新手段,基本上是採取禁止的態度。例如
: : 歐盟的部分上面已有敘述,除了亮紫色的部分外,在前後文應可看出所謂「有限度的
: : 開放置入性行銷」的標的為「媒體之傳播內容」,並無指出可開放新聞置入性行銷。
: 本段結論:現行法完全禁止任何置入性行銷,
: 因為依法節目與廣告必須清楚區分,且新聞應包含於節目的概念之中。
: 因此:「新聞廣告化在現行法下是完全禁止的。」
此為學者說法
: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159次委員會議紀錄 96年4月24日
: : http://www.ncc.gov.tw/chinese/show_file.aspx?table_name=news&file_sn=879
: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169次委員會議紀錄 96年5月31日
: : http://www.ncc.gov.tw/chinese/show_file.aspx?table_name=news&file_sn=2207
: : (編按:簡短整理,從以上會議紀錄中可看出NCC關於新聞置入性行銷的研究由今年1月15
: : 日開始,至4月24日作成禁止新聞置入性行銷之決議,5月31日研議修法明文禁止
: : 禁止政府機關、政黨或企業以金錢直接或間接購買或置入新聞;在修法之前,
: : 各新聞臺之新聞節目如接受委託、贊助或任何對價,應於報導同時明白標示或告
: : 知。亦即目前對新聞廣告化無法可管,「NCC附帶條款 置入性行銷 要告知資
: : 金來源」係指未立法之前的過渡措施,NCC的立場依舊要禁新聞置入性行銷,簡言
: : 之,waynedd你被中國時報和你自已的選擇性認知騙了)
: 本段結論:「目前對新聞廣告化無法可管,我們NCC雖然早就開會研究過知道了,
: 甚至也在自己認為無法可管的前提下開過罰單處罰過別人了,
: 可是還是可以公開說這真是駭人聽聞,科科。」
這是NCC說法
: 某人很高興的引了兩段資料,馬上就前後不一自打嘴巴,
: 還可以洋洋得意的甘為NCC鷹犬,自以為得益甚多,可笑,可笑。
然而,洪貞玲、劉昌德的說法提到了"基本上是採取禁止的態度",很熟悉不是嗎?
「 新通過的指令載明,原則上置入性行銷原則上仍是禁止的,但以正面表列方式列出
可開放的節目種類,包括:電影、影集、體育、娛樂節目,但兒童節目被排除在
外。至於新聞與時事節目更嚴格地列為不得接受贊助,當然也不開放置入性行銷。」
學者和NCC"自打嘴巴",顯然比不上歐盟電視法內三句就自打嘴巴來得厲害
: : 你所有提出的資料我看完了
: : 斷章取義、片面認知,這就是最後的結論
: : 問題一:新聞究竟可不可以販售? waynedd和各位版友你覺得?
: 事實上這裡面包含了許多層次的問題,在某人自以為的討論中從來沒有釐清過。
: 首先,置入性行銷是否完全等於是廣告?
: 其次,接受贊助跟置入性行銷是否是同義詞?
: 再來,置入性行銷在考量技術上有多種呈現可能的時候是否必須一律禁止,
: 是否只要有拿錢或有收受利益就一定全部不行?
: 最後,置入性行銷是否非得動用國家公權力去管制而無法交由市場機制去解決?
: 若是應該使用國家公權力,就新聞與其他節目其管制密度是否宜有區分?
: 除了電子媒體外,諸如電影、雜誌、報紙等等置入性行銷的手法是否也應該一併管制?
: 其管制理由為何?有無其他侵害更小的管制手段?等等等等等。
: 這裡面除了言論自由與消費者保護外,還有公平交易與促進產業活動的經濟建設議題,
: 某人從頭到尾就是一句新聞絕不可賣,還不容質疑,
: 對NCC的種種腦殘做法與自我矛盾卻不置一詞,也不見其提出什麼有建設性的做法。
: 人家好心告訴你現在產業的現狀是怎樣,也不見你感謝一聲。
: 到底是要怎樣討論下去?
你部份的提問在我列出來NCC的會議記錄當中即有應對的解答
比如:
本會第166次委員會議附帶決議:「本會將儘速研議修法,明文禁止政府機關、政黨或
企業以金錢直接或間接購買或置入新聞;在修法之前,各新聞臺之新聞節目如接受委
託、贊助或任何對價,應於報導同時明白標示或告知。」
其他部份我就不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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