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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ordd (fordd)》之銘言: : 想請教一下各位 特別是對法律有研究的大大~~ : 我知道根據醫師法的規定 : 醫師有義務告知病人或其家屬其病情 : 那還有沒有其他的法律規範有規範到這一塊? : 也就是說 醫師明知道病情卻沒有告知病人或其家屬 : 有沒有觸犯到什麼法律? : 我只想知道有法律條文依據的部份 : 至於倫理的部份先暫時不列入討論... : 煩請有相關資訊的大大幫忙提供一下~~ : 謝謝!! 我的PGY1 報告其中一部分 告知義務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 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 、預後情形 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法12-1) 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 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 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 81) o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8條: o 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 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 o 我國法律並未明文規定醫師有保留資訊不告知病人之權利 o 在某些特殊條件下 保留資訊不告知 o >> 刑法第22條 業務上正當行為] o 阻卻違法事由 o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刑法第22條: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o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o 醫療法第58條 o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及預後情形。 o 民法第195條 o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恢復名譽之適當處份。 守密 o 醫療法第72條: o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o 醫師法第23條: o 醫師除依前條規定外,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o 刑法第316條規定: o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尊重病人自主 o 1.醫師乃是受病患之委託授權以對其進行檢驗以及診斷, 而醫師有相對義務必須告知病患診斷的結果,除非病患本身拒絕知情. o 2.病患病情資訊在未經病人同意的情形下即由醫師告知他人 (不管是家屬或是朋友)基本上已經違反對病患隱私權的保障 及對病患託付之資訊保密之責任. o 3.病人在未被充分告知病情的狀況下, 沒有確實資訊為依據作出基於個人價值判斷以及好惡的選擇, 難免留下遺憾. 甚至家屬隱瞞病情勢因為家屬自身利益考量, 如此病人或是第三者的權益就有可能受損. o 4.醫師以不確實之資訊告訴病人,雖然動機良善, 但是仍有欺騙失職之虞,可能觸法. 醫師不告知之責任 o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容易被否認 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 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 81) >> 真不告知 >> 需由醫師舉證, 如果醫師未能積極證明本身的不告知沒有過失,則難以舉證. 簡單說 就是走在法律灰色地帶 因為法律是規定只要告知病人家屬 所以現在大家是利用這一點來逃避告知病人 或是依家屬要求不告知 但是如果因而病人權益有損失(例如遺產分配有問題) 真要告訴 其實立足點很薄弱 醫策會有一本關於生命倫理的書 其中都有提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1.169.60.150 ※ 編輯: moola 來自: 221.169.60.150 (05/09 22:05) ※ 編輯: moola 來自: 221.169.60.150 (05/09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