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yro (加油)
看板medstudent
標題[申覆] 醫學(四) 74
時間Wed Aug 4 11:58:16 2010
一個媽媽吸食海洛因讓小朋友有海洛因戒斷症候群,她應該有兒童虐待
因此,通報或許是個選項,或者是母親住院接受勒戒可以是考慮選項
我把相關法條列上來了,可是還沒有有其他的人可以幫忙
把他寫得更完整
建議答案: A B D
根據兒童與青少年兒童福利法
第26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
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
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第31條
孕婦不得吸菸、酗酒、嚼檳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為其他有害
胎兒發育之行為。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
第3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
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此外,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
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
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
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
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
(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
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或其他相關
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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