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pyro:覆議 08/04 12:40
==>由此可知,勒戒仍是可能選項之一,加上病患乃年輕少婦加上懷孕,題目亦沒有述及年
輕孕婦之健康狀況,若是病患健康狀況不佳,仍有可能經由保外就醫之方式在醫院接受
勒戒之治療,畢竟臨床狀況這些都是有可能發生的選擇之一,端賴醫師對病患個人健康
狀況或是其他情形而有不同的想法跟處置,應該無絕對正確處理方式,建議A B D應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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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1.67.73
依照毒品防制條例
第十條
*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條
*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
,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
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
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
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
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毒品分級:
第一級為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共9種。
第二級為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168種(MDMA、K他命、搖頭丸)。
第三級為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FM2等鎮靜劑20種(即以前的紅中、白板、青花)。
第四級為二丙西基巴比妥、阿普挫他等原料素68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