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sgsl (從心開始)
看板medstudent
標題Re: [申覆] 醫學(五) 79
時間Tue Feb 17 21:48:04 2009
※ 引述《kawasakis (kawasakis)》之銘言:
: 答案C選項
: 向受試者進行問券調查調查其身心狀況
: 這在實習醫院不是有時候會遇到嗎?
: 有必要還要跟病人要一份受試者同意書嗎?
: D選項
: 採用即存的人體組織進行不變認受試者身分之研究
: 這句語意不清
: 即存的人體組織到底定義為何?
: 個人決得CD 應該都給分
根據 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
95年8月18日衛署醫字第0950206912號公
告
五、採集檢體供研究使用,除法律有規定者外,應告知檢體提供者下列事項,並取得其同
意:
(十四) 剩餘檢體之處理情形。
(十五) 研究經費來源及所有參與研究之機構。
(十六) 其他依各研究計畫之需要,與檢體採集、病歷檢閱、追蹤檢查檢驗或病情資訊
相
關之重要事項。
以剩餘檢體供研究使用,除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外,其餘告知事項仍應告知檢
體
提供者,取得同意。
前二項告知與同意應以書面為之,並輔以口頭告知,務使檢體提供者明瞭其內
容。
十一、檢體保管者或檢體使用者應妥善保存及管理檢體。
檢體使用完畢或檢體提供者終止檢體使用之同意時,應確實銷毀檢體,非經檢體提供
者
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繼續保存。但檢體已去連結者不在此限。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五) 編碼:以數字或英文字母等代碼,取代檢體提供者姓名、身份證字號、病歷號
等
可供辨識個人資訊之作業方式。
(六) 去連結:於檢體編碼後,將代碼與檢體提供者可供辨識個人資訊之對照資料完
全
永久消除之作業方式。
(七) 剩餘檢體:係指病理檢驗、醫事檢驗或研究剩餘之檢體。
本題的(D)選項:採用既存的人體組織進行不辨認受試者身分的研究
首先是這不辨認身份的研究是否符合第十一項達到”去連結”的規定並未定義清楚
而且,採用既存的人體組織,依照第五項第十四款的規定,剩餘檢體的處理仍應告訴檢體
提供者並取得其同意。所以要有既存的人體組織,前提也要取得檢體提供者的同意,故選
項(D)亦不適當。建議本題全部給分。
這是我寫的申覆
不知這樣行不行的通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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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65.58.46
→ davidlo:看來可!!! 推. 我也錯這題... 02/17 21:55
→ SleepyPaul:以上為法條全文檔案 大家參考 02/17 22:10
推 bingogo:加油 我也需要這一題 02/17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