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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引用前文】 -<短評>- 沒有法律地位的 DNR, 簽了有什麼用? 真的想推動, 應該要推動在醫療法中明文規定: 1. 預立醫囑 2. 醫療決策代理權 這兩個才是問題的核心. 簽 DNR 只是浪費紙罷了.
ads9999:不太了解原PO最後兩點建議的效益,可以請原PO解釋清晰些嗎 02/12 14:00
ads9999:立法前後會造成的醫療狀況差異是? 02/12 14:01
yangthang:明明有用,為什麼原po會覺得沒用? 02/12 21:17
【本文開始】 明明有用? 唔, 有用你就用吧. 常見的醫療操作還是有很多不合於法律規定的灰色地帶. 例如開立 "沙利竇邁" thalidomide (Thado, 東洋藥廠) 的處方給肝癌病人, 讓病人到藥房自行購買藥物來使用. 這個處方就有適法性的問題. 查詢衛生署藥政處的藥物資料, Thado 的適應症有兩類: 1.痲瘋性結節紅斑(ERYTHEMA NODOSUM LEPROSUM, EML)THADO可用於中度至重度ENL 出現皮膚徵兆之急性期治療。亦可持續用於預防及抑制ENL皮膚徵兆復發。不可 單獨用於治療發生中度至重度神經炎之ENL。 2.治療新診斷多發性骨髓瘤。使用時須和prednisolone及oral melphalan併用,或 和骨髓移植併用,或和palmidronate併用骨髓移植後之治療。 裡面並不包含肝癌, 所以開立處方時就已經有逾越法律授權的問題. 同樣的問題也常發生在精神科治療藥物的情況, 例如利用 dextromethorphan (Regrow, 又是東洋藥廠XD 今天和東洋有仇的樣子) 來治療海洛因成癮, 雖然臨床上有人採用, 但是 Regrow 的適應症只有鎮咳是合法的. 沒有明確法律許可下的醫療行為, 雖然常見, 但是只要被告上法庭問題就大了. 案子送醫事鑑定時, 大概就只能多去求爺爺告奶奶, 希望委員們高抬貴手了. DNR (do not resuscitate)的法律困擾, 是因為醫療法裡並沒有相關規定, 而且醫療法也沒有預立醫囑和醫療決策代理權的規定. 所以不管 DNR是病人本人簽署, 或者由親近的家屬, 多數家屬, 或全部的家屬簽署, 都可以變成民事或刑事法庭的攻防重點. 從 DNR簽署時病人是否有行為能力, DNR 簽署時的證人是誰, 家屬代為決策的內容和病人的意願是否違反, 醫師執行與病人利益有違背的代理決策是否違反義務, 家屬當中有人不滿後果而提告, 問題多如牛毛, 想要親自體會這些糾葛嗎? 別說當被告, 被傳去當證人就夠煩的了. 要注意的是, 醫療行為阻卻傷害罪責只發生在醫療行為得到同意或允許, 對被治療者而言符合其利益, 而且符合法律授權醫師得進行之治療範圍之內. 執行 DNR的操作, 是一種 "不作為",也就容易掉進 "該救而不救" 的大帽子下, 因為業務上的怠忽而造成生命法益的侵害, 光是刑事罪就吃不了兜著走, 更別提後續可能的民事賠償問題. 預立醫囑的立意在於: 尊重個人對於醫療決策的決定權, 在個人仍有行為能力時, 就依據其意願而決定可能情況下的醫療處置選擇. 可能的內容比如說不願接受緊急手術, 呼吸衰竭時不願意放置氣管內管或氣切, 心跳停止時不願意電擊或胸腔壓迫等. 在實行上需要法律規定預立醫囑的成立條件, 諸如立囑者的行為能力判定, 證人的人數與資格, 立囑人是否接受適當的諮詢與資訊, 立囑者的法律權力等等. 醫療決策代理權的立意在於: 當個人不具備行為能力時, 不能為自身的醫療相關事務 進行決策, 則由法律訂定的代理人, 依其可能的意願或其利益而為之決策, 可能的代理人通常為家屬, 特定情況下則可能為社會工作者或醫療人員. 而家屬的醫療代理權責也可以有順位關係, 或者有共同決策的運作方式以避免爭議. 同時也必需規定遇有爭議時的處理步驟. 這兩大部份目前都沒有法律規定, 沒有法律規定就是沒有任何合法保障. 不管是民法或者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都只有 "也許可以類比的可行條文", 講得赤裸一點, 根本就是自己瞎想出來, 覺得好像可以這樣解釋, 實際上像作夢一樣. 要記得, 法律的解釋權責是在法院和主管機關的手上, 還有大法官會議在後面撐腰, 醫療人員的意見上了法庭, 也只不過是筆錄上的一筆記載罷了. 寫了這麼多, 如果你還沒有提早按 <- 或 End跳出的話, 我還是要再強調一次, 爭取將 "預立醫囑" 與 "醫療決策代理權" 納入醫療法的正式規範, 才是當務之急. 在沒有法律授權來保護醫療人員的情況下, 鼓吹簽署 DNR的作為是有害而且不當的. 如果真的有心促進人權和醫療決策自主, 應該追求立法明文保障才是正途. 【免責聲明】 本文當中所涉及之法律見解為本人個人意見, 如有疑義請自行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藥物使用之適應症內容摘錄衛生署藥政處網頁, 各項內容請依衛生署最新規定為準. -- 冰磧石雜記 http://duarte.pixnet.net/blog 雜亂無章的文字堆積, 酷寒且堅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6.25.203.105 ※ 編輯: Duarte 來自: 86.25.203.105 (02/14 05:19)
Philcat:好文首推! 02/14 08:29
maze777:沒有錯 在法律沒有明文保障之下 做了再說? 害死很多醫生 02/14 10:51
yangthang:原po應該沒有去安寧緩和病房實習過,應該也沒聽過趙可 02/14 11:51
yangthang:仕為何要推動安寧緩和醫療的意義。 02/14 11:52
Duarte:我去過 hospice. 樓上胡說. 02/14 11:53
Duarte:你要講什麼就講, 不要在這邊應該來應該去的. 02/14 11:54
yangthang:時代在變,不管原po有任何不同的聲音,也無法阻止潮流 02/14 11:54
yangthang:改變!雖然對拔管的處置才剛起始,但會愈來愈成熟 02/14 11:58
Duarte:把生死交關的事情法制化, 納入醫療法, 有錯嗎? 有錯嗎? 02/14 12:18
Duarte:你到底是活在哪個變動的時代啊, 居然會聽到我有不同的聲音. 02/14 12:19
yangthang:去過安寧病房,那怎麼還會擔心 該救而不救的困擾, 02/14 12:19
yangthang: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法律公布實施也有七年多了,實施過的 02/14 12:21
yangthang:案例很多了,該怎麼做都有一定的流程了。 02/14 12:22
Duarte:不如你發個文章, 你講一講 DNR 要怎麼簽, 才算是安寧緩和醫 02/14 12:33
Duarte:療條例上 "合法" 的 DNR. 比我們這樣對話要有效用的多. 02/14 12:34
yangthang:該怎麼簽可查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例上有教該怎麼簽 02/14 12:40
Duarte:你不講就算了... 多數醫療的個案很難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02/14 12:46
Duarte:的運用情境, 醫療法本身缺乏適當的規範, 本來就是超大問題. 02/14 12:47
Duarte:你可以繼續握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也許對你已經夠用了吧. 02/14 12:47
yangthang:如果病人不是不可治癒末期病人當然就不能用這條例 02/14 12:50
Duarte:如果一個全麻手術到一半的病人, 主刀者需要醫療決策意見, 02/14 12:54
Duarte:沒有預立醫囑, 也沒有代理權的規定, 問題就來了. 02/14 12:55
yangthang:你要不要先找個懂法律的人,先把安寧條例先弄清楚? 02/14 13:30
yangthang:我們在討論的也只是有關安寧有關的部分,那全麻病人跟安 02/14 13:32
yangthang:寧緩和醫療相關的部分是? 02/14 13:34
Duarte:你連我寫文章的範圍都沒搞清楚嘛... =.=" 02/14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