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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uarte (Post Nubes Lux)》之銘言: 。2000 年6 月7 日我國立法實 施「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於2002 年11 月23 日修訂),賦 予我國國民可以在臨終時選擇或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權力,使安寧的推動有了法律的加持 [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自己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 意願書或家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的病人,如罹患 末期疾病,臨終時可以不再受到CPR 的折磨。但如在急救過 程中,已被接上呼吸器,結果未能恢復呼吸時,自己簽署意 願書者,得以撤除呼吸器。自己未簽署意願書者,則依法不 能撤除呼吸器,只好讓病人及家人繼續承受痛苦,直到心跳 自然停止[2]。 醫療人員應該努力教育病人及社會大眾,譬如 在住院須知中告知病人:「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您有權簽 署『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DNR 意願書)」,將可減 少很多人臨終時的痛苦。 資料來源: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健保IC 卡登錄及宣導 如還有問題,可以連絡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 喜歡在文字和概念上打轉嗎? 好啊, 要轉就來轉. "真理越辯越明?" : 真不真理不知道, 就請大家自己判斷了. : DNR 在法律上沒有地位, 這個是明擺著的. 就算你拿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以下簡稱 <安緩> ) 上面還是沒有 DNR這樣的字樣. : <安緩> 上面明示的是 "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以下簡稱 <安緩意願書>). : 用 DNR來代稱正式的法律名詞嗎? 一點也不適當. : 因為在 <安緩> 通過之前, 就已經有 DNR這樣的名詞出現, : 對於社會大眾, 醫療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而言, DNR所代表的意涵, : 並不能適切的代表 <安緩> 當中所明示的 <安緩意願書>. : 如果出來鼓吹此一概念的人, 不能向大眾和記者解釋清楚法緣依據, : 那比不講還慘. 錯誤的操作將帶給其他的醫療工作者多大的困擾. : 另外一個大障礙就是, 鼓吹 DNR的人很有可能其實不願意談 <安緩>, : 而想要含含糊糊的把這個概念推銷出去就好. : 社會上多著是一聽到 <安緩> 就好像遇到洪水猛獸的人, 不正面面對這樣的心結, : 對於問題的核心仍然沒有太多貢獻和幫助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