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uarte (Post Nubes Lux)》之銘言:
。2000 年6 月7 日我國立法實
施「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於2002 年11 月23 日修訂),賦
予我國國民可以在臨終時選擇或拒絕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的權力,使安寧的推動有了法律的加持
[2]。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自己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
意願書或家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的病人,如罹患
末期疾病,臨終時可以不再受到CPR 的折磨。但如在急救過
程中,已被接上呼吸器,結果未能恢復呼吸時,自己簽署意
願書者,得以撤除呼吸器。自己未簽署意願書者,則依法不
能撤除呼吸器,只好讓病人及家人繼續承受痛苦,直到心跳
自然停止[2]。 醫療人員應該努力教育病人及社會大眾,譬如
在住院須知中告知病人:「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您有權簽
署『預立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DNR 意願書)」,將可減
少很多人臨終時的痛苦。
資料來源: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健保IC 卡登錄及宣導
如還有問題,可以連絡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 喜歡在文字和概念上打轉嗎? 好啊, 要轉就來轉. "真理越辯越明?"
: 真不真理不知道, 就請大家自己判斷了.
: DNR 在法律上沒有地位, 這個是明擺著的. 就算你拿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以下簡稱 <安緩> ) 上面還是沒有 DNR這樣的字樣.
: <安緩> 上面明示的是 "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以下簡稱 <安緩意願書>).
: 用 DNR來代稱正式的法律名詞嗎? 一點也不適當.
: 因為在 <安緩> 通過之前, 就已經有 DNR這樣的名詞出現,
: 對於社會大眾, 醫療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而言, DNR所代表的意涵,
: 並不能適切的代表 <安緩> 當中所明示的 <安緩意願書>.
: 如果出來鼓吹此一概念的人, 不能向大眾和記者解釋清楚法緣依據,
: 那比不講還慘. 錯誤的操作將帶給其他的醫療工作者多大的困擾.
: 另外一個大障礙就是, 鼓吹 DNR的人很有可能其實不願意談 <安緩>,
: 而想要含含糊糊的把這個概念推銷出去就好.
: 社會上多著是一聽到 <安緩> 就好像遇到洪水猛獸的人, 不正面面對這樣的心結,
: 對於問題的核心仍然沒有太多貢獻和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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