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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前文 ] 沒有法律地位的 DNR, 簽了有什麼用? 真的想推動, 應該要推動在醫療法中明文規定: 1. 預立醫囑 2. 醫療決策代理權 這兩個才是問題的核心. 簽 DNR 只是浪費紙罷了. [ 延伸討論 ] 我又多看了幾次我自己的發文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及 <施行細則>. 首先我要先表明我自己對這個問題的根本態度. 我不是反對安寧緩和醫療, 我也不反對 DNR. 尤其有人指涉我沒去過 hospice, 更讓我無法忍受. 我支持安寧緩和醫療和 DNR 的根本思考, 乃是基於對個人選擇醫療內容的高度尊重. 也就是我很討厭的四原則當中的尊重自主 respect of autonomy. 除了少數法律有規定應強制治療的情況之外, (當然法律的規定是否適當仍要考慮) 大部份時候醫療應該以受診治者的意願為基準, 在受診治者的同意下才能進行治療. 很可惜我們的醫療體系並不是充分尊重自主的, 而且我們的法律體系本身, 就沒有明白的規定醫療應以何種方式尊重自主. 在 <安緩> 當中, DNR 要能夠合法成立其效力, 必須要滿足所有的條件, 始能生效. 包括個體必須為末期病人, 要有兩位醫師診斷, 必須簽署意願書並有證人兩名等等. 不能滿足這些條件時, 就不是合法的 DNR. 所以當我說 "沒有法律效力的 DNR" 時, 我不是說 "DNR 都不合法", 我說的是在臨床環境當中, DNR 能夠合法成立的情況有限, DNR 能不能合法成立的判定卻又充份的造成臨床工作上的困擾. 預立醫囑的效力就比 <安緩> 的授權要更寬廣, 基於對自主的尊重, 受診治者不同意插氣管內管等等的醫療處置時, 在無其他法律因素干預的情況下, 醫師就不需要也不應該執行氣管內管放置等等的作為. 在這樣的情況下, 根本就不需要到達 <安緩> 所要求的末期病人狀態. 只要預立醫囑經過適當的認證程序就可以合法生效. 由此看來, 哪個好哪個不好, 高下立判. 總而言之, 真正想要促使醫療體系更尊重自主權的人, 包括想要透過 <安緩> 來解除病人痛苦的人, 都應該開大門走大路的透過修改醫療法來達成目標, 這才是我寫這一系列討論的真意. -- 冰磧石雜記 http://duarte.pixnet.net/blog 雜亂無章的文字堆積, 酷寒且堅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6.25.203.105 ※ 編輯: Duarte 來自: 86.25.203.105 (02/16 0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