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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而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不問是主要業務或附屬業務, 凡職業上予以機會,為非特定多數人之醫療行為均屬之,但不以收取報酬 為要件。法令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而衛生署的對於醫療行為定義上解釋為 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 為的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所以說,剪腳指甲算是醫療行為嗎?指甲過長會造成人體疾病?傷害?殘 缺?又醫療行為不成立則醫療業務自然不成立,更不用提成立業務過失傷 害。 身為實習醫師看到這種新聞真有種同仇敵愾的感覺~"~以後是不是變成各家 自掃門前雪?多做多錯,少做少錯。好心幫忙老奶奶剪指甲都可以被判拘役 40天,哪天看病人杵著拐杖行動不便幫忙扶一下,不慎路倒ICH是不是也要 算你的...台灣的法官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153.200
neptunecl:你讓我想到了同學好心背玻璃娃娃的判例... 07/15 09:47
c2yuan:結果揹玻璃娃娃那個同學後來不知道有沒有怎麼樣? 07/15 10:15
liparis:後來有篇小新聞說沒告成和解了 07/15 10:30
dingoo:鬼島本來就是多做多錯,少做少錯 07/15 1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