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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為NS, 乙為家屬 但戊○○並未 告知乙○○之重要資訊為:依楊登富當時之病況,係因腦血 腫造成顱內壓過高,以致於具有立即死亡之危險;而為求解 除該項危險,必須開刀摘除腦血腫,並非切除腦動靜脈畸形 。因此戊○○應告知乙○○,當時應實施之手術內容為摘除 腦血腫,並非切除腦動靜脈畸形,從而自無施作血管攝影之 必要;且摘除腦血腫手術之危險性,遠小於切除動靜脈畸形 手術之危險性。但戊○○並未正確說明計劃實施之真正手術 內容,顯然造成乙○○對於手術內容之認知發生重大錯誤。 又戊○○復僅簡單告知「不做手術也會致死」,衡情顯然亦 未充分告知不開刀之其他治療方式及危險性,亦即並未充分 告知因施作血管攝影而進行開刀之死亡率、與當時不開刀摘 除腦血腫死亡率之差異。 -------------------------------------------------------- 感覺法官是 事後諸葛: 因為後來病理報告不是腦動靜脈畸形, 所以認定當時就是腦內壓升高,只要腦血腫拆除就好 但 當時情況為無法排除腦動靜脈畸形, 如果是腦動靜脈畸形,有可能開進去無法止血 就會死在手術台上. 所以不做血管攝影開進去也很危險耶. 該醫師(1) 依當時臨床判斷無過失 (2) 說明也屬於詳細了 (3) 況且家屬拒絕手術 --> 所以該醫師對開刀之必要性、及不開刀之危險性說明算詳盡了 家屬對當時情況認知應屬沒有問題 --> 這樣判決 如果不是法官不知道 臨床做決定只能蒐集當時有的資料下判斷 沒辦法在每個當下就知道病理診斷的話 那就是法官心證已經決定陰那位神外醫師 這些似是而非的理由只是附加上去而已罷了 ※ 引述《CKun (溫水煮青蛙)》之銘言: : ※ 引述《miaooooooooo (貓主席)》之銘言: : : 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105090140 : : 高院更一審認為,陳姓醫師應在楊男病危時立刻開刀摘除腦血腫,且 : : 陳姓醫師未正確說明手術內容,導致家屬誤認手術危險性高。 : : . : : 法官認定陳姓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改判醫院和陳姓醫師應連帶賠償家屬643萬元 : : 。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醫院及陳姓醫生上訴。全案定讞。 : : 1000509 : 又見法官凌駕醫療專業.... : 笨蛋醫生啊!! 這篇法官教你怎麼做「解釋病情」! : --------------------------------------------- : 醫審會鑑定無疏失 : (法學生表示: 都嘛是按照醫審會鑑定, 是你們醫生決定殺你的.) : 吵什麼吵! : ----------------------------- :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 : 4.就充分告知開刀之必要性部分: : (4)則綜合觀察戊○○之全部陳述,足證其告知上訴人乙○○之 : 內容重點在於: : 戊○○準備施行之手術為切除腦動靜脈畸形 : ,而該項手術施行之前必須先施作血管攝影。 : 但戊○○並未告知乙○○之重要資訊為: : 依楊登富當時之病況,係因腦血 : 腫造成顱內壓過高,以致於具有立即死亡之危險;而為求解 : 除該項危險,必須開刀摘除腦血腫,並非切除腦動靜脈畸形 : 。 : 因此戊○○應告知乙○○,當時應實施之手術內容為摘除 : 腦血腫,並非切除腦動靜脈畸形,從而自無施作血管攝影之必要; : 且摘除腦血腫手術之危險性,遠小於切除動靜脈畸形手術之危險性。 : 但戊○○並未正確說明計劃實施之真正手術內容, : 顯然造成乙○○對於手術內容之認知發生重大錯誤。 : 又戊○○復僅簡單告知「不做手術也會致死」,衡情顯然亦 : 未充分告知不開刀之其他治療方式及危險性,亦即並 : 未充分告知因施作血管攝影而進行開刀之死亡率、 : 與當時不開刀切除腦血腫死亡率之差異。 : (5)又戊○○既已接獲被上訴人甲○○通知會診,且明知楊登富 : 當時之病況相當危險,並認為應該開刀摘除腦血腫,則乙○ : ○若已充分了解戊○○所告知內容後,仍決定拒絕開刀,戊 : ○○即應就此詳細載明病歷,否則無異於置楊登富於死地, : 而有違醫師應儘早治療疾病,以維持病人生命之義務。 : 惟本件90年1月28日病程紀錄單僅載明:「O:Dr.戊○○神外科 : 醫師向family explain,家屬決定先暫時不開刀,由內科治 : 療……」,有病程紀錄單影本可證(見本院卷一第76頁), : 並未明確記載醫師最後如何充分說明, : 亦未詳細記載乙○○已充分了解全部資訊後, : 始改變立即開刀之決定,則據此無 : 從認為乙○○已充分了解戊○○所說明之內容,故應認為乙 : ○○對於該項不開刀之決定, : 係在不了解摘除腦血腫手術之重要性時所作成,其認知顯有重大錯誤。 : 此外戊○○亦未舉證證明已充分告知開刀之必要性、及不開刀之危險性,從而 : 應認為乙○○就不開刀之決定有瑕疵, : 因此戊○○未立即對楊登富施行開刀手術,即有過失, : 不因乙○○於形式上同意不開刀而免責,自應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 : 好笑的是 : 判決書自己摘錄的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書 : 病患昏迷指數好(或快速惡化機會小)時, : 只要懷疑腦出血是因血管病灶所產生,即應先施行血管攝影, : 但若昏迷指數差(或快速惡化機會大)時,為了救命或防止嚴重腦神經系統損傷, : 則無法等待腦血管攝影,應先行摘除血腫(但手術無法止血之可能性高), : 法官可能認為: 沒有腦血管攝影,而進行摘除腦血腫手術之危險性, : 雖然無法止血之可能性高, :        但流血不止, :          死在手術台上的 :           危險性! : 遠小於切除動靜脈畸形手術之危險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207.162 ※ 編輯: aginger 來自: 114.44.207.162 (05/09 22:23)
yenyen0403:開也死 不開也死... 我指的是那個NS 醫生... 05/09 23:04
yenyen0403:事後諸葛的專業法官XD.. 05/09 23:04
Abyss:所以這個故事告訴我們一件事,解釋病情的第一步驟就是: 05/09 23:30
Abyss:醫師:你這會死!!開也是死!!不開也是死!!都是會死!!!!!! 05/09 23:30
Abyss:家屬:那怎麼辦?? 醫師:要多燒香禱告,願意的話就拼拼看!!! 05/09 23:31
Abyss:醫師:活下來算賺到!!要不然放著看會不會有奇蹟出現~ 05/09 23:32
clerk:樓上這樣還是沒有用啊!不管開不開,法官要你醫生死,就得死 05/09 23:35
yamatai:我前天才在ER解釋了一個類似的,懷疑GB gangrene 老人 05/09 23:39
yamatai:已經休克,快要呼吸衰竭。外科來看了之後說開了穩死的 05/09 23:40
yamatai:我就跟家屬說,不開,插管大概多拖一兩天大概也是死 05/09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