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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社論講得有點偏離決議的內容 且社論講得本來在刑事訴訟法就有規定了 詳細的決議有點多 請自行參看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24854 至於刑訴舉證責任規定在161、163條 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 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 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 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無罪推定原則在154條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是由檢方舉證 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依277條分配 會變成醫師舉證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如果刑事附帶民事時 也就是最普遍的狀況 先審刑事(檢方舉證) 再審民事(依刑事調查證據的結果) 而刑事要求要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 而民事要求的程度較低 所以如果告刑事附帶民事 更不容易成功的原因在此 第 499 條 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前項之調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得陳述意見。 第 500 條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 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 引述《MaoLong (貓龍又叫龍貓)》之銘言: : 舉證責任由被告轉為檢察官?? : ---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180 : 最高法院農曆新年前舉行刑事庭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的 : 規定,做出一項重大決議。這是最高法院楊仁壽院長退休前,領導最高法院做出足以光耀 : 司法史乘的決議,應給予喝采! : 最高法院的決議指出,基於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無罪推定原 : 則具有普世價值,且經大法官解釋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證明被告有罪為檢察官應負之 : 責任。 : 而作為「公民的法院」,法院沒有義務接續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責任;刑事訴訟法規 : 定法院應為維護公平正義而依職權調查正義,應被理解為是有利於被告的事項為限,否則 : 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的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 : 決議做成之後,檢方傳出批評的聲音,認為最高法院只知被告的人權,漠視被害人傷痛, : 成為犧牲被害人權益的傾斜天平。檢方的反應,或許並不令人意外,但卻是十足不知檢討 : 的表現,有這種錯誤觀念的檢察官,都應該重新給予教育。 : 檢察官為追訴犯罪,是最最無法接受無罪推定的一群法律人,因一旦他們都採取推定無罪 : 的態度,恐怕無法起訴任何一位被告。但檢察官不相信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可不能不服從 : 無罪推定原則。 : 如果法官都是推定有罪,那就是要被告負舉證責任說自己無罪;一旦檢察官說你有罪,不 : 能證明自己無罪的人都是罪犯;豈能不是警察國家?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證據不足,還要法 : 官接力調查證據去證明被告有罪,那又何必需要檢察官(這正是檢察官起訴之後常不覺得 : 需要到庭辯論的心理原因)? : 既有檢察官,竟還需要法官續為調查,那直接由檢察官判決有罪,豈不更能保護被害人權 : 益?但是這樣的制度並不能真正保護到被害人,法院只憑大概判決是罪犯的人,很可能是 : 認錯了的兇手。 : 但是讓一個無辜的人受刑,並不能真正還給被害人正義;只有經由法官假設無罪,促使檢 : 察官善盡舉證責任,才能確保繩之以法的是真正的罪犯,也才能真正還給受害人公平正義 : 。 : 檢察官雖無法為無罪推定,但須認識到法官是會為無罪推定,才會認真搜集被告有罪的證 : 據,說服法官,確認被告就是真正的罪犯。法官若是推定有罪,檢察官當然不會(也不必 : )盡責舉證責任,法官其實也不會認真調查證據才判決有罪,無辜而受罰的事就會不斷發 : 生,不但對無辜的人不公平,對於被害人也不公平。 : 所以說,刑事訴訟法規定中的「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根本就是同義語,不保障人 : 權,不但得不到公共利益,而且違反公共利益。推定無罪、保障人權的法院,絕不會違背 : 公共利益,而是在實踐公共利益!最高法院的決議,雖然已嫌遲緩,但是正確無誤! : 最高法院做成決議後,有兩位擔任公職的法律人發表了支持與不支持的不同意見。 : 當年在立法院中基於相同理念推動修法,現在任職於監察院的李復甸委員,為文給予最高 : 法院極大的肯定。而律師出身,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的羅瑩雪女士,卻採取質疑的態度。 : 或許不必以為政務委員是在代為表達法務部或行政院的立場;法務部做為總統提出國家人 : 權報告的幕僚單位,如果還要繼續為檢察官錯誤的本位主義張目,就有些令人遺憾了! : 行政院對於最高法院本於總統推動兩公約、落實兩公約人權政策而做成的重大決議,如果 : 竟要透過政務委員表達抵制的態度,對於司法、對於總統其實都是重大的政策冒犯。 : 馬總統初膺連任,司法改革是四年執政的弱項,最高法院此項重要決議,則是難得一見的 : 司法改革佳作。如果行政院或法務部忙不迭地要表示反對,司法改革的旗幟還樹不樹得起 : 來?國家人權報告要怎麼寫? : 主題:觀點 標籤: 兩公約司法改革法律 張貼者: 王顥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223.144
alexstag:感謝~可是我還是不太懂= = 所以舉證還是跟之前一樣嗎? 02/04 22:07
Blue130:一樣啊 社論講的就是現行法的內容啊 02/04 22:16
Blue130:決議是在限縮刑訴第163條第2項 02/04 22:19
MaoLong:難怪很多民眾是先告完形式再告民事而非一起告 02/04 23:09
MaoLong:感謝分享 :) 02/04 23:09
DMinNDMC:感謝B大的補充 02/05 00:13
zooxalju:感謝! 02/05 01:06
zooxalju:已收錄於精華區z-29中 :) 02/05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