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130 (小藍)
看板medstudent
標題Re: [新聞] 社論-最高法院值得喝采的一項重大決議
時間Sat Feb 4 21:39:45 2012
這篇社論講得有點偏離決議的內容
且社論講得本來在刑事訴訟法就有規定了
詳細的決議有點多 請自行參看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ownload.asp?sdMsgId=24854
至於刑訴舉證責任規定在161、163條
第 161 條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
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
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
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第 163 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
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
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
無罪推定原則在154條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是由檢方舉證 而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依277條分配 會變成醫師舉證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如果刑事附帶民事時 也就是最普遍的狀況
先審刑事(檢方舉證) 再審民事(依刑事調查證據的結果)
而刑事要求要毫無合理懷疑的確信 而民事要求的程度較低
所以如果告刑事附帶民事 更不容易成功的原因在此
第 499 條
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
前項之調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得陳述意見。
第 500 條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
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 引述《MaoLong (貓龍又叫龍貓)》之銘言:
: 舉證責任由被告轉為檢察官??
: ---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6180
: 最高法院農曆新年前舉行刑事庭會議,針對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的
: 規定,做出一項重大決議。這是最高法院楊仁壽院長退休前,領導最高法院做出足以光耀
: 司法史乘的決議,應給予喝采!
: 最高法院的決議指出,基於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無罪推定原
: 則具有普世價值,且經大法官解釋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證明被告有罪為檢察官應負之
: 責任。
: 而作為「公民的法院」,法院沒有義務接續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責任;刑事訴訟法規
: 定法院應為維護公平正義而依職權調查正義,應被理解為是有利於被告的事項為限,否則
: 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的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
: 決議做成之後,檢方傳出批評的聲音,認為最高法院只知被告的人權,漠視被害人傷痛,
: 成為犧牲被害人權益的傾斜天平。檢方的反應,或許並不令人意外,但卻是十足不知檢討
: 的表現,有這種錯誤觀念的檢察官,都應該重新給予教育。
: 檢察官為追訴犯罪,是最最無法接受無罪推定的一群法律人,因一旦他們都採取推定無罪
: 的態度,恐怕無法起訴任何一位被告。但檢察官不相信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可不能不服從
: 無罪推定原則。
: 如果法官都是推定有罪,那就是要被告負舉證責任說自己無罪;一旦檢察官說你有罪,不
: 能證明自己無罪的人都是罪犯;豈能不是警察國家?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證據不足,還要法
: 官接力調查證據去證明被告有罪,那又何必需要檢察官(這正是檢察官起訴之後常不覺得
: 需要到庭辯論的心理原因)?
: 既有檢察官,竟還需要法官續為調查,那直接由檢察官判決有罪,豈不更能保護被害人權
: 益?但是這樣的制度並不能真正保護到被害人,法院只憑大概判決是罪犯的人,很可能是
: 認錯了的兇手。
: 但是讓一個無辜的人受刑,並不能真正還給被害人正義;只有經由法官假設無罪,促使檢
: 察官善盡舉證責任,才能確保繩之以法的是真正的罪犯,也才能真正還給受害人公平正義
: 。
: 檢察官雖無法為無罪推定,但須認識到法官是會為無罪推定,才會認真搜集被告有罪的證
: 據,說服法官,確認被告就是真正的罪犯。法官若是推定有罪,檢察官當然不會(也不必
: )盡責舉證責任,法官其實也不會認真調查證據才判決有罪,無辜而受罰的事就會不斷發
: 生,不但對無辜的人不公平,對於被害人也不公平。
: 所以說,刑事訴訟法規定中的「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根本就是同義語,不保障人
: 權,不但得不到公共利益,而且違反公共利益。推定無罪、保障人權的法院,絕不會違背
: 公共利益,而是在實踐公共利益!最高法院的決議,雖然已嫌遲緩,但是正確無誤!
: 最高法院做成決議後,有兩位擔任公職的法律人發表了支持與不支持的不同意見。
: 當年在立法院中基於相同理念推動修法,現在任職於監察院的李復甸委員,為文給予最高
: 法院極大的肯定。而律師出身,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的羅瑩雪女士,卻採取質疑的態度。
: 或許不必以為政務委員是在代為表達法務部或行政院的立場;法務部做為總統提出國家人
: 權報告的幕僚單位,如果還要繼續為檢察官錯誤的本位主義張目,就有些令人遺憾了!
: 行政院對於最高法院本於總統推動兩公約、落實兩公約人權政策而做成的重大決議,如果
: 竟要透過政務委員表達抵制的態度,對於司法、對於總統其實都是重大的政策冒犯。
: 馬總統初膺連任,司法改革是四年執政的弱項,最高法院此項重要決議,則是難得一見的
: 司法改革佳作。如果行政院或法務部忙不迭地要表示反對,司法改革的旗幟還樹不樹得起
: 來?國家人權報告要怎麼寫?
: 主題:觀點 標籤: 兩公約司法改革法律 張貼者: 王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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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8.223.144
推 alexstag:感謝~可是我還是不太懂= = 所以舉證還是跟之前一樣嗎? 02/04 22:07
→ Blue130:一樣啊 社論講的就是現行法的內容啊 02/04 22:16
→ Blue130:決議是在限縮刑訴第163條第2項 02/04 22:19
推 MaoLong:難怪很多民眾是先告完形式再告民事而非一起告 02/04 23:09
→ MaoLong:感謝分享 :) 02/04 23:09
推 DMinNDMC:感謝B大的補充 02/05 00:13
推 zooxalju:感謝! 02/05 01:06
推 zooxalju:已收錄於精華區z-29中 :) 02/05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