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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很長,如果您熱愛電影,關心電影院的公共安全,希望您可以撥空看完。 12月22日星期天凌晨,前往成都路國賓戲院觀賞凌晨1點10分場次的 「魔戒二部曲:雙城奇謀」。戲院內外擠滿等待開場的成千觀眾,但是 國賓戲院延遲到凌晨1點30分才開放進場,而且沒有任何戲院工作人員 的說明或致歉。 但是熱切想要欣賞電影的觀眾們並沒有多加抱怨,只是很快地沉浸在電影 情節當中。大概凌晨3點10分前後,左方約20排前後位置的火警警報鈴 開始大響。身為沒有危機意識的台灣人之一,我並沒有馬上進行疏散的動作, 只是一邊觀望一邊期待有戲院工作人員來按停警鈴,告訴大家只是虛驚一場, 讓我繼續看完電影。 然而警鈴持續響了約3分鐘,沒有任何戲院工作人員出面作任何說明或引導 疏散的動作,於是開始有人往外走,我聽到外國籍的觀眾用英文跟同伴說 「快點走吧」。大約有幾十人開始往外走後,有人從外面往廳內喊「有煙!」, 此時包括我的絕大多數觀眾都開始離席,好幾百人擁擠地往外走,警鈴已經 響了5分鐘以上,依然沒有任何戲院工作人員出現。近千人的觀眾走到外面 街道上,警鈴持續響著,一兩分鐘後警車出現,接著救護車、消防車一輛輛駛來, 開始檢查整棟建築物。 我和朋友呆立在附近,直到約半小時後消防隊在檢查後退去,有接近一半 的觀眾大概都已經放棄而回家。這段期間,我無法從約二十公尺外發現有 任何戲院工作人員有在對消費者們提供關於說明和補償的資訊。直到人潮 漸散,可以看見路上有約幾十人圍著疑似代表戲院的中年男子聽他說話。 我們在人群外輾轉聽到的說法是,可以明天來退票,或是現在進場繼續看。 身為勇敢不怕死的台灣人,我們進入黑暗的戲院大廳爬上樓,一路依舊沒有 看到任何工作人員,毫無阻礙地進入放映廳,還真的有四五百位勇敢異常的 觀眾,繼續看著遺漏中間一大段的電影。我當下決定下樓搞清楚換票或退費 的細節,返回一樓入口處,還有十幾人圍著前述的中年男子在爭論。 這位中年男子自稱是「國賓戲院主任陳金水」,這個說法有一直在旁微笑旁觀 的萬華分局漢中派出所員警證實他的身分。 這位國賓戲院的陳金水主任,站在昏暗的國賓戲院大廳入口處,跟我們 「口頭保證」,「有票根的人」可以在「明天」「換票」看別的場次, 沒有票根的觀眾他愛莫能助。經過主動詢問,才得到「退費」的「口頭保證」, 我轉向在旁的員警,詢問他是否可以保證這位陳主任的「誠意」,畢竟我剛剛才 被國賓戲院的「防災處理能力」背叛過,我實在很難相信這種口頭保證。 於是這位員警說要登記我的身分證字號,以保證我在拿不到退費的時候他可以 提供「協助」。 (我並沒有聽到可以「免費重看電影」的說法,有這種補償我也不太想要) 我想要的其實是想請這位陳主任簽一份切結書,記載事件發生經過,由員警作證 ,保障我消費者的權益。如果國賓戲院願意發布新聞稿或張貼道歉公告,提供消 費者便捷而可以感受到誠意的補償方式,我就能感受到國賓戲院對顧客應有的尊重。 但是這位代表國賓戲院發言的陳主任,並未讓我感受到誠意和歉意。而當我聽到 這位員警的建議,我的情緒大概就失控了,我還真想請他拿出員警證件給我登記 ,而我只是氣得跟他說,「我是被臨檢了嗎?我需要被登記身分證號碼?」,拒絕 這位員警提出的處理方式。之後我就無力地靠在一旁看另外一位生氣的年輕小姐 跟陳主任爭論應該要賠償觀眾受損的權益。但是陳主任的態度很明顯,他說:「我 已經保證會給你們換票和退費,你們不接受還想我怎麼樣,我也不希望這種事情 發生!」 最後這一小群觀眾其實都很累了,我們是來消費購買國賓戲院提供的娛樂服務, 並沒有準備在凌晨四點的一片昏暗中跟人進行消費者權益辯論大賽,而商家和公 權力的表現都令人失望,最後我們還是選擇做軟弱的消費者,滿懷不滿地散去。 我帶著因為緊張或激動引發的神經性胃痛,在冷冷的雨夜開車回家,只想快點爬 進溫暖的被窩。 國賓戲院很幸運,火警沒有成真。我們更幸運,沒有因為驚慌推擠而受傷。然而 在媒體環境病態的台灣,沒死傷的新聞就不是大新聞,無論其背後暴露出來的公 共危險性有多大。請不要忘記當年論情西餐廳的悲劇,如果國賓戲院火警成真, 缺乏防災訓練和應變能力的企業可能導致千人死傷。 我查閱了內政部消防署的消防法規網頁: http://www.nfa.gov.tw/old/law/lawa/lawa.htm 消防法 第十三條 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 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建築物,其管 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並報請消防機關核備。 防火管理人遴用後應報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消防法施行細則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 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吧、PUB、酒店(廊)。 三、國際觀光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賓)館、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 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構)。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市)、縣(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 防火管理人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 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 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 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 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請問國賓戲院的防火管理人是誰?請問國賓戲院的「避難引導班」員工是誰? 他們在12月22日凌晨三點到四點之間是隱形人嗎? 防災知識>>>火災預防>>>公共場所防火宣導>>>消費者與業者應有之認識 http://www.nfa.gov.tw/old/know/know1/know1_7_4.htm 我今天花費280元新台幣,是購買三小時的娛樂服務,而非自願付費成為一場失 敗的火災疏散演習的體驗者。我相信可能有人吸煙引發火警警鈴的可能性,但是 國賓戲院缺乏應變能力的工作人員,以及低調而缺乏誠意的後續處理方式,讓購 買到瑕疵服務的消費者,不但受到驚嚇,還必須自己主動求償。 如果估計有千人入場觀賞,國賓戲院此一場次應該可以收入20萬元新台幣,我 相信扣除成本以後的利潤,可以負擔得起足量夜班工作人員的薪資費用,在第一 時間掌握情況,引導觀眾疏散,保障千名觀眾的生命安全。然而在火警警鈴響起 至少五分鐘之後,觀眾面對的是一名工作人員都沒有,電影居然照常播放, 沒有中斷或字幕說明,大廳到放映廳外的燈光都已熄滅的狀況。 國賓戲院沒有盡到應盡的責任,讓對突發狀況措手不及的觀眾自求多福, 觀眾可能因此而慌亂推擠而受傷,我認為足以稱得上是「輕忽人命」。 一個具有良好服務精神的商家,即使我有不愉快的消費經驗,但如果能讓我相信 它會對它出售的商品或服務負責,我還是會繼續消費。國賓戲院在12月22日凌 晨的表現,對我來說絕對稱不上是令人滿意的服務品質,這個商家將無法再獲得 我的信任。我也不會接受換票,我不可能願意付錢給因為怠忽職守而可能危害到 我的生命安全的企業體。 耐人尋味的是,我在跟陳主任爭論的同時,有自稱是觀眾的中年男子在旁向我勸 說,要我「不要生氣,多體諒」。他說他也是沒有票根,也不能怎麼樣。我反問 他,「那麼你就送他這280元?我可能沒有你有錢,我不願意白白損失這筆錢。」。 當時已經相當激動的我,心裏只是奇怪台灣居然還有這麼願意委屈自己的人。 後來我朋友跟我說,「你沒看到他穿著里長候選人的競選夾克嗎?」。 我是真的沒注意到,因為當時環境真的很昏暗。 這下我終於體會到了,當一個普通民眾面對商人、公權力、地方勢力的聯合哄騙, 會是多麼地無力。 而且我還得去體諒間接讓我感受到生命有危險的責任者? 很抱歉,我想我畢竟不夠格成為一位逆來順受的消費者。 最消極的反抗就是,不要再讓未盡本分的國賓戲院賺取你或你父母辛苦賺來的金錢。 不然,公共安全的品質一定不會提高,但是我們的好運會有一天用盡。 請仔細思考一下,一般民眾到電影院的機會,和搭乘飛機的機會, 何者為大?何者的次數較多? 請不要輕忽公共場所安全的重要性。 姑息國賓戲院的疏失,就是姑息自己或親友有可能踏入的危險公共場所繼續存在。 比起我應該獲得的有形賠償,我更在意國賓戲院在防火應變上的能力的改進。 我已經打電話到台北市消防局了解這種情況的處理程序,因為今天是假日, 電話都被轉到119勤務中心,但是接電話的先生很客氣地回答了我的疑問。 整場火警即使是虛驚一場,也應該會在管轄所屬的萬華龍山分隊留下出勤紀錄。 國賓戲院會對整件事件有何描述,可以向龍山分隊查詢。 至於要檢舉國賓戲院的消防防護計畫有嚴重疏失,權責應該屬於台北市消防局 的安全處理科。 當時在場的員警先生是一位重要證人,我想確認他的身分而打電話到漢中派出所, 應答電話的先生回覆,因為員警名冊不在派出所,他無法按照編號查到 該位員警的姓名,而凌晨當班的八位員警剛好都不輪值,我必須等到星期一下午 一點以後才能再向該派出所查詢。 漢中派出所,電話:23312790 台北市消防局安全管理科 檢查股(電話:27297668轉6111) 處理股(電話:27297668轉6121) 危險物品股(電話:27297668轉6131) 萬華中隊 桂林路137號(電話:23311437) 龍山分隊 萬華區桂林路137號(電話:23122496) 如果您關心台北市公共場所的安全性,如果您也是該場火警事件的受害人, 請打電話向台北市消防局安全處理科,反應今天火警現場的真實狀況。 火災雖然沒有發生,但是火警事件是確實發生,也證明國賓戲院的缺乏消防防護 能力的疏失確實存在。 請至少確認此一悠關公共安全的事件有留下紀錄,確認疏失責任者有受到應有的處罰, 並且針對此疏失展開具體的改進。 其後再為自己的消費權益討回公道,一定要向國賓戲院要求退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61.224.100.127 ※ 編輯: konekoyatai 來自: 61.224.100.127 (12/22 18:24) ※ 編輯: konekoyatai 來自: 61.224.100.127 (12/22 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