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a (天妖鸚鵡..)》之銘言:
: ※ 引述《ric104 (你家有田嗎??)》之銘言:
: : 1.不禁止"飲食" 而禁止"外食"
: : 這樣的規定已使電影院業者維護環境 保障觀賞電影品質的理由無法成立
: 這點我不懷疑....電影院本來就只是賺錢....
: : 2.業者這項規定 就飲食部分而言
: : 已經使消費者在影城區域內喪失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的權
: 不會啊...觀眾還是可以選擇吃或不吃....
是可以選擇吃或不吃 但沒辦法選要買哪一家的
兩個問題是不一樣的層次 但都是消費者的權利
沒理由就任意剝奪會造成不公平
: : 3.影城內的食品價格數倍於一般市場價格,明顯不合於對價衡平原則
: 老話一句....電影院並沒有逼你買.....
: 如果今天電影票明定要求觀眾要購買影城內的食物...
: 那可能就會違反消保法或是公交法....
: 但今天電影契約僅是要求觀眾不得攜帶食物入場.....
: 影城內吃的東西賣得再貴...觀眾仍是可以選擇不接受....
: 對於觀眾在電影契約上的權利並沒有添加任何限制吧....
一個違反法律的條款 不管你有沒有自由選擇權
不管你有沒有合意 該無效的條款還是無效
公不公平不能只看有沒有逼你買
要看這限制合不合理 有沒有剝奪權利 有沒有造成不利益
: 如果照以上的邏輯...那所有餐廳的最低消費條款都違法了..
我說的這些理由不是拆開來看的
而是綜合導出--禁帶外食條款並非為了其契約主要行為所做的合理現制
且對於消費者有明顯不利益,影城業者並據以謀取暴利
而你說餐廳的最低消費條款 乃是為了其契約主要行為所做的合理現制
你和餐廳訂契約的主要行為就是在他提供的場地吃他家的東西
有人會說電影院也有提供場地阿....但是他提供場地是包含在電影契約裡的
如果是為了觀影品質而作限制當然沒話講..但這在第1點就被推翻了
: 個人意見啦...如果有人堅持違法的話不妨去法院告告看....
: 由法官做出決定那就比較清楚了....
這種東西主要是看公平會和消基會 由他們代表全體消費者
個別的消費者不會為兩三百塊上法院..上了也告不贏那些大財團..
至於公平會為什麼不介入..我下面有講過了
: : 由以上幾點可以看出
: : 影城業者對消費者做出此種限制的目的乃在於謀取自身暴利
: : 而非基於契約主要行為所做的合理限制
: : 且對於消費者有重大不利益 顯失公平
: : 相關法條
: : 民法 247-1
: :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
: : 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 :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 :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 :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 : 消保法 12
: :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 :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 : 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 : 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 : 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 : 。
: : 又 此一問題公平交易委員會採不介入立場的理由是
: : ----消費者可藉由市場機制淘汰定出此一規定的影城業者
: : 可見他們也認為此一條款並不合理
: : 但這種消極委由市場機制,任憑消費者遭受剝削的做法是否適當,恐怕還有商榷的餘地
: : 一旦其他家業者起而效尤,法院或公平會難免又要有相反見解出現
: : 另外 沒記錯的話
: : 華納威秀現在的規定好像已改為"禁帶熱食"
: : 如果下次帶飲料或餅乾被攔的話 可以叫那工讀生去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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