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iriuss (藍天白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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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好雷] 重案對決-簡介美國刑事司法制度
時間Sat Dec 19 20:21:14 2009
昨晚和女友欣賞了「重案對決」這部好片,片中背景設定在獨立宣言發表地及美國首部憲
法起草與誕生地的費城,想必並非偶然。小弟看到許多版友討論劇中問題,忍不住也想來
參與一下,但不想用挑剔劇情bug這種認真魔人的角度來探討,而想從「美國檢察官的產
生方式」及「認罪協商制度」二方面和大家討論台美刑事司法制度的差異,以及劇中情
結在台灣是否可能發生,最後也提出些個人的疑問,還請大家不吝指教,如文中對美國法
制有所誤解,亦請行家予以指正。
1.美國的檢察官產生方式:
美國的檢察官產生方式和我國不同,在我國擔任檢察官須通過司法官考試,而在美國,
聯邦檢察官由總統任命,州和地方檢察官以幾乎都是以選舉方式產生,由該地區人民投
票選出,任期通常是4年,而後必須競選方能連任,因此某方面而言,美國的檢察官可以
說是政治人物,政治人物想出頭當然就必須有出色的政績,故美國的檢察官在競選時最重
要的政績就是「定罪率」,因此在片中尼克想以認罪協商的方式將被告定罪,而不選擇
通常審判方式,就是害怕因「警方蒐證不全」和「克萊德遇害時意識不清因此指證會遭被
告律師抗辯」導致被告獲判無罪,因此降低尼克的定罪率。另外,美國司法制度的特色之
ㄧ在於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有關「禁止重複危險」的規定,意思是同一被告就同一犯
罪只能被起訴或處罰一次,當被告在一審獲判無罪(無論是陪審團或法官的判決),檢察官
就喪失上訴或再審的權利。因此尼克也擔心被告獲判無罪逍遙法外,所以採取較能讓被告
認罪的協商制度。
2.認罪協商:
美國的認罪協商起源於19世紀上半葉,時至今日,有8~9成的刑事案件以認罪協商的方式
結案,而且美國認罪協商的範圍相當寬鬆,包括被告所犯的罪名、應受刑度的長短和所犯
的罪數,都是協商的範圍,因此常被譏評為「買賣正義」,有些州規定認罪協商須經法院
同意,有些則不須要,所以我記得片中尼克協商後以二級謀殺罪(未經事先謀議的殺人)起
訴兇手,而達比因轉當汙點證人而只關三年就出獄。但我國的協商制度,在刑事訴訟法第
455-2條規定限於「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案件者外」的輕罪方可進行協商,像劇中強盜殺人結合犯和強盜強制性交結合犯這種
重罪,在我國毫無進入協商程序的可能,只能照通常審判程序來進行,而且我國的協商只
採「量刑協商」,也就是被告和檢察官的協商範圍只限於刑度長短,至於罪名和罪數則由
檢察官認定,且協商前須徵詢被害人的意見並得到法院的同意,不是檢察官自己說了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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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小弟也想提些疑問:
1.美國認罪協商制度的進行真的能像劇中那樣完全忽略被害人的意見嗎?還是只是戲劇
效果?
2.片中市長說想把尼克免職,但話鋒一轉即立即任命他為檢察長,但市長真的能將檢察
官免職嗎?且檢察長是由民眾選舉產生,市長可以自行任命嗎?
3.在美國犯下強盜殺人結合犯和強盜強制性交結合犯這種重罪,即使轉當汙點證人,真的
可能只判3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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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7.37.56
推 newline:不用比較 本來就是不同的司法體系 沒意義 12/19 20:43
→ jzn:最後一點應該是可以,強盜殺人結合犯在美國只是供檢察官選擇 12/19 20:46
→ jzn:加重被告的規定,檢察官可以不採用。 12/19 20:46
推 ppbigass:我比較有興趣的是故事的時間軸 12/19 20:58
→ Hans14:補充, 應該是指沒有新證據的狀況下, 被告不能以同罪名起訴? 12/19 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