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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yCobb (0.367)》之銘言: : Andy被定罪是因為有強烈動機(老婆外遇) : 他在老婆被殺當晚有出現在現場 : 現場遺留有他指紋的破酒瓶 : 有他的腳印 : 他車子的煞車痕 : 現場的子彈頭和他的槍是相同的口徑 : 甚至還有他的指紋 : 在加上他是唯一的嫌疑犯 : 陪審團當然會認定他有罪 : 他雖然宣稱槍被丟到河裡 : 但是找不到(丟到河裡應該很難找) : 我想他應該是把槍遺留在案發現場 : 被那個闖空門的傢伙拿去用 不是吧,他有說他後來是清醒的,那把槍應該確實是他丟到河裡了 而且屍體是被開了八槍,但他的左輪只能裝六發子彈 所以應該不是他那把槍被撿去當兇器了~ 但是他卻被誤以為是開了六槍後又裝了子彈補上兩槍,殺意堅決 所以評審團和法官一致認定人是他殺的(只能說這真的是相當草率&不公正的判決) : 至於電影裡法官提到州什麼的 : 法官是說:根據州賦予他的權利,他判決...... : : 想請問大家這之間的差異 : : 還是我遺漏了什麼?? : 常看CSI的話就會發現 : 兇器主要是用來確立死者的死亡原因 不,兇器主要就是用來找兇手 李昌鈺來台灣調查槍擊案也說要「以彈追槍、以槍追人」 確定死因是法醫的工作,通常死因在檢察官辦案過程不太重要 除非死因很有爭議才會根據死因來定罪 例如某人跳樓,墜落過程碰巧某層樓有人朝窗外開一槍打到他,隨後墜地身亡 到底這個人是墜地前就被殺了還是墜地後身亡,死因由法醫來認定 然後檢察官根據法醫的認定來對開槍的人看是要求刑殺人罪、過失致死、還是傷害之類的 (總不能說只打到一根手指就要被判殺人罪吧) : 以還原案發當時的情況 : 還可用來找出嫌疑犯 : 有些時候一些粗心的兇手 : 可能會遺留一些蛛絲馬跡在兇器上 : 譬如說兇手空手用繩子勒死犯人 : 那兇手手上的皮膚組織可能就遺留在繩子上 : 但是很多時候兇器並無法用來來確立兇手是誰 : 譬如說一位婦人在家裏被自家的菜刀砍死 : 結果在菜刀上採到老公的指紋 : 這樣可以說是老公殺他嗎?不能! : 因為這是他自家的菜刀有他的指紋是正常的事情 : 上了法庭一定會被駁倒! : 所以找不找的到兇器不一定是定罪的依據 不,兇器一定就是定罪的證據之一,沒有不一定要找到兇器這回事 法律講的就是證據兩個字,沒有證據就能定罪的情形是沒有、也不該有的 殺人罪非同小可,哪能隨隨便便沒有證據就定罪,這樣判決是很荒謬的 所以電影看看就好,畢竟寫劇本的也不一定懂 蘇建和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找不到兇器當證據卻判了死刑的例子 所以這個案才惹出那麼大的爭議 (但這也只是這個案子其中一個問題而已啦,蘇建和案爭議點太多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212.188
sneeze:凶器固然是強而有力的證據.卻非定罪的必然條件.當其他證據 12/11 11:12
sneeze:足以使法官(以我國來說是法官)產生無任何懷疑的確信有罪. 12/11 11:13
sneeze:當然還是可以判有罪的.所以需要看個案其他證據的強度 12/11 11:16
BTWay:果然出現刑訴達人了 12/11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