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ulAnka (保羅安卡)
看板movie
標題Re: [請益] 問一個法律的問題
時間Tue Dec 11 02:40:29 2007
※ 引述《TyCobb (0.367)》之銘言:
: Andy被定罪是因為有強烈動機(老婆外遇)
: 他在老婆被殺當晚有出現在現場
: 現場遺留有他指紋的破酒瓶
: 有他的腳印
: 他車子的煞車痕
: 現場的子彈頭和他的槍是相同的口徑
: 甚至還有他的指紋
: 在加上他是唯一的嫌疑犯
: 陪審團當然會認定他有罪
: 他雖然宣稱槍被丟到河裡
: 但是找不到(丟到河裡應該很難找)
: 我想他應該是把槍遺留在案發現場
: 被那個闖空門的傢伙拿去用
不是吧,他有說他後來是清醒的,那把槍應該確實是他丟到河裡了
而且屍體是被開了八槍,但他的左輪只能裝六發子彈
所以應該不是他那把槍被撿去當兇器了~
但是他卻被誤以為是開了六槍後又裝了子彈補上兩槍,殺意堅決
所以評審團和法官一致認定人是他殺的(只能說這真的是相當草率&不公正的判決)
: 至於電影裡法官提到州什麼的
: 法官是說:根據州賦予他的權利,他判決......
: : 想請問大家這之間的差異
: : 還是我遺漏了什麼??
: 常看CSI的話就會發現
: 兇器主要是用來確立死者的死亡原因
不,兇器主要就是用來找兇手
李昌鈺來台灣調查槍擊案也說要「以彈追槍、以槍追人」
確定死因是法醫的工作,通常死因在檢察官辦案過程不太重要
除非死因很有爭議才會根據死因來定罪
例如某人跳樓,墜落過程碰巧某層樓有人朝窗外開一槍打到他,隨後墜地身亡
到底這個人是墜地前就被殺了還是墜地後身亡,死因由法醫來認定
然後檢察官根據法醫的認定來對開槍的人看是要求刑殺人罪、過失致死、還是傷害之類的
(總不能說只打到一根手指就要被判殺人罪吧)
: 以還原案發當時的情況
: 還可用來找出嫌疑犯
: 有些時候一些粗心的兇手
: 可能會遺留一些蛛絲馬跡在兇器上
: 譬如說兇手空手用繩子勒死犯人
: 那兇手手上的皮膚組織可能就遺留在繩子上
: 但是很多時候兇器並無法用來來確立兇手是誰
: 譬如說一位婦人在家裏被自家的菜刀砍死
: 結果在菜刀上採到老公的指紋
: 這樣可以說是老公殺他嗎?不能!
: 因為這是他自家的菜刀有他的指紋是正常的事情
: 上了法庭一定會被駁倒!
: 所以找不找的到兇器不一定是定罪的依據
不,兇器一定就是定罪的證據之一,沒有不一定要找到兇器這回事
法律講的就是證據兩個字,沒有證據就能定罪的情形是沒有、也不該有的
殺人罪非同小可,哪能隨隨便便沒有證據就定罪,這樣判決是很荒謬的
所以電影看看就好,畢竟寫劇本的也不一定懂
蘇建和案就是一個典型的找不到兇器當證據卻判了死刑的例子
所以這個案才惹出那麼大的爭議
(但這也只是這個案子其中一個問題而已啦,蘇建和案爭議點太多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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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192.212.188
推 sneeze:凶器固然是強而有力的證據.卻非定罪的必然條件.當其他證據 12/11 11:12
→ sneeze:足以使法官(以我國來說是法官)產生無任何懷疑的確信有罪. 12/11 11:13
→ sneeze:當然還是可以判有罪的.所以需要看個案其他證據的強度 12/11 11:16
推 BTWay:果然出現刑訴達人了 12/11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