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imo:推 mysheros:要噓就噓阿 你以為我像你們這些XX 這麼怕被噓?
→ shimo:mysheros:一群跳針王 你們慢慢噓 我準備出門 回來看有沒有
→ shimo:噓到XX
liDong就以「說他人跳針=引戰」為由浸我水桶
等到我用此標準檢舉「那些說我跳針的其他人」後
reke又跳出來說「依上下文文意」
「那些說我跳針的其他人」沒有要引戰,且跳針一詞也不算引戰
把我的檢舉通通駁回
本文
liDong指稱的「水桶違規事實」一變再變
初期:「你第一句裡的XX,違反板規三」
「您下一句推文的"跳針王" 也是讓您違規入水桶的原因」
中期:「XX的部份,我會跟其他板主商議」
「您如果不要用跳針這種強烈性字眼,而說文不對題就不會違規囉!!」
「我也說了,這是用詞觀感的問題,如果您今天換句話說,就不會判處違規,也不
會有今天的紛爭」
後期:「人身攻擊是指當事人檢舉才算人身攻擊,但是如果是群體,那就是引戰了」
申訴區之回文:「你鼓勵人噓文在先,對噓文表示敵意在後」
「跳針實屬貶義,加上冠上群體,等於是對所有噓文者有所貶,所以判定為
引戰」
最後reke說了:「我們是用上下文的文意作判定」
關於引戰的水桶標準簡直是變形蟲
「XX+跳針」
→「跳針」
→「講一群人跳針」
→「鼓勵他人使用噓文+對他人噓文表示敵意+講一群人跳針」
→「上下文文意」
1. liDong一開始的確是講「跳針=引戰」阿,為何又改了?
2. 而且「引戰與否」跟「對象是不是群體」有何關係?
跟「鼓勵他人使用虛文,對他人使用噓文表示敵意」又有何關聯?
3. 更何況,我哪有對他人使用噓文表示敵意,我請他們想用就用,這樣叫對他人
使用噓文表示敵意?我又不是說「你們噓個屁」。
我不爽的點是「他們跳針」,又不是不爽他們「使用噓文」
4. 最後要放大絕用上下文來解釋引戰我可以接受
但舉輕明重
「我尊重他們使用噓文的權利而請他們想噓就噓 + 說他們跳針」是引戰
「他們說要噓死我,然後只是為了噓而噓 + 說我跳針」為何就不是引戰?
一句「文意判斷」就可以雙重標準?
結論
到底怎樣才是引戰?一句「文意判斷」太過模糊,是否能講得更具體?
到底能不能說人跳針?liDong說不行,reke說可以,那到底是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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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209.239
推 DeathEraser:請教大大月薪多少 10/18 01:28
推 jingl:一樓有卦@@ 10/18 01:29
推 asagi777:你說的沒錯,以前到底標題要不要標雷,reke也給我來個公 10/18 01:29
→ asagi777:告說從此開始「標題建議標雷」,完全自由心證。 10/18 01:30
→ asagi777:問題是在那之前,從來就只有版規8一條。 10/18 01:30
→ asagi777:好像版規8瞬間變假的一樣,突然就多增了一條例外事項。 10/18 01:31
→ asagi777:現在版規8才變成置底那樣子...我可以體會制度不周全, 10/18 01:32
→ asagi777:但當時那些人(是一海票人)完全沒事,因為版主不敢辦。 10/18 01:32
→ asagi777:我也在置底申訴過,被無視之。從此這個版我就看淡了。 10/18 01:33
→ asagi777:一波又一波狂暴的主流淹沒原本的體制,朝令夕改,各種行 10/18 01:35
→ asagi777:銷...奉勸你早日離開這是非之地。 10/18 01:35
→ asagi777:你的案例只是從"關鍵劇情要不要標題標雷"變成,能不能說 10/18 01:37
→ asagi777:"人家跳針"這回事罷了。假設說人跳針有罪,電影版 10/18 01:37
→ asagi777:一堆人都絕對準備要被桶! 事實歷歷在目都能查證。 10/18 01:38
※ 編輯: mysheros 來自: 114.36.209.239 (10/18 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