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ye147 (end)
看板movie
標題Re: [好雷] 不能沒有你
時間Sat Dec 5 02:41:38 2009
※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 ※ 引述《Niubert ((  ̄ c ̄)_▼﹌)》之銘言:
: : 因為這是一個改編自真實故事的電影,所以很難讓我用單純的電影觀點來看這部片,
: : 內人從事社會工作多年,雖然沒從事兒童安置相關工作,但也算滿有經驗的社工,
: : 我也曾從事相關工作,我有個很壞的習慣,很容易就抓到別人語句中不協調,
: : 試圖隱藏、修改的談話內容,偏偏工作面對的人都是很習慣說謊的,
: : 太喜歡抓Bug不太適合做會談,自己後來受不了就離開工作領域了。
: : 先針對電影本身來談,這部電影是改編的,所以不知道那邊是真那邊是假,
: 既然你想要知道真實,那我就給你真實的案例。
: http://www.epochtimes.com/b5/3/4/12/n299403.htm
: 主角是阮志忠(1965年生),職業是香水工人,在1992年認識了謝麗貞
: 兩人在1996年生下了一個小孩,以下因為當事人未滿18而簡稱謝女。
: 但阮志忠在登報戶籍後才發現謝女早就跟王姓男子結婚,兩人因故爭吵後分離。
: 然而問題就在於謝麗貞已經結婚,這使得謝女的處境相當麻煩。
: 當時的民法1063條是這樣寫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 而
: (1)謝女為已婚的謝麗貞之女兒
: 故
: (2)除非謝麗貞或王姓丈夫說:『這孩子不是我丈夫的種!故我不承認她是我女兒!』
: 並使謝女定義為非婚生子女,否則謝女的扶養權很弔詭的會歸屬於王姓家庭。
: (3)而且這個聲明是要在一年內追訴,否則就真的是王家的女兒了。
: 另外生父也無法認領的窘境。
: 但是只要是常人都可以理解這對夫婦都不會出面承認謝女是私生女...
: 所以就成為僵局。由於謝女尚未到國民義務教育年齡,故尚能維持無戶籍的狀況。
: 阮志忠至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2001年,地院裁決阮志忠父女的關係存在。
: 阮志忠拿判決到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登記,但戶政人員認為判決與法有歧
: 故請示中央主管單位的內政部。重點來了,內政部採取無視判決而引原法
: 且謝女也要入學受教育,但戶籍不是他,依強制入學條例就會強制送到監護人王家
: 所以問題又回到原點,阮志忠這個生父又不能得到謝女的扶養權。
在這邊我可以補充為什麼戶政人員不採取判決的見解
在民事訴訟法中 可以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有很多種:
否認子女之訴、撤銷認領之訴、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而跟本件有關係的主要是否認子女之訴跟確認親子關係之訴這兩種
但適用上的前提是 小孩如果是適用婚生推定制度的話
必須先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將婚生推定消滅
因此 我用圖表 解釋一下婚生推定與本案的關係:
本案因為小孩出生後回溯180-302日後 是有婚姻關係存在的(民法1062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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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女&王男結婚 302日 180日 小孩出生 假設謝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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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溯
╰ ╯
在期間內生的小孩 母親是因為分娩的事實而成為母親
父親的話則是以生母的婚姻關係內的配偶作為法律上父親
所以適用婚生推定的制度 (我們稱為 "婚生性")
為什麼會有這種制度?
主要是基於「醫學上統計」及「信憑婚姻之道德」
這時候不論王男與小孩有無血統 均推定為小孩的法律上父親(稱為受推定父)
但是總是會有意外的 像說妻子外遇的情況 受推定父與小孩就無血緣關係了
這時就要否認婚生性 也就是推翻這個法律所推定的狀態 我們稱之為婚生否認之訴
但是婚生否認之訴的提起主體有所限制
大法官解釋587號後 放寬了主體 所以現在的主體是:受推定父.生母.小孩
裡面沒有"生父(阮男)" 因為怕生父會影響到他人的家庭(舊法下也是沒有承認生父)
(但這裡學說上有主張 在一定情況下應該開放生父提起)
那如果生父想跟小孩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時 該怎麼辦呢?
我們剛剛有提到的確認之訴是不是可以拿來用呢?
也就是生父是否可以直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的?
這裡實務判決上就發生了大爭議 (這也是本案問題之所在)
肯定說認為: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的話 有確認利益 就可以提起
否定說認為: 應該要先提否認之訴 把婚生性去除
這時候小孩呈現無法律上父親的狀態後 生父才可以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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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官們....啾竟......哪個有道理呢?
絕多數學者跟現在的實務主要是採否定說
因為 如果可以允許生父可以直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的話
否認子女之訴的功能不就等於被踰越了
(因為它限制很多:生父不能提、期間也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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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 當時阮男在婚生性未去除的狀態下(沒有人提否認子女之訴)
就直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確認阮男跟小孩有親子關係
而法院 採的是肯定說(少數說)的見解 可能也驗了DNA
因此判阮男與小孩有親子關係
但是法院是相當的天真的 以為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 沒想到戶政機關不買帳
戶政機關都是依法律行事的 這樣的做法跟法律規定有差異(或是說這情形非正常情形)
試想你是戶政人員
戶籍登記上父親欄就是王男 法院又沒有叫你把王男給delet
戶政機關怎麼敢delet 那難道要將阮男、王男並列?
戶政機關也沒有這種勇氣的... 所以才會把他的登記聲請駁掉
因此造成一樁法律與現實兜不起來的狀況
要說是制度(婚生推定制度)殺人嗎?
但其實是各種法益衡量下的結果啦
但不可否認的 法院實務對於確認親子關係之訴的適用疑義(肯否二說)
確實造成人民的困擾
我之前在法院作訴訟輔導時 甚至有看過這種情形在我面前發生
EX:A夫.B妻結婚 B妻離家後與C發生關係 之後B妻回到A家 過沒多久生了個D
D由A夫照護 後來B又再度離家
A夫知道這小孩跟自己沒有血緣關係但還是當作自己的
甚至A的母親要過世前 還交代A 這小孩絕對不能被別人搶走
在我跟A說完確認親子關係法院沒有定見後
A現在卻是很擔心 哪天C會跳出來跟她搶小孩
(難道A要一輩子處在擔心害怕嗎?...所以說 法院應該要有定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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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自於高院法官&本人研究所報告&個人經驗)
: 依照行政程序法,這個是民事問題要走民事訴訟,但行政院駁回了判決→死路
: 且不適用行政法院的陳情、訴願、行政訴訟途徑。
: 剩下的方法就是立法途徑:找立委,看能否以支持的立委修法而改變民法並獲得扶養權
: 結果呢?
: 2003年阮志忠上去立法院,結果被警衛攔在門口之外。
: 找了多家新聞台希望有媒體報導,但沒有下文。
: 立法途徑也斷了,司法也斷了,行政救濟不適用,連利用媒體發聲都沒人理
: 也就是說一般法定的程序都已經改變不了
: 謝女為王家的事實,這下以一個生父的角度,他能做的....也就只能用非法定的方式
: 申訴他的不滿。
: 事實上以一個公共行政的角度來說,這並不是父親的反社會行為
: 而是我們的制度盲點下,形成一堵堵結構上的牆壁,讓他和謝女無處發聲。
: 最後也正是我們的官僚體系一步步地讓他逼到懸崖角落,逼他無處可去,
: 讓他意識到他已經剩下沒有選擇的選擇→就是放棄謝女扶養權
: 也就是說,是我們官僚與法制逼他放棄扶養,而且逼他做出失序的舉動...
: 是我們的體制逼他發瘋做出反社會的行為...
: 從民法興革的角度來說,阮志忠可以說是民1063條修正的關鍵性因素
: 也因為這個事件,立委才將該條「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條件
: 放寬到
: (1)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
: (2)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
: (請注意並非是出生而是知悉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 才取得血統真實與身分安定間之平衡。也解決了阮志忠女兒的戶籍問題。
: 這個真實故事在兩年前大學的我被教授引用為制度殺人的教學案例
: 進而警告我們在官僚與法律的依靠下,而不面對社會內多樣的真實認定範圍
: 是多麼容易的使弱勢者一步步走向反社會化的犯罪行為。
: 最近看完影片,雖然和真實有些差異,但在這一點,我認為並沒有誇飾...
: 你所認為的賺人熱淚而無討論空間,那是你因主見而駁斥
: 且沒有嘗試從文獻中追朔背後的真實,僅噓笑電影的虛假...
: 不僅在研究上這是個大忌,而且是很可悲的研究心態
: 因為你以下所言的,根本是批評一個不存在的對象。 花了大把時間扎個稻草人來笑
: 你不會覺得很蠢又無聊嗎?
: : 以主角的工作來說,海底潛水很賺的,就算是無牌的也很賺,比22k還多一倍有找,
: : 如果跟電影描述一樣認真賺錢,住的地方不見得多好,但肯定不會是住在倉庫。
: : 所以他住的地方跟他的工作肯定有一個是改編的。
: 這點是改編沒錯,但我必須指正的是你對當時潛水伕職業薪資的空想
: http://statdb.cla.gov.tw/html/svy92/9203005.xls
: 我特別找電影背景的2003的各業受雇薪資人數表
: 幫你解個惑,以2003年7月的潛水伕在該表薪資與統計為
: 人數 總薪資 經常性薪資 非經常性薪資
: 潛水夫 97 24433 23881 552
: 鑽井工 88 27504 26578 926
: 體力工 22271 23854 21990 1864
: 一般木工 9606 31965 31121 844
: 這邊定義的潛水伕是指有執照的工人,至於無照薪資則需下修,且無勞健保保障。
: 得到潛水夫病則需要自費看病....如果運氣好工作區有減壓倉的話。
: 我隨便找幾個體力型職業來比較,我實在看不太出來潛水哪裡好賺還比22000還多一倍(笑)
: 自己下載看看吧... 不要再扎稻草人了,去個勞委會抓資料會很困難嗎
: 唉 連資料不找就只會空論的傢伙
: : 此外,最後社工帶著主角去找督導時,說要帶他去做深度會談,
: : 深度會談這幾個字只會出現在書面資料跟專業人員之間,
: : 沒人會跟個案說要跟你做深度會談。
: : 然後那個跑政治線的記者後來變成跑社會新聞了,那個臉還沒到讓人認不出來吧。
: : 電影本身都算小問題,主角本身的反應更讓人探討了,
: : 主角本人如電影般所演那般無知?
: : 一個正常人就算老婆跑了也會知道要幫小孩做戶口登記,
: : 就算你不知道那個五金行老闆也會知道,
: : 但拖了六年沒去辦過戶口登記,寧願小孩沒有健保?沒有疫苗?
: 因為他根本不能登記呀,傻子
: 在當時他就算驗DNA,內政部都指意要依民法要算王家人
: 高雄市的戶政人員會給他辦嗎? 那可是違法行政
: 我真的不太曉得無知的人到底是誰?也許活在自己空想的世界會比較快樂吧 (冷笑)
: : 合理來說,他本來就知道老婆是別人的,小孩本來就不能辦戶口,
: : 很多人外遇都把戶口辦在自己家裡,老婆去申請戶籍謄本時才發現多個小孩,
: : 在這篇電影裡面,主角選擇了不去登記來規避這件事。
: : 在看電影時就有聽過小女孩被強制安置,當電影演到戶政轉到社會局時,
: : 我問老婆說你有可能因為這樣就強制安置一個小孩嗎?
: : 她說不太可能,除了貧窮之外,她頂多就是戶籍不明的問題,
: : 這應該可以交給法官判,如果母親那邊的家庭都願意放棄扶養權就會簡單許多。
: 判了,但是內政部不援例有什麼辦法?
: 如果生母能有勇氣面對公婆的謠言壓力說,那是我跟高雄的工人生的女兒,
: 不是我們王家的孩子。並且獲得其夫諒解,那事情早就結束了。
: : 而且沒人喜歡執行強制安置,除了內心掙扎之外,
: : 還會遇到案家的騷擾(在電影後面就三不五時到社會局泡茶)。
: : 在這段果然沒演到被強制安置。
: : 我們都很好奇啊,那這樣怎會被安置呢?
: : 演到天橋那一段,雖然預告片都有這段了,我對著老婆說,
: : 一個帶著小孩試圖自殺的父親,你會不會強制安置?
: : 她說你敢不把她安置嗎?又帶去找大樓跳誰來負責?
: : 小女孩是因為父親帶著她要自殺才會被安置,甚至於沒有探視權,
: : 像幾年前另一個社會新聞,單親爸爸很忙,開卡車沒時間照顧兩三歲的小孩,
: : 那個小孩後來也被安置,但父親是有探視權的。
: 當時的法定父親根本就不是他,你講的單親探視是他們是生父母且曾經是婚生子女。
: 這是一個非婚生子女而且法定親屬還不是生父,兩者根本不一樣的case你也搞在一起...
: 以沒有修法的情境下,他連親屬都稱不上,何來探視權之有? 你知道嗎?
: : 大家很容易被誤導成是因為父親又窮又沒扶養權才被強置安置,
: : 真正原因是帶著女兒自殺,如果你是社工,你會選擇不安置嗎?
: : 今天電影是帶著很鮮明的主角觀點來看,甚至於把主角弄得很像智障般,
: : 其實小女生還染了滿漂亮的頭髮。
: : http://www.vivianwu.org.tw/02fore.php?ser=8
: : 今天主角如果沒這麼衝動,小女孩不會進入強制安置這一段,
: : 正常路線會變成要走法律路線,因為沒從事兒童福利這塊,
: : 大概僅知道會先要求母親那邊家庭拋棄扶養權,如果對方都願意,程序會跑很快,
: : 如果對方很刁難,那就要法院上見面,
: : 簡單講就像夫妻離婚時搶扶養權一樣,
: : 兩邊都要或兩邊都不要是最難的,一邊要一邊不要是最簡單的。
: 就是法院判決都無效了,立委、行政甚至媒體發聲都是死路
: 這個父親才會沒有選擇而走入犯罪讓大家注視這個問題。
: 智障的並不一定是反社會的個體,往往更多的是制度的智障使人推向瘋狂的邊緣
: 我們會說白米炸彈客、南越因被迫害屠殺的和尚而自焚的高僧、64站在坦克前的年輕人
: 我們到底是會說這些人怎麼那麼笨以自殘、犯罪而不走法定救助途徑?
: 還是會體認到他們其實已經喪失了法定救助甚至發聲途徑,才使他們走上險路絕路?
: 更了解體制,你會更了解體制不僅會有缺失盲點的不公,更有統治集團有意的壓迫...
: 如果我們沒有意識並起身改變這一切,則我們都是處於不公平公義的狀態。
: : 夫妻兩人爭扶養權都要這麼謹慎了,更何況是外遇生的共三個人要談扶養權。
: : 這部電影很賺人熱淚,不過以一個電影的角度來看,
: : 它把所有東西都演盡了,沒什麼討論的空間,就是賺人熱淚跟一些心得感想。
: 如果你要像某政治人物選擇性的篩選你要看的,當作你批判的基準
: 那我也沒辦法,你都把眼睛篩住了。但你要宣傳電影表達的現象不存在
: 那很遺憾的我相當的不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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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25.53
※ 編輯: roye147 來自: 114.44.125.53 (12/05 02:54)
推 vencees:B跟C發生關係之後,又生了C....? 12/05 08:09
推 frice:應該是與C發生關係之後生了個cXD 12/05 09:08
不好意思...當時太睏了 應該是生了D才對
→ VVax:什麼樣的理由跟作法才能說服眾人 高下立判 12/05 10:30
→ sazabijiang:A為什麼可以阻止C來搶回本來就該屬於他的c.. 12/05 12:09
→ sazabijiang:之所以要有法院, 就是要防止法律過時跟行政人員僵化吧 12/05 12:10
→ sazabijiang:不然也不必法官了..以後都用電腦邏輯來判定最公正 12/05 12:11
應該是說 法律在決定親子關係的時候 不必然的100%以血緣關係作為判斷
還要考量身分關係的安定性及子女最佳利益的保護
如果一對夫妻 每生下一個小孩 都要做一次親子鑑定 才能決定小孩是誰的
這樣對婚姻本身是一大傷害
再者 有個父親總比沒有父親的好 (就算小孩跟父親沒有血緣關係)
有個法律上的父親 小孩的扶養至少有個保障(法律上父親需負扶養義務)
所以才會有婚生推定制度 擬制一個父親給小孩
※ 編輯: roye147 來自: 114.44.144.177 (12/05 13:05)
推 lue0083:專業 長知識~ 12/05 14:13
推 midas82539:婚生推定制也要考慮以前未有DNA制度下鑑定血親之困難 12/05 17:31
→ midas82539:如果生父也視子女為己出,則亦可維持關係穩定性 12/05 17:32
→ midas82539:不過DNA鑑定技術出現後,也改變了親子血緣之測量 12/05 17:34
→ midas82539:實質上來說,鑑定技術增進也削弱了法益保障身分安定性 12/05 17:39
→ midas82539:這時我們要考慮的是如何保全血緣真實和身分安定保障 12/05 17:42
→ midas82539:這也是民1063條增加子女為撤銷權人之主要原因 12/05 17:48
→ midas82539:以及1068條被刪除的主因。 12/05 17:49
推 newstar05:太專業了~ 12/05 23:28
推 iamserene:專業推 建議可刪文使版面更清爽 12/06 06:54
推 sazabijiang:感謝解說, 但是我還是不認同. 真的生父沒出現前, 小孩 12/06 13:36
→ sazabijiang:有法定生父, 真生父出現且也適合撫養時, 孩子並沒損失 12/06 13:36
→ sazabijiang:限制真生父的權利並沒有增加小孩的權益吧? 12/06 13:37
→ sazabijiang:不過我的重點是如果行政單位評自己對法律的見解而不鳥 12/06 13:38
→ sazabijiang:法官的話, 那法官可以廢掉了, 行政人員說了算? 12/06 13:38
→ midas82539:樓上,這就是把法推定父母,子女 都納入撤銷人的主因 12/06 23:25
→ midas82539:子女成年後,理應可以權衡跟哪個家庭會比較好而選擇 12/06 23:26
→ Akhenaten:問題是地院確認親子的判決違反判例 是屬於可上訴的理由 12/07 08:04
→ Akhenaten:而且釋字第587號對於婚生推定被否認前 無論何人不能為反 12/07 08:05
→ Akhenaten:對之主張仍然沒有宣告失效 再說 大法官也說是否准許親 12/07 08:06
→ Akhenaten:生父親出面主張是立法自由 而立法院事後修法就是沒開放 12/07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