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movi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 ※ 引述《Niubert ((  ̄ c ̄)_▼﹌)》之銘言: : : 因為這是一個改編自真實故事的電影,所以很難讓我用單純的電影觀點來看這部片, : : 內人從事社會工作多年,雖然沒從事兒童安置相關工作,但也算滿有經驗的社工, : : 我也曾從事相關工作,我有個很壞的習慣,很容易就抓到別人語句中不協調, : : 試圖隱藏、修改的談話內容,偏偏工作面對的人都是很習慣說謊的, : : 太喜歡抓Bug不太適合做會談,自己後來受不了就離開工作領域了。 : : 先針對電影本身來談,這部電影是改編的,所以不知道那邊是真那邊是假, : 既然你想要知道真實,那我就給你真實的案例。 : http://www.epochtimes.com/b5/3/4/12/n299403.htm : 主角是阮志忠(1965年生),職業是香水工人,在1992年認識了謝麗貞 : 兩人在1996年生下了一個小孩,以下因為當事人未滿18而簡稱謝女。 : 但阮志忠在登報戶籍後才發現謝女早就跟王姓男子結婚,兩人因故爭吵後分離。 : 然而問題就在於謝麗貞已經結婚,這使得謝女的處境相當麻煩。 : 當時的民法1063條是這樣寫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 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 而 : (1)謝女為已婚的謝麗貞之女兒 : 故 : (2)除非謝麗貞或王姓丈夫說:『這孩子不是我丈夫的種!故我不承認她是我女兒!』 : 並使謝女定義為非婚生子女,否則謝女的扶養權很弔詭的會歸屬於王姓家庭。 : (3)而且這個聲明是要在一年內追訴,否則就真的是王家的女兒了。 : 另外生父也無法認領的窘境。 : 但是只要是常人都可以理解這對夫婦都不會出面承認謝女是私生女... : 所以就成為僵局。由於謝女尚未到國民義務教育年齡,故尚能維持無戶籍的狀況。 : 阮志忠至高雄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2001年,地院裁決阮志忠父女的關係存在。 : 阮志忠拿判決到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所登記,但戶政人員認為判決與法有歧 : 故請示中央主管單位的內政部。重點來了,內政部採取無視判決而引原法 : 且謝女也要入學受教育,但戶籍不是他,依強制入學條例就會強制送到監護人王家 : 所以問題又回到原點,阮志忠這個生父又不能得到謝女的扶養權。 在這邊我可以補充為什麼戶政人員不採取判決的見解 在民事訴訟法中 可以否認親子關係的訴訟有很多種: 否認子女之訴、撤銷認領之訴、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而跟本件有關係的主要是否認子女之訴跟確認親子關係之訴這兩種 但適用上的前提是 小孩如果是適用婚生推定制度的話 必須先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將婚生推定消滅 因此 我用圖表 解釋一下婚生推定與本案的關係: 本案因為小孩出生後回溯180-302日後 是有婚姻關係存在的(民法1062第1項) ------↓---------------↓--------------↓---------↓-----------↓--- 謝女&王男結婚 302日 180日 小孩出生 假設謝王離婚 │--------------│ │ ↑----------------│ 回溯 ╰ ╯ 在期間內生的小孩 母親是因為分娩的事實而成為母親 父親的話則是以生母的婚姻關係內的配偶作為法律上父親 所以適用婚生推定的制度 (我們稱為 "婚生性") 為什麼會有這種制度? 主要是基於「醫學上統計」及「信憑婚姻之道德」 這時候不論王男與小孩有無血統 均推定為小孩的法律上父親(稱為受推定父) 但是總是會有意外的 像說妻子外遇的情況 受推定父與小孩就無血緣關係了 這時就要否認婚生性 也就是推翻這個法律所推定的狀態 我們稱之為婚生否認之訴 但是婚生否認之訴的提起主體有所限制 大法官解釋587號後 放寬了主體 所以現在的主體是:受推定父.生母.小孩 裡面沒有"生父(阮男)" 因為怕生父會影響到他人的家庭(舊法下也是沒有承認生父) (但這裡學說上有主張 在一定情況下應該開放生父提起) 那如果生父想跟小孩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時 該怎麼辦呢? 我們剛剛有提到的確認之訴是不是可以拿來用呢? 也就是生父是否可以直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的? 這裡實務判決上就發生了大爭議 (這也是本案問題之所在) 肯定說認為: 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的話 有確認利益 就可以提起 否定說認為: 應該要先提否認之訴 把婚生性去除 這時候小孩呈現無法律上父親的狀態後 生父才可以提起 ------------------------------------------------------ 看官們....啾竟......哪個有道理呢? 絕多數學者跟現在的實務主要是採否定說 因為 如果可以允許生父可以直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的話 否認子女之訴的功能不就等於被踰越了 (因為它限制很多:生父不能提、期間也有限制) --------------------------- 所以說 當時阮男在婚生性未去除的狀態下(沒有人提否認子女之訴) 就直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確認阮男跟小孩有親子關係 而法院 採的是肯定說(少數說)的見解 可能也驗了DNA 因此判阮男與小孩有親子關係 但是法院是相當的天真的 以為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 沒想到戶政機關不買帳 戶政機關都是依法律行事的 這樣的做法跟法律規定有差異(或是說這情形非正常情形) 試想你是戶政人員 戶籍登記上父親欄就是王男 法院又沒有叫你把王男給delet 戶政機關怎麼敢delet 那難道要將阮男、王男並列? 戶政機關也沒有這種勇氣的... 所以才會把他的登記聲請駁掉 因此造成一樁法律與現實兜不起來的狀況 要說是制度(婚生推定制度)殺人嗎? 但其實是各種法益衡量下的結果啦 但不可否認的 法院實務對於確認親子關係之訴的適用疑義(肯否二說) 確實造成人民的困擾 我之前在法院作訴訟輔導時 甚至有看過這種情形在我面前發生 EX:A夫.B妻結婚 B妻離家後與C發生關係 之後B妻回到A家 過沒多久生了個D D由A夫照護 後來B又再度離家 A夫知道這小孩跟自己沒有血緣關係但還是當作自己的 甚至A的母親要過世前 還交代A 這小孩絕對不能被別人搶走 在我跟A說完確認親子關係法院沒有定見後 A現在卻是很擔心 哪天C會跳出來跟她搶小孩 (難道A要一輩子處在擔心害怕嗎?...所以說 法院應該要有定見) ---------------------------------------------------------------- (以上資料來自於高院法官&本人研究所報告&個人經驗) : 依照行政程序法,這個是民事問題要走民事訴訟,但行政院駁回了判決→死路 : 且不適用行政法院的陳情、訴願、行政訴訟途徑。 : 剩下的方法就是立法途徑:找立委,看能否以支持的立委修法而改變民法並獲得扶養權 : 結果呢? : 2003年阮志忠上去立法院,結果被警衛攔在門口之外。 : 找了多家新聞台希望有媒體報導,但沒有下文。 : 立法途徑也斷了,司法也斷了,行政救濟不適用,連利用媒體發聲都沒人理 : 也就是說一般法定的程序都已經改變不了 : 謝女為王家的事實,這下以一個生父的角度,他能做的....也就只能用非法定的方式 : 申訴他的不滿。 : 事實上以一個公共行政的角度來說,這並不是父親的反社會行為 : 而是我們的制度盲點下,形成一堵堵結構上的牆壁,讓他和謝女無處發聲。 : 最後也正是我們的官僚體系一步步地讓他逼到懸崖角落,逼他無處可去, : 讓他意識到他已經剩下沒有選擇的選擇→就是放棄謝女扶養權 : 也就是說,是我們官僚與法制逼他放棄扶養,而且逼他做出失序的舉動... : 是我們的體制逼他發瘋做出反社會的行為... : 從民法興革的角度來說,阮志忠可以說是民1063條修正的關鍵性因素 : 也因為這個事件,立委才將該條「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條件 : 放寬到 : (1)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 : (2)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 : (請注意並非是出生而是知悉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 才取得血統真實與身分安定間之平衡。也解決了阮志忠女兒的戶籍問題。 : 這個真實故事在兩年前大學的我被教授引用為制度殺人的教學案例 : 進而警告我們在官僚與法律的依靠下,而不面對社會內多樣的真實認定範圍 : 是多麼容易的使弱勢者一步步走向反社會化的犯罪行為。 : 最近看完影片,雖然和真實有些差異,但在這一點,我認為並沒有誇飾... : 你所認為的賺人熱淚而無討論空間,那是你因主見而駁斥 : 且沒有嘗試從文獻中追朔背後的真實,僅噓笑電影的虛假... : 不僅在研究上這是個大忌,而且是很可悲的研究心態 : 因為你以下所言的,根本是批評一個不存在的對象。 花了大把時間扎個稻草人來笑 : 你不會覺得很蠢又無聊嗎? : : 以主角的工作來說,海底潛水很賺的,就算是無牌的也很賺,比22k還多一倍有找, : : 如果跟電影描述一樣認真賺錢,住的地方不見得多好,但肯定不會是住在倉庫。 : : 所以他住的地方跟他的工作肯定有一個是改編的。 : 這點是改編沒錯,但我必須指正的是你對當時潛水伕職業薪資的空想 : http://statdb.cla.gov.tw/html/svy92/9203005.xls : 我特別找電影背景的2003的各業受雇薪資人數表 : 幫你解個惑,以2003年7月的潛水伕在該表薪資與統計為 : 人數 總薪資 經常性薪資 非經常性薪資 : 潛水夫 97 24433 23881 552 : 鑽井工 88 27504 26578 926 : 體力工 22271 23854 21990 1864 : 一般木工 9606 31965 31121 844 : 這邊定義的潛水伕是指有執照的工人,至於無照薪資則需下修,且無勞健保保障。 : 得到潛水夫病則需要自費看病....如果運氣好工作區有減壓倉的話。 : 我隨便找幾個體力型職業來比較,我實在看不太出來潛水哪裡好賺還比22000還多一倍(笑) : 自己下載看看吧... 不要再扎稻草人了,去個勞委會抓資料會很困難嗎 : 唉 連資料不找就只會空論的傢伙 : : 此外,最後社工帶著主角去找督導時,說要帶他去做深度會談, : : 深度會談這幾個字只會出現在書面資料跟專業人員之間, : : 沒人會跟個案說要跟你做深度會談。 : : 然後那個跑政治線的記者後來變成跑社會新聞了,那個臉還沒到讓人認不出來吧。 : : 電影本身都算小問題,主角本身的反應更讓人探討了, : : 主角本人如電影般所演那般無知? : : 一個正常人就算老婆跑了也會知道要幫小孩做戶口登記, : : 就算你不知道那個五金行老闆也會知道, : : 但拖了六年沒去辦過戶口登記,寧願小孩沒有健保?沒有疫苗? : 因為他根本不能登記呀,傻子 : 在當時他就算驗DNA,內政部都指意要依民法要算王家人 : 高雄市的戶政人員會給他辦嗎? 那可是違法行政 : 我真的不太曉得無知的人到底是誰?也許活在自己空想的世界會比較快樂吧 (冷笑) : : 合理來說,他本來就知道老婆是別人的,小孩本來就不能辦戶口, : : 很多人外遇都把戶口辦在自己家裡,老婆去申請戶籍謄本時才發現多個小孩, : : 在這篇電影裡面,主角選擇了不去登記來規避這件事。 : : 在看電影時就有聽過小女孩被強制安置,當電影演到戶政轉到社會局時, : : 我問老婆說你有可能因為這樣就強制安置一個小孩嗎? : : 她說不太可能,除了貧窮之外,她頂多就是戶籍不明的問題, : : 這應該可以交給法官判,如果母親那邊的家庭都願意放棄扶養權就會簡單許多。 : 判了,但是內政部不援例有什麼辦法? : 如果生母能有勇氣面對公婆的謠言壓力說,那是我跟高雄的工人生的女兒, : 不是我們王家的孩子。並且獲得其夫諒解,那事情早就結束了。 : : 而且沒人喜歡執行強制安置,除了內心掙扎之外, : : 還會遇到案家的騷擾(在電影後面就三不五時到社會局泡茶)。 : : 在這段果然沒演到被強制安置。 : : 我們都很好奇啊,那這樣怎會被安置呢? : : 演到天橋那一段,雖然預告片都有這段了,我對著老婆說, : : 一個帶著小孩試圖自殺的父親,你會不會強制安置? : : 她說你敢不把她安置嗎?又帶去找大樓跳誰來負責? : : 小女孩是因為父親帶著她要自殺才會被安置,甚至於沒有探視權, : : 像幾年前另一個社會新聞,單親爸爸很忙,開卡車沒時間照顧兩三歲的小孩, : : 那個小孩後來也被安置,但父親是有探視權的。 : 當時的法定父親根本就不是他,你講的單親探視是他們是生父母且曾經是婚生子女。 : 這是一個非婚生子女而且法定親屬還不是生父,兩者根本不一樣的case你也搞在一起... : 以沒有修法的情境下,他連親屬都稱不上,何來探視權之有? 你知道嗎? : : 大家很容易被誤導成是因為父親又窮又沒扶養權才被強置安置, : : 真正原因是帶著女兒自殺,如果你是社工,你會選擇不安置嗎? : : 今天電影是帶著很鮮明的主角觀點來看,甚至於把主角弄得很像智障般, : : 其實小女生還染了滿漂亮的頭髮。 : : http://www.vivianwu.org.tw/02fore.php?ser=8 : : 今天主角如果沒這麼衝動,小女孩不會進入強制安置這一段, : : 正常路線會變成要走法律路線,因為沒從事兒童福利這塊, : : 大概僅知道會先要求母親那邊家庭拋棄扶養權,如果對方都願意,程序會跑很快, : : 如果對方很刁難,那就要法院上見面, : : 簡單講就像夫妻離婚時搶扶養權一樣, : : 兩邊都要或兩邊都不要是最難的,一邊要一邊不要是最簡單的。 : 就是法院判決都無效了,立委、行政甚至媒體發聲都是死路 : 這個父親才會沒有選擇而走入犯罪讓大家注視這個問題。 : 智障的並不一定是反社會的個體,往往更多的是制度的智障使人推向瘋狂的邊緣 : 我們會說白米炸彈客、南越因被迫害屠殺的和尚而自焚的高僧、64站在坦克前的年輕人 : 我們到底是會說這些人怎麼那麼笨以自殘、犯罪而不走法定救助途徑? : 還是會體認到他們其實已經喪失了法定救助甚至發聲途徑,才使他們走上險路絕路? : 更了解體制,你會更了解體制不僅會有缺失盲點的不公,更有統治集團有意的壓迫... : 如果我們沒有意識並起身改變這一切,則我們都是處於不公平公義的狀態。 : : 夫妻兩人爭扶養權都要這麼謹慎了,更何況是外遇生的共三個人要談扶養權。 : : 這部電影很賺人熱淚,不過以一個電影的角度來看, : : 它把所有東西都演盡了,沒什麼討論的空間,就是賺人熱淚跟一些心得感想。 : 如果你要像某政治人物選擇性的篩選你要看的,當作你批判的基準 : 那我也沒辦法,你都把眼睛篩住了。但你要宣傳電影表達的現象不存在 : 那很遺憾的我相當的不苟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4.125.53 ※ 編輯: roye147 來自: 114.44.125.53 (12/05 02:54)
vencees:B跟C發生關係之後,又生了C....? 12/05 08:09
frice:應該是與C發生關係之後生了個cXD 12/05 09:08
不好意思...當時太睏了 應該是生了D才對
VVax:什麼樣的理由跟作法才能說服眾人 高下立判 12/05 10:30
sazabijiang:A為什麼可以阻止C來搶回本來就該屬於他的c.. 12/05 12:09
sazabijiang:之所以要有法院, 就是要防止法律過時跟行政人員僵化吧 12/05 12:10
sazabijiang:不然也不必法官了..以後都用電腦邏輯來判定最公正 12/05 12:11
應該是說 法律在決定親子關係的時候 不必然的100%以血緣關係作為判斷 還要考量身分關係的安定性及子女最佳利益的保護 如果一對夫妻 每生下一個小孩 都要做一次親子鑑定 才能決定小孩是誰的 這樣對婚姻本身是一大傷害 再者 有個父親總比沒有父親的好 (就算小孩跟父親沒有血緣關係) 有個法律上的父親 小孩的扶養至少有個保障(法律上父親需負扶養義務) 所以才會有婚生推定制度 擬制一個父親給小孩 ※ 編輯: roye147 來自: 114.44.144.177 (12/05 13:05)
lue0083:專業 長知識~ 12/05 14:13
midas82539:婚生推定制也要考慮以前未有DNA制度下鑑定血親之困難 12/05 17:31
midas82539:如果生父也視子女為己出,則亦可維持關係穩定性 12/05 17:32
midas82539:不過DNA鑑定技術出現後,也改變了親子血緣之測量 12/05 17:34
midas82539:實質上來說,鑑定技術增進也削弱了法益保障身分安定性 12/05 17:39
midas82539:這時我們要考慮的是如何保全血緣真實和身分安定保障 12/05 17:42
midas82539:這也是民1063條增加子女為撤銷權人之主要原因 12/05 17:48
midas82539:以及1068條被刪除的主因。 12/05 17:49
newstar05:太專業了~ 12/05 23:28
iamserene:專業推 建議可刪文使版面更清爽 12/06 06:54
sazabijiang:感謝解說, 但是我還是不認同. 真的生父沒出現前, 小孩 12/06 13:36
sazabijiang:有法定生父, 真生父出現且也適合撫養時, 孩子並沒損失 12/06 13:36
sazabijiang:限制真生父的權利並沒有增加小孩的權益吧? 12/06 13:37
sazabijiang:不過我的重點是如果行政單位評自己對法律的見解而不鳥 12/06 13:38
sazabijiang:法官的話, 那法官可以廢掉了, 行政人員說了算? 12/06 13:38
midas82539:樓上,這就是把法推定父母,子女 都納入撤銷人的主因 12/06 23:25
midas82539:子女成年後,理應可以權衡跟哪個家庭會比較好而選擇 12/06 23:26
Akhenaten:問題是地院確認親子的判決違反判例 是屬於可上訴的理由 12/07 08:04
Akhenaten:而且釋字第587號對於婚生推定被否認前 無論何人不能為反 12/07 08:05
Akhenaten:對之主張仍然沒有宣告失效 再說 大法官也說是否准許親 12/07 08:06
Akhenaten:生父親出面主張是立法自由 而立法院事後修法就是沒開放 12/07 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