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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1011 (孤單北棒球)》之銘言: : 到底是什麼法律 可以讓犯罪現場的檢體 精液毛髮之類的 不能當作證據@@? : 還必須用汙點證人 認罪協商 才能定罪? : 這一開頭我就整個搞不懂 司法體制真的愚蠢成這樣? : 有請熟悉法律的板友指教 我是昨天才去看完這整部電影 印象也非常深刻 看到版上有這麼多版友們的熱烈討論 可見得導演是非常成功的 我也不妨來發表一些淺見和回答a大的問題 我認為能把艱澀的法律說給一般大眾懂 是件很有成就感和具有挑戰性的事 您好 針對您提出的問題 小弟我本身是法律系畢業 運用我微薄的知識應該足以回答您 首先 因為從您的問題中我看不出您想了解的是電影中的美國法下的結果 還是同樣情節 發生在台灣法律上會如何評價及處理 所以我先針對法律 層面來區分說明 電影中的法律 美國法 也就是英美法系的國家 美國是個多數法域的國家 所以其實各州也有各自不同的 法律規定 但是也不盡然完全不一樣 這也是無法一概而論 然而我們台灣主要是繼受大陸法系的國家 只是近幾年來在刑事訴訟的範圍內 也有漸漸接受英美法系的思考與制度 例如當事人進行主義 交互詰問 認罪協商 這都是近幾年來台灣才有的產物 當然也是抄襲美國修改而來的(應該說參考但我 喜歡直接了當的這樣說)當然在實際的操作與應用上 這是很大的不同(詳細的不同我就不 在這邊贅述 這恐怕超出小弟我的能力所及 我要是翻書出來比較 不過大家可能也會頭昏 昏 頓所失趣) 但是一些基本的法理依然相當且共通 合先敘明 1.證據能力(證據資格的限制) 具有可為嚴格的證明資料之能力 只涉及本案犯罪事實所有的證據資料 必須未經 "禁止使用" 且經"嚴格證明之合法調查證據程序" 使有證據資格 以上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的認定定義 重點我已經標號起來 簡單來說要有證 據能力才可以作為法院下判決的裁判基礎(這是前提) 然而證明力的高低是法院自由心 證的問題(證明力與證據能力是不同的 要先有證據能力才會有證明力) 而如何讓證據有證據能力 就必須要通過這兩項標準 就是我前面標號的 "嚴格證明之合 法調查證據程序"與"證據禁止使用"這兩個法則 當然這兩個選項開展開來又會會一堆專有名詞 我也就不進一步討論 也是簡單報告就好 用舉例說明可能會比較清楚 違反合法調查證據程序就例如 違法監聽 阿 無搜索票搜索 違法對物之扣留 等等 證據禁止原則就是可能再發生上述特定證據的 搜集 取得或採用必須限制之方法 會有這些法則 最主要理由的當然是保障人權 你希望有天你被逮捕羈押 是因為警方使用 暴力取供打到你逼不得已而自白犯罪 或擅自闖入你家莫名奇妙生出一包白粉作為證據 就幫你移送地檢署讓檢方將你起訴嗎(前提是你真的是良民 跟本沒有吸毒販毒的行為 就是被冤枉的甚至被陷害) 這邊上篇版友有人推文談到 "小妹妹被竹籤刺入下體案" 相信很多鄉民前一陣子都有注意到這則新聞吧 我記得水果日報還用聳動標題幫他上頭版 他報導中詳盡談到 被害人(當年的小妹妹)被竹籤刺入還扯出腸子等 他為救命而開刀 剪短腸道 以致造成日後無法正常吸收食物養分 好像到20幾歲身高還不滿140的樣子 最後在這幾年過世了 看到這邊 您 是否絕得這兇手罪該萬死? 我也這麼絕得!! 但是事實上本案法院拖了10幾年的審判 歷經更7審 合議庭至少35位以上的法官審過這件 案子 終於無罪判決確定 據我了解 其中從來沒有任何一次 被告是受有罪判決 原因正如板大所說的證 據不足 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 那竹籤上面根本採集不到任何被告的指紋 也沒有相關證人 可以證明被告的犯行 甚至於說被告在當年也只是個無業遊民 難道這十幾年來 審過本案 的所有三四十位法官都是矇著眼都是非不分的在下判決? 那今天這名被告如同電影中可能 根本沒殺人卻被處以死刑小嘍嘍有什麼兩樣 甚至兇手根本不是他 受到司法羈押十幾年來 誰來替他伸冤抱屈 如果今天報紙頭版標題改成"歷經十多年審判煎熬 司法終於還以清白" 社會大眾的觀感是否又有不同? 我認為重案對決片中亦是抱持此中對正義所下確認的批判 當然回歸到電影情節中 本來我以為就在克萊復仇幹掉那個白胖歹徒之後可能會因為他 連摸鑰匙還警車都沒戴手套留下指紋而就被抓到而破案 旦閃光說他這麼神通廣大 當然會 在手上塗抹膠水之類的防止留下指紋 他本來就有意被抓到 況且他都計劃十年了 這麼高深 莫測的戰略家 當然都已經有意想好這些細節 當然包括我前面看到 有人說 他未何可以偷 偷鑿地道不被發現(個人認為他在還沒動手前的十年間都佈好局)這樣才合邏輯吧 到後面有點離題 哈 就當作我在閒聊吧 進入下一單元 2.認罪協商 這項制度是在幫助國家在追訴犯罪時 避免審判時間冗長造成積案 而讓輕罪案件可以透 過協商程序來讓被告自己藉由承認犯罪 獲得可能較輕刑度得判決來使其供出實情 達到程 序利益的維護 通常是設有一定的門檻 重罪 例如殺人 擄人勒贖是沒辦法認罪協商的(這 是在台灣法律的情況) 至於電影情節中黑人檢察官尼克(之前一直有板友誤會他是律師 必須幫他正名)有說了 大概也是證據取得的程序上有瑕疵 因此沒有可以直接證明那兩個歹徒殺人的證據 所以只有透過與這個比較老奸的白胖歹徒協商以較輕的罪起訴他(三級謀殺?)如果沒有透 過他轉為污點證人的自白當作證據很有可能無法將兩人定罪(其實這個部份都是檢察官尼 克所下的判斷 他在片頭開始就非常洋洋得意只打會贏的仗 起訴定罪率96%的樣子 就算當 時將兩名歹徒起訴交由法院審判也不一定是無罪 只是尼克不願意冒這個風險 這就是克萊 在剛開始與尼克爭辯他連試都不願意試 如果有注意當時克萊也有說了如果是由法院審理 過後的結果 無論結果如何他都還比較能接受 檢察官尼克卻要與歹徒協商 這就是他不滿 的關鍵) 這邊就可以突顯出了檢審分隸 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 是不同的機關 法院才是可以下判決 的主體 而檢察官僅是代表國家或幫助被害人追訴犯罪的一方 是具有公益性質的行政官 從檢察一體即可看出他跟司法官的不同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不受任何干預 但是檢察 官還是有受上級長官指揮監督職責 例如片中尼克的上司就是另位老的檢察長 而檢察長又 對市長負責 因為市長有任命權 更突顯檢察官行政官性質 檢察官的起訴定罪率就有點類 似一般公務員年終考績評等 也是對他辦案績效成果的展現 講好聽是追求正義 其實不也 就是辦的好才有升官的機會 正因如此 片頭一開始尼克展現出來的辦案態度 就是他只要 把它任內本分做好 讓外顯的成績打好 他實體上的正義追求也不是那麼關心(反正就是死 別人家的小孩不干我的事) 我認為這是導演有意要批判檢察官的一環 導演還很戲謔性的讓尼克邊在聽取檢察長所做的報告會議中所畫的改版後的"正義女神" 這恐怕是很多唸過法律系者看到都噗滋一笑的情節吧 古希臘的"正義女神"象徵司法的公平與正義 矇著雙眼代表不受外界干擾而預斷 右手拿著 寶劍代表斬除罪惡和給予刑罰的制裁 左手拿著天平隨時度量著合理的公平正義而不擅斷 這應該是司法給人的威信和期待 身為法官更應以此為悌戒 各位還記得 片中那位女法官 在打開手機被爆頭前說了 類似 "喔 這就是我當法官的好處 可以為所欲為" 如果他不在 那時接起電話 恐怕也不會發生這慘劇 這邊導演反諷的手法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最後 我啦哩拉雜的說了這麼多 相信大家也看的出來 我是用很粗淺的文字跟大家聊 順便投入一些些電影相關的個人看法(畢竟這在MOVIE板嘛) 試圖想要帶給想要了解法律的朋友們一點啟發 如果有興趣更進一步想了解 法律的朋友 不妨也可以到各大書坊找尋找在市面上販售的法律書籍 我想 裡面會有更多詳盡的解答 以上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本文中 也不是什麼很專業有學術意義的論稿 承蒙各位耐心閱讀 如有錯誤敬請見諒與斧正 ps:本片背景城市選在美國人權的發源地(費城) 也就是世界人權宣言發表的城市 恐怕也是本片導演 故亦形成對比的安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2.3.43
u5710587:法律本來就是有錢人在玩的,了解再多不如錢賺多一點較實在 12/16 14:49
如果真的如此 那窮人都該死不受法律保護囉 我認為想法不能太偏激 法律是保護不讓權利睡著的人 不是保護有錢人 有錢人也不見得懂法律 他們只是有錢可以請的起好的律師幫他們處理 幫他們主張應有的權利而已 當然這種權利你我也有 只是你不知道如何主張罷了 別忘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Amara:推樓上!!! 12/16 14:54
deepblueking:喊窮的罪人存款剩120萬還買90萬的二手車..法律保護誰 12/16 15:13
想必是指孫某? 至少現在他逃不掉的 該受強制執行還是避不了 除非一輩子到死都名下都別有財產
sony1256:台灣人有所謂無風不起浪觀念 會被說啥 就是一定有做啥 12/16 15:15
sony1256: 12/16 15:15
這位大大 我想表明的就是 我們都要從各個角度去看 而不是一開始就先入為主的戴起 有色眼鏡 三姑六婆說長道短他就是兇手? 他受司法審判也被羈押10幾年 才獲判無罪確定 恐怕您也覺得白白被關10幾年沒什麼? 浪費這10幾年空白清春沒什麼..刺激1995真實上演 平心而論 大家都像你這樣想 司法改革還有希望嗎? ^^ ※ 編輯: xianyu 來自: 118.232.3.43 (12/16 15:40) ※ 編輯: xianyu 來自: 118.232.3.43 (12/16 15:43)
TwinzLewis:這篇寫的很好...推一下 不像一堆廢文影評 12/16 16:35
HunterGX:裡面好像有一個蠻寫實的是錢可以拿來收買人心 12/16 16:39
HunterGX:法律是有錢人玩的我想一點也沒錯 12/16 16:40
superbatman:說來說去 法律還是有錢人請律師玩的阿... 12/16 17:36
silfox:事實上在美國體制裡,檢察官跟律師沒什麼差別耶,只是老闆不 12/17 02:09
silfox:一樣...我知道台灣的觀念裡兩者似乎有不大相同的地位.. 12/17 02:10
godrd:檢察官代表公權力,律師代表私權利,這個差別就很大了 12/17 10:28
longtree:寫得好,推~ 12/17 16:56
yvonstaf:問一下,竹子上真的可以採取指紋嗎? 12/27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