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ing <qing@alpha3.cs.nthu.edu.tw>, 看板 MUD
標題 Re: for annihilator
時間 Dept. of Computer Science, Nat'l Tsing Hua (Sat Nov 6 12:23:38 1999)
來源 SimFarm!bbs.ee.ntu!freebsd.ntu!news.cs.nthu!not-for-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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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鬆一夏 <sjy.bbs@cis.nctu.edu.tw> wrote:
> 所謂原創性的證明不是程式你寫的就叫原創性。這就好像如果你是
> 一個木匠,造了一把椅子,但是卻和別人造的一樣/造型相仿,功能相
> 近,而對方比你早做,那麼這把椅子就沒有所謂的原創性。
> 我對mublib沒有概念,我只是希望你先準備好再去控訴,否則對方
> 要你證明你擁有原創性時就麻煩了。ES2 mudlib確定是你寫的,至於屬
> 不屬於創作又是另一個狀況,我想提醒你的是:除非你的程式碼擁有原
> 創性(不只是你撰寫),否則你也無法擁有著作權,也就是無法受到智
> 慧財產權法的保護。
> 希望你能爭得你應有的權利。但是在爭取前別忘了你的證明。
軟體著作權和是否為原創性是一點關係都沒有的. 你應該把
專利權和著作權搞混了.
如果依你所見, 其實大部份的軟體都會缺乏你所定義的原創
性, 而這也意謂著它們的作者不擁有著作權? 這是極為荒謬
的一件事. 想想看, WWW browser 的原創 idea 只有一個,
但是有多少 WWW browser 的產品, 難道開發這些 WWW browser
產品的公司都沒有著作權嗎? 答案是顯而易見的.
希望 Annihilator 不要被對方公司給嚇阻. 程式結構並非
三天兩天可以修改. 我印象中, 在台灣訴訟相似事情的就是
某家遊戲公司的工程師跳槽至另一家時, 將部份程式碼也一
併帶過去, 最後訴訟的結果, 還是侵權成立的樣子.
對於這種無恥的公司, 沒有什麼好客氣的 :p
-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