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處: mercury.iis.sinica.edu.tw
以下是有關 GKK 涉嫌侵權事件的著作權法法條, 謹供各位參考。
貼出這些法條並不是要大家來「審判」雷爵, 只是用來強調這件事情的嚴重性, 一
個也許 Ruby 覺得不怎麼樣的行為, 可以牽涉到這麼多法條跟相關罰則, 我在這裡
仍然要呼籲雷爵或雷爵的最大股東華彩軟體儘速出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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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著作權的歸屬及認定:
熟法律的人都知道, 有些著作權官司被告的辯護律師喜歡從質疑原告的著作權著手
我相信 es2 mudlib 發表的時間, 著作人的表示都很清楚。
第 十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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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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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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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
第 十六 條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
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
有相同之權利。 ^^^^^^^^^^^^^^^^^^
第二十一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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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著作權的權利:
著作人的權利在著作權法中有很多項, 這裡只列出相關的法條, 我對 es2 mudlib
的授權聲明已經被貼過好幾次了, 這裡不再贅述, KK 或 GKK 是否有遵守我的授權
大家心知肚明, 根據這些法條著作權人有何種權利, 相信也很清楚。
第二十八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
表演不適用之。 ^^^^^^^^^^^^^^
第三十七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
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
推定為未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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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
權第三人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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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
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
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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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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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著作權侵害之救濟:
在未經法院裁決之前, 我認為 GKK 有「侵害 es2 mudlib 的著作權之虞」, 在 BBS
上公開此事係為保護我自己的合法權利, 並不是要損害雷爵公司或 Ruby 的名譽,
所陳述之具體內容完全根據 Ruby 及雷爵公司總經理李良坤先生與我通信的內容。
為尊重 Ruby 及李良坤先生對其 email 所擁有之著作權, 我不能片面公開其內容。
如果 Ruby 及李良坤先生認為我有誤解你們在 email 中所做的意思表示, 我建議雙
方用存證信函交換這些 email 內容的書面版本, 以作為法律上的依據。
我對我寄給 Ruby 及李良坤先生有關此一事件的 email 之著作權提出以下授權, 如
果 Ruby 及李良坤先生認為我在 BBS 上的言論誤解了你們的意思, 在同時公開同一
事件有關信件未經修改或注釋之全文條件下, 你們可以在這件事進入司法程序之前
隨時公開這些信件。
第八十四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
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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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
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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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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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
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
使用者。 ^^^^^^^^
第八十八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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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
,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
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
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 ^^^^^^^^^^^^^^^^^^^^^^^^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
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
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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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之一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
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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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
聞紙、雜誌。
第八十九條之一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
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
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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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罰則:
著作權法中規定的罰則相當重, 因此我對於是否將這件事帶上法庭會做相當慎重的
考慮, 特別是雷爵跟 Ruby 方面對這件事的回應, 原本很容易解決的事情, 因為對
方的出爾反爾, 拖延, 敷衍, 高姿態作風而可能導致極其嚴重的後果, 我從一開始
就不放棄和解的可能, 到現在還是一樣。
不過我非常不樂意因為這件事情而被人認為想敲一筆竹槓或打響自己知名度等負面
印象, 我有自己的工作跟計劃要做, 當我覺得這件事情在 BBS 上討論已經失去原
本公開此事的目的時, 我一定會採取其他更有效的方式來保護我的合法權利。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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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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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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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
下罰金︰ ^^^^^^^^^^^^^^^^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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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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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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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罰金。
第九十九條 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
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 ,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第 一百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罪,
不在此限。 ^^^^^^^^ ^^^^^^^^^^
第一百零一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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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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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
於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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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nihilator (11/19/19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