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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三章 課程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六章 學分抵免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附則 (依據教育部95年10月23日台中(二)字第0950156316號函核定辦理) (依據教育部96年04月04日台中(二)字第0960048574號函核定辦理) (依據教育部97年02月12日台中 (二)字第0970016743號函核定辦理) (依據教育部98年04月23日台中 (二)字第0980067167號函核定辦理) 國立嘉義大學教育學程修習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師資培育法第五、六條及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第五條訂定。 第二條 本校教育學程以培育國民小學及中等學校之師資為目標。 第三條 本校教育學程學生,其取得合格教師之修習歷程,包括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含教育實習課程半年)、通過教師資格檢定。 第四條 每學年招生名額以教育部核定之名額為準,為兼顧師資培育中心開課資源、學生 需要與公平性,師資培育中心得訂定學生名額分配原則。 第二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學生在校期間,就本辦法各類教育學程申請 一類且經甄選合格者,得修習教育學程。 第六條 每學年度教育學程甄選,得於每學期結束前辦理,甄選要點另訂之。 第七條 學生申請教育學程甄選,應經主修系所主任或所長同意。 第八條 通過教育學程甄選且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者,得以修習教育學程課程申請延 緩畢業;惟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但未通過教育學程甄選資格學生,不得以等待參加甄 選原因申請延緩畢業。 第三章 課程 第九條 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包括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基本 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其應修學分總數 至少四十學分。其中必修課程至少三十學分,選修課程至少十學分,其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基本學科課程:至少五科,至少十學分; 二、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至少四學分; 三、國民小學教師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三科,至少六學分; 四、國民小學教師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至少五科,至少十學分(國民小學教學實習 必修)。 第十條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應包括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基礎 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 中必修課程至少十四學分,選修課程至少十二學分,其必修學分數如下: 一、中等學校教師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至少四學分。 二、中等學校教師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三科,至少六學分。 三、中等學校教師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必修四學分。 1、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二學分) 2、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二學分) 第十一條 教育學程各領域必選修課程名稱、學分數,除依教育部規定外,得依本校培育 師資目標、師資、學生需要及發展特色,經師資培育中心教學與課程委員會審查,報請教 育部核定後調整之。 第十二條 分科(領域)教材教法之先修課程為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教學實 習之先修課程為分科(領域)教材教法。分科教材教法、教學實習之科目應與教師資格檢 定類科相同。 第十三條 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主修專長)教師專門科目學分之修訂事宜,由師 資培育中心主任召集相關系所主管討論,並報教育部核定之。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第十四條 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至少二年(另加全時教育實習課程半年);非師資生在本校 期間修習本校所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採計學分,如經甄試通過 為師資生後,得申請學分抵免,抵免學分數以各類師資培育學程專業科目應修學分數之四 分之一為上限,其教育學程修業年限自經甄試通過後起算應逾一年以上,另加半年全時之 教育實習。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 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計算。 第十五條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學分數,係指其在主修、輔修系所外,加 修之科目及學分,不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第十六條 除研究生外,大學部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 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教育學程各科課程成績及格分數,為六十分。暑期所修學分數,可採 計為教育學程學分。 第十七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每學期最多不得超過十一學分。 除研究生外,大學部學生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 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其學分總數應依本校學則辦理。 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第十八條 修畢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且成績考核及格之學生,得向師資培育中心申請 核發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成績及格者 ,由本校實習就業輔導處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五章 學分費 第十九條 學生修習教育學程應繳納學分費。大學部學生因修習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 ,其每學期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應繳納學分費,達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 雜費。逾期一個月,仍未繳納者,除不可抗力或經簽請核准通過者外,取消修習學程資格 。 第二十條 教育學程全額學雜費及學分費比照師範學院學士學位班標準繳交。 第六章 學分抵免 第二十一條 學分抵免辦法悉依據「國立嘉義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專業課程學分抵免要 點」及「國立嘉義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培育中等學校各學科(領域、主修專長)教師專門科 目學分對照表暨施行要點」辦理。 第七章 錄取資格之保留與放棄 第二十二條 教育學程甄選錄取之正取生,應於錄取後第一學期辦理教育學程選課,如因 特殊因素未能於第一學期辦理教育學程選課者,應於開學一週內至師資培育中心辦理錄取 資格保留,否則以放棄錄取資格論。但保留錄取資格以一學期為限,第二學期仍未選課者 ,仍以放棄錄取資格論。凡正取生未辦理錄取資格保留且未選課者,由備取生遞補。經通 知遞補之備取生,應於加退選期間併同主修系所加退選課程,辦理教育學程選課,否則以 放棄論,依序再遞補備取生,遞補期限至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止。 第二十三條 教育學程學生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修畢教育學程學分者,應 於該學期結束前至師資培育中心辦理保留或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俾接受畢業審查。若 選擇保留者,須於當年度考上本校碩、博士班,否則必須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二十四條 學生已修習之教育學程科目學分,未聲明放棄者不得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 學分數內。已具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資格,考入本校碩、博士班者,得繼續修習教育學程, 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第二十五條 修習教育學程學生辦理放棄教育學程,需於每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辦理。已辦 理放棄教育學程修習資格學生,當學期所選課程需依本校選課加退選作業規定辦理,以前 所修教育學程科目學分得依主修系所之採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教育實習依本校所訂「國立嘉義大學師資培育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辦法」辦理 ;檢定依據教育部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修正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大學設立 師資培育中心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本校學則、學生抵免 學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自九十八學年度起開始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經本校教育學程諮議委員會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