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判斷網路上的資料有無著作權?那些資料不能享有著作權?
答:網路上流通的資料,不論是文字、音樂、照片、圖片、動
畫、美術作品、電腦軟體等,只要是文章、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
圍內所獨立創作的作品,都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是依著作權法
的規定,下列資料不能享有著作權,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就機關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所作成的翻譯物或
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的符號,名詞,數表,表格,簿冊。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的新閒報導。
五. 依法令所舉行的各類考試和備用試題。
另外,如果著作權保護期間(原則上為作者終身再加上死後五十年)
已經期滿,該作品就成為公共財產,作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因此,網路上看來唾手可得的各類資料,事實上都可能到著作權法的
保護。
另一方面,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至於作品內容所表達的
觀念、構想、創意等,並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對象,因此使用者在
瀏覽各大網站的資料以後,還是可以借用這些資料所傳達的觀念或創
意作為靈怠,另外創戶自己的作品。
參考法條:著作權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
十條之一、第三十條。
2. 可不可以自行將書籍、照片、音樂等數位化?
答:為了保護作者辛苦創作的成果,凡是獨立創
作的作品,基本上都可以享有著作權,在一定期間內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例如散文集內的每一篇散文都分別受著作權的保護,享有著作人格權
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是為了保護作者人格上的權利,包括公開發
表作品的權利、表示為作者的權利、以及禁止其他人竄改作品內容的權
利。至於著作財產權則是為了保護作者經濟上的利益;著作財產權的種
類很多,包括重製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展示權等等。依
照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財產權受保護的期間原則上為作者終生及其死
後五十年,保護期間期滿以後,作品就成為公共財產,作何人都可以自
由使用。以柴可夫斯基的"悲愴"交響曲來說,這首音樂已經成為公共財
產。但音樂公司仍享有著作權。
參考法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
第五十一條。
3. 是不是註明作者及出處後,就可以將其他人的文章貼上bbs站
或討論群?
答:雖然在bbs站台或是新閒論壇中,參與討論和發表意見的網路族
,大部分都是基於資訊自由交流的精神與討論或提供經驗、意見,也允
許使用者自由上載文章,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的資料或訊息都可以不經過
原作者的同意就擅自張貼到bbs站台或新聞論壇上供人閱讀或下載,
尤其是別人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更不可以隨便加以複製或散布。即使是
明白註明作者和出處,在沒有事先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把其他
人的作品張貼到bbs站台或新聞論壇上供人閱讀或下載,還是會構成
著作權的侵害。不過,由於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的表現形式,作品內容
所傳授的知識、觀念,並不在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範圍之內,例如介紹釣
魚技術的文章,雖然文章本身受到著作著權法的保護,但是文章裡面所
傳授的釣魚技術、技巧則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範圍,所以任何人都可
以學習後重新以自己的文筆寫一篇文章介紹相同的技術或技巧,但為了
尊重原作者,最好還是註明原作者和出處。但只限於在合理範圍內引用
,不可以全盤抄襲。
參考法條: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
條。
4. (特別提出)在bbs站台上辱罵某人算不算是公然每辱?
答:在公開場合以言詞或文字辱罵他人,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所謂"公然",只要是在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看見或者聽見的情況
下,就算是"公然"。雖然電腦網路和當面溝通的方式有所不同,但是網
路本身也具有媒體或溝通媒介的性質,而張貼在bbs站台上的意見或
言論,更是開始給不特定或特定多數的網站使用者自由上站閱讀,因此
,從法律上來看,也算是公開言論。至於被侮辱的人是不是懂電腦,會
不會上網路,有沒有造訪過bbs站台,都不影響公然侮辱罪的成立,
重點在於所侮辱的對象是不是已經具體到足以使看到或聽到這些侮辱言
詞的人,知道被侮辱的人是誰,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如果從描述的方
式來看,已經足以使判斷出所要影射的人是誰,就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參考法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結論:
關於網路上的著作權法已經如火如荼地在製定中,若還抱著姑息的
心態是很容易犯法,因此在網路上的法律不得不小心。
參考書目:網際網路法律入門
作者:鐘明通 著
山版社:月旦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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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神說穿了不就是一種奴性象徵?
人類寧可被奴役而不願自己掌控自己
的命運,可悲又無奈。」
--織田 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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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光之大陸 ★ 伊莉琴斯 * From: 163.17.4.82 [已通過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