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三條:
外校生保留甄選資格,但有限最高名額
第二章第六條:?
第三章第十一條:由社長開會決定懲處方式
第四章第十八條:領隊與隨隊幹部補助部份待討論(可由社長決定)
第四章第二十四條:改由社長開會討論決定權利折損
第五章第二十八條:領隊及社長召開社團會議,決定其權利扣減
第七章第三十六條:再減掉公務支出
第七章第三十七條:刪掉住宿費,若有特別情況有社長斟酌決定
第七章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關於團員贊助款項部份再議
多列幾條詳述選社長規則
日期:20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