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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三條: 外校生保留甄選資格,但有限最高名額 第二章第六條:? 第三章第十一條:由社長開會決定懲處方式 第四章第十八條:領隊與隨隊幹部補助部份待討論(可由社長決定) 第四章第二十四條:改由社長開會討論決定權利折損 第五章第二十八條:領隊及社長召開社團會議,決定其權利扣減 第七章第三十六條:再減掉公務支出 第七章第三十七條:刪掉住宿費,若有特別情況有社長斟酌決定 第七章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關於團員贊助款項部份再議 多列幾條詳述選社長規則 日期:200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