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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臺灣大學世界志工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在於:以學習服務和服務學習的方式,遵循聯合國在世界志工 網站( http://www.worldvolunteerweb.org/)所頒布之目標,實際參與世界 志工事務,為地球村盡一份心力,進而培養社會人才,推廣世界志工的 精神,使世界更臻美好。 To learn, to plan and to participate world volunteer affairs. To cultivate social leaders. To share the spirit of world volunteer. To serve people around the world. 第二章 社 員 第三條 凡在臺就讀的大學學生、研究生及應屆畢業生,認同本社宗旨,皆有資 格成為本社社員,外校生保留甄選資格,但有限最高名額 (最高名額由當屆社務 委員制定)。 第四條 凡符合第三條規定者,繳交入社單和社費後即為本社社員。 第五條 凡為本社社員,應盡符合本社宗旨之義務,並享有本社社員權利。 第六條 本社社員的義務至少包含參與社課、社團活動、平時服務及出席社員大 會,其餘由當屆幹部制定。 第七條 本社社員的權利至少包含出隊的甄選資格、贊助資格,社員大會 中的投票權,其餘由當屆幹部制定。 第八條 永久社員資格為至少出過一次服務隊且當過一任幹部,其享有永久的 社員權利,由交屆過後之社長評選暨公告名單。 第三章 社務委員 第九條 本社社務委員包括社長、副社長及社長依社團實際需要所指派的幹部。 第十條 本社社務委員任期一年,固定職務任期至少半年。 第十一條 若有社務委員任期不足一年,需向全體社務委員提出說明並經同意, 社長有權力決議其贊助是否折損,並由社長開會決議懲處方式。 第十二條 社長於每學年之社員大會中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唯本社曾參與海 外志工隊者具社長參選資格。 第十三條 如遇下列情況,需在社員大會後,舉辦社長補選: 1. 社員大會召開前無社員登記參選社長。 2. 經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後仍無法產生新任社長。 若經補選程序仍無新任社長產生,將由原任社長留任一學期並舉辦下 任補選。 第十四條 社長以外之社務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能力不足時,召開社務委員會,再由 社長重新指派;社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能力不足時,召開社務委員會推派社長代理人。 第十五條 本社社務委員於學期中負責社務的運作,並協助領隊與隊員之海外志 工隊的推行。 第十六條 本社社務委員享有公費支出行前訓練費用,和出隊費的幹部贊助額度。 第四章 領 隊 第十七條 海外志工隊隊數由社長決定。 第十八條 領隊人數一隊以不超過3名領隊為原則,並視當屆狀況決定隨隊幹部 人數。 第十九條 領隊人選與隨隊幹部至少須通過當屆正副社長和一名曾任領隊者等三 人面談。 第二十條 領隊與隨隊幹部名單至少在隊員甄選前兩週由社長公告。 第二十一條 若當次出隊無適任領隊,則社長及社務委員有義務擔任領隊。 第二十二條 領隊應盡符合本社宗旨之領隊義務,並享有本社領隊權利。 第二十三條 領隊與隨隊幹部義務至少包含主要規劃且全程參與隊員甄選、行前 訓練、海外服務和成果發表,可與社務委員和出隊隊員協商合作。 第二十四條 領隊權利由社長開會討論決定權利折損。〈如行前訓練費用由公費 支出、享有領隊贊助額度、成果報告書之主要掛名者和自助旅行協 定權。〉 第五章 隊 員 第二十五條 唯本社社員具備隊員甄選資格。 第二十六條 隊員人選需通過領隊與社務委員的甄選。 第二十七條 隊員應盡符合本社宗旨之隊員義務,並享有本社隊員權利。 第二十八條 領隊及社長召開社團會議,決定其權利扣減。〈如需全程參與行前訓 練、海外服務和成果發表,遵循領隊規範,以及於贊助款補助前先 行支付所有出國費用。〉 第二十九條 隊員權利至少包含領隊與社務委員協助籌備海外志工事宜,參與服 務行程規劃,和一般贊助額度。 第六章 會 議 第三十條 若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得召開社員大會: 1. 社長認為有必要時。 2. 社員五人以上連署時。 3. 每學期期末,遲至次學期開學前一週召開社員大會,進行社長補選 大會與社務報告。 4.社員大會時需發放前期出隊贊助 第三十一條 凡符合上列條件,由社長為召集人,於通知社員後兩星期內召開社 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 社員大會召開前,社員應被告知開會緣由、時間及地點。 第三十三條 社員大會法定人數為現任社員和社務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四條 本社經費來源為社費、學校補助及自籌。 第三十五條 社費於每學期初由社務委員議定。 第三十六條 志工隊隊員的贊助額度為:(總贊助款-當期志工隊運作費用-領隊贊 助費)x90%(提取10%為次期社團運作費用),贊助款於次其社員大會 發放。 第三十七條 領隊產生前,召開社務委員會確定領隊贊助額度,並以機票全額補助為優先 考量。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章程的修改,需由提案人事先擬妥修正案,於社員大會經討論, 由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時開始生效。 日期:2011/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