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ds1:小弟我曾寫信給警察機關,回應是叫我自行舉證,GJ 04/07 12:42
→ pds1:貴國司法機關視刑訴第230條為無物,請自求多福,揪咪。 04/07 12:47
其實重點是,我們不是告訴權人,說白了就是沒有立場,
再來,叫你釣魚兼作筆錄你願意嗎?
就算刑訴的法條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應調查,
未審先判的不起訴處分也會讓員警白忙一場,
大家的時間都很有限,
我認為員警比較願意多抓一些顯而易見的交通或攤販違規,
也實在沒有餘力去抓網拍盜版,
當然啦,如果是有告訴權的人去請求刑警協助釣魚,
通常員警是很願意幫忙的,
倒是不用逕以刑訴條文過份苛責小員警。
題外話,
因之前協助過著作權法刑事起訴案件,
我接過檢察事務官的電話,
說:『你們抓網拍的這位某某某啊,是外籍新娘,她先生身心障礙,
我看你們也要不到什麼錢,真的要起訴嗎?要不要先談和解?』
頗有幫犯罪人求情的意味。
檢察官也很清楚,犯罪人被關對公司沒有好處,重點是和解金啊。
總之,實務運作就是這樣,
開店賣盜版比較好抓,和解金也談的高,
網拍和解金都談不高,難抓又費工,以致司法飽受不白的批評。
一點小小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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