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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顧釋第 1050002 號 本文為回覆 #1Ns_9VnH (part-time)。 一、出勤 天災,為天然災害簡稱,指颱風、洪水、地震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災災害者。 天災有下列情形者,雇主不得視為曠班、遲到或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相抵。 且不得要求補班、扣克全勤、解雇或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處分。 1.勞工居住地、上班必經地區、工作所在地任一經縣市首長宣布停止上班,致未出勤 者。 2.因天災影響交通,致遲到或無法出勤者。 二、薪資 滿足前條者適用之。 勞工因天災無法出勤者,雇主不宜扣克該日工資。 勞工應雇主要求於天災出勤者,雇主宜加給薪資,加給薪資多寡,由雇主決定。 並非雙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474092746.A.3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