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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顧釋第 1050003 號 本文為回覆 #1OHz1mkf (part-time)。 契約成立,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意而為之,除法律明文規定需以「書面」契約為準(如 結婚)外,不論「口頭」或「書面」契約皆予成立。 書面契約相較於口頭契約,於舉證上較為有利,且該契約最少雙方各執一份,倘有一 方擅自更改,該更改部分無效。 是以,簽訂契約為保障雙方權益。 資料建檔部分,按勞動基準法第七條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 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該名卡得保管至勞工離職後五年。 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 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 約關係,例如人力銀行供應人力至A科技公司廠區,受A指揮監督從事生產製造工作。 以上兩點和先敘明,以下所稱雇主,為派遣公司。 1.雇主有權於勞動契約約定調動勞工工作,然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工作性質相符時,應不致違反上述規定,故雇主有權調動。 2.遲到部分,雇主儘可不計該遲到時間之工資,不得另扣工資。 雇主已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6條情事。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3.不得至雇主所介紹業主上班部分,應為競業禁止條例之適用。 依100年勞訴字第42號,該部分無效。 4.點收現金差異部分,同第二點。 雇主得就實際損害提起民事訴訟。 5.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等,屬派遣勞動契約中不得約 定事項,故該約定無效。 以上釋疑僅就文章內容判斷,若有與實情不符者,得就該實情重新判斷。 惟該案已送交新北市勞工局,是否違反相關法令,以該局回覆為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60.3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rt-time/M.1481604987.A.DDF.html
MadCaro: 謝謝 12/13 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