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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勞基法好像有規定 試用期也是要給薪水 最近去應徵了一家漫畫店 竟然要試用25小時 搞的我有點不想去了 覺得老闆也太誇張了 阿呀 現在還在考慮中 因為不喜歡這種事事不趙規矩來的老闆 -- 就像對一個深不可測的洞丟石頭一樣 一開始我想測量他的高度 所以我丟了一個石頭進去.. 等了一會兒 沒有聽到聲音 會懷疑自己的聽覺 於是我又丟了一個 再等一下...這次會等的比上次久一點.. 還是沒聽到 然後就再丟一個..等了很久很久.....還是沒聽到聲音 好像沒有理由也沒有動力再丟石頭了 我現在就是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43.241
kalid:我覺得要搞清楚狀況比較好耶.. 220.136.78.250 08/02
kalid:搞不好..他一直都在試用新手ㄟ.. 220.136.78.250 08/02
beautybonnie:客氣什麼 先告在找其他工作 210.68.32.122 08/03
MiaoMiaw:一定要給薪喔 我之前試用4天/6h=24 還OK啦 61.64.174.190 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