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tuna (大餅+黑鮪魚)
看板part-time
標題[心得] 打工族必備的法律常識
時間Fri Apr 15 09:25:04 2005
現在同樣也身為打工族的我深深瞭解工讀生的痛苦(泣)
不過這學期我可是在讓人羨慕的學校記中打工呢~(炫耀文)呵呵~
所以總算可以暫時脫離那恐怖的社會了,
所以就趁在打工閒閒沒事的時候寫一篇文章,
就當作是心得分享吧!
常識一:啥?工作要押金
嘖~這種還沒工作就要先繳錢的頭路,
千萬不能碰,尤其是許多「模特兒經紀公司」或是「直傳銷」,
除非你把他們的底細摸得非常清楚,
確定「絕對」不會有問題,在去試試看。
常識二:啥?試用期不給薪??
我想許多人都遇過這種情狀,而且...甚至許多人會覺得理所當然,
然而~這是絕對絕對違反勞基法的,
如果你去應徵時老闆跟你講「我們工作N天內是不計薪的,僅是實習」
這個時候你就要開始懷疑這間公司的誠信(許多的7-11/全家)..
便利超商都有這種規定;
為什麼說他絕對絕對違法呢???因為勞基法的基本法理就是「一分工作一分薪水」,
若是一個僱傭契約違反這個原則,以及勞基法其他薪資計算的法條(全都是強行規定),
通通都是違法的,不因為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免除;
所以如果你在試用期間內,老闆就說「你不適任,請走人」,
你還是可以拿回你全部的工作所得,少一分一角都不可以,
雇主必須全額給付。
常識三:東西不見要扣我薪水?? 被客訴要倒扣薪資??
在你打工的期間,東西不見了,老闆要你賠,
甚麼話?當然也是違法的,
因為,一個很簡單的想法,店是老闆開的,沒有裝防盜裝置讓多西被偷走,
本來就是老闆的事,怎麼可以叫工讀生負責?
有些人會說「但那時是那個人在值班,當然叫他賠」,
唉呀呀~真是可怕的觀念,民法的損害賠償是
「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若老闆要你負責賠償,必須他能「明確證明」你有故意(看到別人偷拿東西而不管)
過失(最難證明的一點),才可以叫你賠;
還有許多工讀生莫名其妙的被客訴,
不論是否真的有禮貌不週的事實,老闆都不可以預扣薪資,
僅得透過其他求償方式向你求償
(不過通常是沒有實際損害,既然沒有損害哪生賠償問題?
有人會說「那商譽損害呢?」 很簡單,
叫老闆拿出確切證據證明,到各縣市所屬勞工局進行賠償協商,
否則「所有的預扣薪資都是違反勞基法強行規定的」,老闆不可以扣你錢。
常識四:押證件
這個太明顯了,根本不用我說明,
小心你被當成了人頭戶,年紀輕輕就負債上億阿!
大概就是這幾點最為重要了,
希望有助於大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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