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520vincent (阿盛)
看板part-time
標題Re: [心得]在加油站打工卻遭到解雇...
時間Thu Nov 22 21:30:24 2007
※ 引述《newbornme (我是肉腳)》之銘言:
: 服務業就是要讓客人心情好。
: 面對這種有來頭的人,讓他心情
: 好對你也會有很大的幫助。
: 通常這種狀況我會請示組長,因為
: 這麼有自信的人可能在這種場合得
: 過便宜很多次,組長應該有經驗該
: 怎麼處裡。
: 經理是怕你以後又得最這種大人物吧!
: 得罪他們對服務業來講很傷的。
: 就當作是一次學習的機會吧!
: ※ 引述《realnight (真夜)》之銘言:
: : 事情是這樣的,
: : 我在台北縣的某家加油站打工,
: : 已經兩年多了。
: : 我是洗車部的員工,
: : 今天早上,來了位中年客人,
: : 我一如往常的上前服務。
: : 這位客人並沒有加油,所以按照公司的規定,
: : 我必須向他收取80元的費用。
: : 這位客人就開始盧,
: : 說他家中有洗車A級卷(加油站組長以上的親友才有的)
: : 只是沒帶而已,我說那不好意思,可能要麻煩你拿過來我們才能登記。
: : 他就開始三字經,最後甚至下車對我咆哮。
: : 他說:"你是在兇什麼?,林北什麼人你知不知道?"
: : 我說:"我從頭到尾都在跟你解釋,並沒有兇你,現在看起來比較兇的人是你吧?"
: : (加油站組長在辦公室聽到,馬上過來緩和氣氛)
: : 一直向他道歉。
: : 但他仍然非常的不客氣,
: : 我就說:你一定要這麼兇嗎?
: : 他回我:"對!林北現在就是要兇你!組長在這裡我就是要兇你啦!怎樣?"
: : 我知道遇到奧客,淡淡的笑了一下便走回自己的工作崗位。
: : 之後我們董事長馬上到了加油站,並且在辦公室和他談了將近一小時。
: : 我事後聽組長說,他是某黨的縣議員主席,以前有黑道的背景,還是董事長好朋友。
: : 我不以為意,繼續工作直到下班。
: : 正要打卡的時候,經理把我叫過去,說叫我做到今天就好。
: : 我傻住了,就連要求做完這個月,讓我有時間找到其他工作的時間都不願意給我....
: : 說他也沒辦法,就是只能做到今天,明天開始不用來了。
: : 在這加油站兩年,加班或者是其他要求,只要我能做到的,都答應。
: : 現在非常的灰心,覺得:"難道這世界上真的是有錢人說了算嗎?"
: : 我想請問一下鄉民們,這樣能算是惡意解雇嗎?
: : 如果是,我該怎麼去保障自己的權益?
您好,請捍衛自己的權利,不要被壞雇主惡意資遣而不知如何是好,
以下幾點請您務必要知道:
一、工讀生、部分工時者的權利
〈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1.勞動契約是就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有關事項加以規定,可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但為避免勞資雙方僅以口頭約定易造成糾紛,宜以書面明確訂定。若勞工權益
有所變更,雇主應詳細告知兩者之差異,並取得勞工書面之同意。
這點明確點出即使你沒跟他簽勞動契約,你們雙方口頭答應也算勞動契約的一
種,故你適用於勞基法的保護,雇主不能惡意將你資遣。況且你有打卡,就表
示你有在那邊上班的紀錄,況且你並沒有違反公司之規定,而雇主竟然因為你
遵守公司之規定而引起有背景的顧客之不滿,進而將你解雇,這實在說不過去
。
Q1:雇主在何種「法定事由下」,才可單方終止勞動契約?
A1:你所服務的單位是屬於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因此雇主如果沒有發生勞基法
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所規定的情形,是不能隨便要求你離職的
第11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ꐊ 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i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13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
在此限。
除非有以上事由雇主才可以資遣你,但依照你的說法來看,雇主實在是在法律上站
不住腳。
Q2:雇主在無預警的情況下終止勞工的勞動契約且未給資遣費,將受到什麼處罰?
A2:此案例中,老闆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6條有關預告勞工之規定時,依照該法第79
條規定,將被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之罰緩。而如果老闆沒有依照勞基法
第17條的規定發給資遣費,則依照同法第78條之規定,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給你相關申訴電話以及地址
1.勞委會 02-8590-2866 北市延平北路二段83號9樓
2.北縣勞工局 02-2960-3456 北縣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7號7樓
希望有解答到你心中的疑惑,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by 討厭惡雇主的小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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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ksp:推~ 203.70.103.118 11/22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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