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透過兜售、問卷之方式向消費者介紹或販售菸品
菸害防制法第9條第2款規定,不得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菸品宣
傳。同法第6款則規定,不得以兜售之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所以售菸業者不得假
藉訪問、填寫問卷之方式在內容中為特定菸品品牌品項做宣傳,亦不得透過任何方式對消
費者介紹或是兜售新舊菸品。違者依同法第26條之規定,將被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
元以下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菸害防治法》 第 9 條
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
、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
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
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
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
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
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
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
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