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期間仍要支薪且時薪不得低於九五
請問以上受訓部分是勞基法哪邊有規定呢?
教育訓練若為強制性質,則屬工作時間,網路
上有查到一份資料可供參考:
http://ppt.cc/G5X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一月六日台81勞動二字第三三八六六號函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
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
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
工資。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778a6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