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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四月十三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一四四二一號函 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依該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 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 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基上,雇主提供勞 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 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7784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