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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777e26 資料提供單位: 勞動條件處 業務類別: 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 2.3解釋令/工資 資料提供者: 勞動條件處 意見信箱: [email protected] 主  題: 雇主應發給計件勞工假日工資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台76勞動字第六六六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七 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故凡適 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又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三十九條 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日及休假日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