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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提供單位: 勞動條件處 業務類別: 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 2.3解釋令/工資 資料提供者: 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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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雇主應發給計件勞工假日工資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台76勞動字第六六六四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十七
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故凡適
用該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工人,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
又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為該法第三十九條
所明定,故事業單位應依法發給其所僱計件工例假日及休假日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