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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資訊]打工族常用的《勞動基準法》條文內容
時間Tue Sep 4 00:40:17 2007
打工族常用到的《勞動基準法》條文內容
為了讓打工族和一般勞工認識相關勞動保障,以及在爭取自身權益時於法有據,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整理了勞動基準法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常用部分挑選為
以下內容。歡迎自由轉載使用,以及DIY爭取自身權益。
如有問題可至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網站
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勞動基準法(摘錄)
(以下括弧內之內容引自《勞基法施行細則》以及由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撰寫而成)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第2項 (最低標準)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低於的部份無效,要依據本法)
第 2 條 (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所以工讀生也是勞工,受勞基法全部權益的保障)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
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工資不包括紅利、獎金、年節節金、醫療補助費、勞
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賀禮、慰問金或奠儀、職業災
害補償費、勞工保險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這些費用不得算入工資,所以
「底薪」就必須符合基本工資。)
第 5 條 (禁止強制勞動)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違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11 條 (合法解雇原因一)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也就是除非有這些情形才可開除員工,但
必須付資遣費)
(若非以下情形原因就被解僱就是違法解雇):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合法解僱原因二)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除非有這些情形才可開除員工,且可不付資遣費)
(若非以下情形原因就被解僱就是違法解雇):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
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
起,30日內為之。
第 17 條 (資遣費)
雇主依前條(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違反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
1個月計。(資遣費需於解雇後的30天內支付)
第 19 條 (證明書)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三 章 工資
第 21 條 第1項 (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基本月薪為
17280元,每月工作
181小時以內;基本日薪為
760元,每日工作
8小時以內;
基本時薪為
95元)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22 條 (給付工資)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
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
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24 條 (加班費)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每日工作
第8至第10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
1.33倍薪水)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每日工作
第10至第12 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
1.66倍薪水)
第 25 條 (同工同酬)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26 條 (禁止罰款)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所以
老闆不可以自行訂「罰則」並從薪水中扣款)
(違反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27 條 (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第1項 (加班工時)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折算每月最高工時為
181小時,超過皆必須給予
加班費)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35 條 (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
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37 條 (國定假日)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若在
國定假日工作雇主必須給予
2倍薪資,此類假日共19日,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包括了:
元旦(元月一日)、元旦翌日(一月二日)、過年(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青年節 (三月二十九日)、婦幼節 (清明節前一日)、
清明節、勞動節日(五月一日)、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雙十節 (十月十日)、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蔣公誕辰(十月三十一日)、國父誕辰(十一月十二日)、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 38 條 (給薪年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
休假: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 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三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四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
應休
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第 39 條 (假日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
由雇主照給。
(例假假日工資已算入基本時薪,但國定假日工資尚未算入,所以國定假日時可排班、
不上班、但領1日薪水)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
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42 條 (健康理由)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
作。
(違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 43 條 (請假)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
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第 44 條 (童工年齡)
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15歲以下不得工作)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違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 45 條 (年齡規範)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
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
(違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7 條 (童工工時)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違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 48 條 (童工工作日)
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違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 六 章 退休
第 56 條 (勞退金)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
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之。
(依
「勞退新制」,雇主必須依員工每月工資,在工資外提撥6%為退休金)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57 條 (年資計算)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
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 八 章 技術生
第 64 條 (技術生定義)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15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違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
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
類之人,準用之。
第 65 條 (書面契約)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
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
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5條:雇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
之工作。但從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
技術生的
工作內容必須是「學習性」的,不可與一般勞工相同,避免老闆以此規避基本
工資,所以「試用期」員工若工作內容與正常員工相同,就不是見習生,享有完整保障。
另外,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6條: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括學科時間。)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 66 條 (禁止訓練費)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67 條 (留任待遇)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
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68 條 (技術生人數)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4人者,以4人計。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69 條 (技術生權利)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
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第 70 條 (工作規則)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 延長工作時間。
四 津貼及獎金。
五 應遵守之紀律。
六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 福利措施。
一○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一一 其他。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8條: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
告並印發各勞工。所以員工都可向公司索取該公司的工作規則,老闆不給要被罰)
第 71 條 (規則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第 一○ 章 監督與檢查
第 74 條 (申訴管道)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
申訴。(申訴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47條:雇主對申訴事項,應即查明,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即
改正,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48條: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檢查機構(各縣市勞工局勞動
檢查所)受理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訴時,應自受理之日起
7日內,就其申訴內容
加以調查,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於
14日內通知事業單位改正或依法處理,並將
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不利之處分指損害員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被恐嚇、調職、減
薪、逼退、解雇都算。)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一一 章 罰則
第 80 條 (勞動檢查)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82 條 (強制執行)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上述法令皆為公開資料,歡迎自由引用)
完整的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施行細則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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